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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 范吉尔(T.R. van Geel) 著 廖春霞 译
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ISBN9787552020472
出版时间2018-03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8元
货号25270636
上书时间2024-10-31
“小故事”,我会喜欢法学院的。到了法学院,我真的读了不少小故事,但显然,那位律师所说的有些误导性。确实,我所读过的法院判决意见书都是充满着大量人物冲突、戏剧和激情的故事,但他把这些称为“小故事”,就是暗指这些故事不太错综复杂。他似乎暗示,这些不过是一连串的趣闻。而实际上,每一个故事都像一幕莎士比亚的戏剧,人物众多,结构复杂,语言难懂,有几层意思。这些不仅仅是对人们冲突的简要描述,还是具有丰富内容的文字,甚至每多读一遍,就会有新的深刻见解。
●发表演讲有什么社会功能?这位议员或者其他议员为何发表演讲?罗马元老院在政府体系中起着什么作用?
●这场演讲发表于什么场合?听众是谁?
●议员在发表演讲时受到哪些束缚?
●有没有什么事情是罗马元老院议员不能说的?或者听众期望他们说的?
●这场演讲的逻辑论点是什么?它想表达的中心思想是什么,又是怎样证明那个中心思想的?
●演讲运用了哪些材料来表达中心思想?
●演讲里的假设和前提在那个历史时刻有道理吗?它们在今天仍然可行吗?
●这场演讲与该议员之前的演讲有何异同?与其他议员的演讲相比呢?有没有不同的演讲风格?
●这场演讲体现了什么样的价值观及信仰?
●这场演讲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力怎样?
“法律制定者的意图”的辩论,以便理解宪法。第五章转而讨论一个法院判决意见书里常见的因素——宪法准则,或复审标准。第六章讨论了法院对先例的使用以及之前的判决意见书中判决依据的形成。第七章是这一部分总结性的章节,介绍了一个辩护策略的概念。辩护策略是指判决意见书能够采取的一般方法,使其能成功地说服读者法院判决的正确性。例如: 判决意见书可能会用到所谓类比的辩护策略: (
难道法官和律师仅仅是具有非凡的修辞技巧,能够为他们的任何立场找到正当理由的人?法学院以及法律的相关课程是要将人们培养成熟练的雄辩家?我认为这些问题的答案有一部分是肯定的。但这也是片面的。重要的是,法院和法官要作出明智合理的判决,律师们要严肃对待他们接手的案子,他们代表的客户以及他们主张的立场。
美国联邦*法院是美国*审判机构。在这里,法官要基于宪法和各种法律条例,作出明智合理的判决;律师们要正确运用法律,来为他们代表的客户进行辩护。判决意见书也就成为了解*法院运作,阐明宪法系统运转的关键。在这些意见书里,读者将看到法官和律师等法律工作人员就各类司法案例展开讨论:
警察搜查某人住所时的权限
学区管理学生言论的权限
总统关于反恐战争的权力
处决一个有妄想症的重罪犯是否违宪
学区依照种族标准,通过种族融合计划来纠正学校里的种族不均衡情况,是否违宪
“小故事”,也包含着深邃的政治和社会功能。阅读和理解判决意见书,不仅丰富了读者们对法治概念的认识,也有助于读者们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和信仰。
T.R.van Geel
部分
实践指南
实践指南
第二部分
实践指南
“格里斯沃尔德案”概述
“格里斯沃尔德案”的法律意义
“西雅图学区案”简介
“解释”本案的问题
美国联邦*法院是美国*审判机构。在这里,法官要基于宪法和各种法律条例,作出明智合理的判决;律师们要正确运用法律,来为他们代表的客户进行辩护。判决意见书也就成为了解*法院运作,阐明宪法系统运转的关键。在这些意见书里,读者将看到法官和律师等法律工作人员就各类司法案例展开讨论:
警察搜查某人住所时的权限
学区管理学生言论的权限
总统关于反恐战争的权力
处决一个有妄想症的重罪犯是否违宪
学区依照种族标准,通过种族融合计划来纠正学校里的种族不均衡情况,是否违宪
“小故事”,也包含着深邃的政治和社会功能。阅读和理解判决意见书,不仅丰富了读者们对法治概念的认识,也有助于读者们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和信仰。
T.R.van Geel
“社区学校家长诉西雅图学区案”[
1998
41%是白人,剩下的59%的学生由所有其他种族构成,西雅图为了进行分配,将其归为非白人一类。如果被超额选择的学校超出该学区总体白人和非白人种族比例差额的10个百分点,学区即要求该校“积极整合”,利用平局裁决的方法挑选那些“将有助于学校种族平衡”的学生。如果经过这轮种族平局裁决,仍有必要为学校再挑选学生,那么,下轮平局裁决就要看学校与学生住所在地理上的远近程度。
“平局裁决”,本案起诉方,白人,被他们优先选择的学校拒绝。
2000
200
初级法院历审程序及裁决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全体法官支持西雅图入学分配政策,第六巡回法院在全体判决意见书中确认了地方法院此前支持的杰斐逊县入学分配方案。
法院判决
法院推翻了上述两项判决。法院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拟定了判决意见书,其中某些部分由大法官斯卡利亚、大法官肯尼迪、大法官托马斯以及大法官阿利托(九人大法官中的五人多数)共同拟定,其他部分由大法官斯卡利亚、大法官托马斯和大法官阿利托拟定。大法官肯尼迪与托马斯单独拟定了共存意见书。大法官史蒂文斯拟定了异议意见书,大法官布雷耶与大法官史蒂文斯、大法官苏特以及大法官金斯伯格共同拟定了一份单独的异议意见书。
争议陈述
(
a
b
判决与论证
“约翰逊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1
“事实上,”法院指出,“各案件中,入学分配依据种族的措施对于实现所谓目标而言,是没有必要的,即使这样的措施是学区规定的。”
“当进行真正的种族分析时,无论按照何种种族多样化的定义,这些不分所属种族的在校学生实质上构成了多样化的学生主体。”更深一层地说,按照多数大法官的司法意见,即使目标在于“充分的种族多样化使得学生视自己为单独个体而非仅仅某一族群的一员,而使用仅视学生为某族群一员的方法到头来还是会从根本上产生相互误解”。将学生按白人和非白人两项进行划分的政策仅使用了一种限定性的多样化概念——是一种与法院的高等教育平权法案决议不一致的方式。法院多数大法官还发现种族标准实际上只会对学校种族平衡产生小程度的影响,这表明其他措施也会同样有效。也就是说,“平局裁决”仅仅用于在不同学校间调整少量学生,其实际效果却是仅仅由于学生的种族而拒绝数以百计的学生入读他们的学校。多数大法官很快补充说:“然而我们并未表明,更广泛地使用这种分配方案会带来更好的效果,学区种族划分政策对入学注册仅有小程度的影响引起了对是否有必要使用种族划分的质疑。”后,多数大法官断定学区未能根据判例的要求“说明除详述种族划分方法外,他们考虑其他方法实现他们所宣称的目标”。
在我看来,范吉尔的这本书还没有竞争对手。本书内容丰富且文字简洁,并传达了很多大多数书籍中都没有提到的重要信息。而这些信息,在课堂教学中,是很有价值的。
——克里兹•博诺(Chris W. Bonneau),美国匹兹堡大学
我希望这本书能多次再版。对从事宪法学的教师来说,本书在向大学生介绍美国司法程序和政府的课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文本价值。
——菲利普·戴安娜(Philip Dynia),罗耀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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