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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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雨祺
出版社中国商业出版社
ISBN9787504485496
出版时间2015-01
装帧其他
开本16开
定价25元
货号23658054
上书时间2024-10-30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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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石雨祺、傅璇琮编著的《中国古代法律//中国传统民俗文化政治经济制度系列》展示了我国几千年来古代法律的历史演变,并向大家简要介绍我国古代法律的基本概况和发展流程。如果它能使大家对我国古代文化之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产生兴趣、增进了解、激发热情,或者对学习研究有所帮助,那将是本书作者所欣慰之事。
目录
第一章 中国古代法律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中国古代法律起源
刑起于兵
法出于礼
法律思想之源
法律鼻祖皋陶
第二节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先秦时期法律的演变
秦至唐代法律制度的完善
宋至清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中国古代法律的内涵
第一节 中国古代珐律的核心
西周礼治的支柱
封建皇权与法的碰撞
刑不上大夫
中国古代法律的多种形式
第二节 中国古代法律与制度
土地制度与法律
诉讼的相关规定
残酷的刑讯
毒_=章 |,先蒸畸强桷法穗
第一节 先秦的法律制度
夏商周的法规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规
第二节 先秦时期的法制人物与专著
中国最早公布的法律
变法先驱李悝与《法经》
商君虽死其法未变
为秦始皇所推崇的韩非
第三节 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
神权思想
礼治思想
孔子的法律思想
道家的法律思想
蒋四章 。奏汉时繇桷法裤
第一节 秦汉的法律制度
《秦律》的制定
两汉的法规
第二节 秦汉时期的法制人物
法治能臣:李斯
汉武帝废除肉刑
用《春秋》决狱的大儒
第三节 秦汉时期的法律思想
秦始皇的法律思想
汉初的黄老学派
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第五章 魏晋至隋唐时期的法律
第一节 魏晋至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魏晋南北朝的立法
隋代法律制度的发展
中国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疏议》
十恶与八议
第二节 魏晋至隋唐时期的法制人物
乱世奸雄:曹操
诸葛亮依法治国
敢于犯上的状元法官
唐朝福尔摩斯:狄仁杰
第三节 魏晋至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
魏晋律学家的法律思想
唐太宗的法律思想
自居易的正统法律思想
第六章 宋元时期的法律
第一节 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两宋的立法和法律形式
辽、金的法律
元代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宋元时期的法制人物与专著
清廉无畏:包拯
宋慈与《洗冤录》
一代天骄的法制智慧
两本折狱专著
第三节 宋元时期的法律思想
朱熹理学对法律思想的影响
王安石的法制思想
第七章 明清时期的法律
第一节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大明律》的颁布
清代的立法
泛滥的文字狱
第二节 明清时期的法制人物
明代包龙图:况钟
清官海瑞
断案奇才:于成龙
第三节 明清时期的法律思想
朱元璋的法制理念
王守仁的法律思想
丘浚的法律思想
参考书目
内容摘要
中国古代法律是指自公元前2l世纪建立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时起,至19世纪中叶鸦片战争时止,中国近四千年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总称,由奴隶制社会法律和封建制社会法律两部分构成。石雨祺、傅璇琮编著的《中国古代法律//中国传统民俗文化政治经济制度系列》从古代典籍中撷取大量资料,深入分析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传统法律的建立及演化,并论及这种融习俗、人情、道德等为一体的法律体系的特征
、渊源、社会影响及对现实法制建设产生的影响。
精彩内容
在“以德配天”的理论之下,西周统治者进一步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所谓“明德”,就是实施德治、推行德教,也就是说,统治者治理国家要用“德教”的办法,通过道德教化,用道德的力量去教育、感化民众.使天下臣服以维护统治秩序;所谓“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而不应用严刑峻法来迫使民众服从。由此,“明德慎罚”就是强调实施德教、用刑轻缓,道德教化与刑罚惩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理论体系中,“明德”是最起码要懂的礼仪。至于“德”所包含的内容,西周统治者慢慢归纳成内涵丰富的“礼”,臣民百姓只需要依照“礼”的秩序和谐地生活下去,整个国家与社会就会呈现井然有序的状态,“礼”的核心要素是“亲亲”与“尊尊”。
何谓“亲亲”?指的是亲其亲者,就是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当亲爱自己的亲属,尤其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并依照自己的身份行事,做到“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亲疏远近、尊卑长幼都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亲亲父为首”,也就是在家庭、
家族关系中,应该承认并维护父亲的家长地位与绝对权威,把父亲当作家庭与家族的中心,子弟要孝顺父兄,小宗要服从大宗,分封与任命官吏也要“任人唯亲”,让亲人获得显贵地位,并依照嫡长子继承制代代世袭下去。
何谓“尊尊”?指的是在社会范围内,每个人都要尊敬值得尊敬的人,每个人都要恪守自己的本分,君臣、上下、贵贱都有明确的规定区别,有严格
的等级秩序,下级必须尊敬与服从上级,尤其是必须尊敬与服从拥有最高权力的国君,也就是“尊尊君为首”。
“亲亲”的实质是孝,“尊尊”的实质是忠。“亲亲”原则维护的是以父权当作中心的家庭以及家族伦理之间的关系;“尊尊”维护的便是把君权当作中心的社会秩序。“实施德教,用刑宽缓”的真正目的,正是统治者运用教化与刑罚的双重手段,要求天下臣民服从这种严格的尊卑等级秩序,尊崇家长式的统治方式,从而使国家得以安定,社会和谐发展,使天下能够长治久安。
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指导下,西周各代统治者将道德教化和刑罚镇压相结合,创造了“礼治”社会,形成古代中国最早的礼刑并立、相辅相成的法制特点。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不仅在西周所有具体法律制度和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引导
作用,而且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治世理论当中,被后世各朝统治阶层尊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
则和正统标本。西汉中期之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学派引申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以及法制方针,变成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
春秋初期,各个诸侯国基本上完全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后期,因为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发生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进行大变革,其中最
突出的表现就是各诸侯国相继公布了成文法,其中更是以郑、晋、楚等国为代表。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晋国早有制定成文法的记载,但公布成文法比郑国稍晚。据史书记载,晋平公(公元前557一前531年在位)时,范宣子任晋国执政,曾制定刑书,据说这部刑书“施于晋国,自使朝廷承用,未尝宣示下民”,即可能当时并未公布。直到公元前513年,才被铸在鼎上予以公布。
对此,《左传‘昭公二十
九年》载:“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至于楚国,史书中仅记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并不清楚公布与否。
总之,制定并公布成文法已然是春秋时期的一种法律现象,这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首先,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秘刑的传统,使法律从一种隐而不宣的秘刑转变为一种治国的“常法”。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从而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其次,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促进了立法技术的发展。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过程本身就是对先前零散的法律进行整理和修订的过程,这一过程一方面促成了法律条文的规范化,另一方面也初步构建了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
最后,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为战国时期各国变法革新、制定封建法典奠定了基础,促进了法律文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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