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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官僚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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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日)辻清明 著,王仲涛 译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053440

出版时间2008-05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23元

货号20241771

上书时间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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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旧作《日本官僚制研究》,此次更换了出版社,由东京大学出版会出版,值此之际,我增补了若干论文。增补的是前篇的第四、第五篇论文和后篇的第三、第七篇论文。本书书名之所以变为新版,主要就是基于这一原因。发表这些论文的日期和杂志、著作如下:前篇的第四篇论文是昭和40年(1965年)1月(《思想》),后篇的第三篇论文是昭和33年(1958年)1月(收于冈义武编《现代日本的政治过程》),后篇的第七篇论文是昭和35年(1960年)7月(收于东畑、有泽、中山编《经济主体性讲座》第四卷),前篇的第五篇论文是以以前的论文为材料新写的。在收于本书之际,这些论文多少都有增补。此外前篇的第二篇论文没用旧版的页下注,改为各节的节后注。
    本书是作者的一部名著。作者用政治学的方法对日本官僚制进行了深刻的剖析,指出日本官僚制的特色,以及日本政府的决策过程。作者运用丰富的资料研究明治初年以来百多年的日本官僚制历史,并从高等文官考试、历次行政改革、官僚培养所(东京大学)等多方面进行专题探讨。

目录
导读

新版序
前篇
  一  公务员制的意义和局限
    节  近代官吏制度的三个发展过程
    第二节  在这一过程中的公务员法的位置
    第三节  公务员制的意义和局限
  二  统治结构中的割据性基因——以内阁制度的建立和当时的舆论为中心
    节  问题的所在
    第二节  内阁制度的建立
    第三节  围绕着内阁制度建立当时的舆论
    第四节  内阁制度建立的政治背景
  三  地方自治的近代型和日本型
    节  地方自治法的诞生
    第二节  近代地方自治的概念
    第三节  日本地方自治的概念
    第四节  地方自治法的内容和课题
    第五节  站在岔路口上的地方自治法
  四  日本的决策过程——与禀议制相关
    节  禀议制的意义
    第二节  作为决策过程的禀议制的特征
    第三节  日本官僚制的特征和禀议制的关系
    第四节  禀议制的改革
  五官僚制的概念
    节  官僚制的定义
    第二节  官僚制的解释
    第三节  官僚制的评价
    第四节  官僚制的视角
后篇
  一  日本官僚制和“对民众官纪”
  二  日本法西斯的统治结构
  三  战后的统治结构和官僚制
  四  公务员和市民自由
  五  职位分类制度的具体科学性
  六  自然的反动和政治的反动
  七  压力集团和决策过程

内容摘要
旧作《日本官僚制研究》,此次更换了出版社,由东京大学出版会出版,值此之际,我增补了若干论文。增补的是前篇的第四、第五篇论文和后篇的第三、第七篇论文。本书书名之所以变为新版,主要就是基于这一原因。发表这些论文的日期和杂志、著作如下:前篇的第四篇论文是昭和40年(1965年)1月(《思想》),后篇的第三篇论文是昭和33年(1958年)1月(收于冈义武编《现代日本的政治过程》),后篇的第七篇论文是昭和35年(1960年)7月(收于东畑、有泽、中山编《经济主体性讲座》第四卷),前篇的第五篇论文是以以前的论文为材料新写的。在收于本书之际,这些论文多少都有增补。此外前篇的第二篇论文没用旧版的页下注,改为各节的节后注。
    本书是作者的一部名著。作者用政治学的方法对日本官僚制进行了深刻的剖析,指出日本官僚制的特色,以及日本政府的决策过程。作者运用丰富的资料研究明治初年以来百多年的日本官僚制历史,并从高等文官考试、历次行政改革、官僚培养所(东京大学)等多方面进行专题探讨。

精彩内容
三  地方自治的近代型和日本型
    节 地方自治法的诞生
    地方自治法是1947年5月3日和新宪法实施同日起步的,这是说明两者之间存在着深深关联的、意味深长的象征。这不单是由于这一新法律的出现是基于宪法第92条以下的四款为母胎的制度上的理由,而且出自于这样一种历史的理由,即被称为新宪法基本精神的盎格鲁·萨克逊的色彩浓厚的近代民主制的政治原理,其实是在这些国家长期的市民地方自治中所培育出来的产物。因此和新宪法单单是日本国的法规相对,应当说地方自治法超过了这如同是地方团体新宪法那样的“缩印版”的比喻,两者之间存在着更深刻的内在的结合。《美国的民主》一书的作者托克维尔说地方自治体才是自由人民的力量,在他论述“地方团体对自由具有的关系,如同小学校对学问具有的关系那样”时,人们在这简洁的话语中可以深刻地知晓近代民主制的生命是如何强地依靠于地方自治的存在和功能的。
    现在,负有应将日本近代民主制扶植下去的使命的新宪法在这个意义上,不能对培养应该成为自己强有力政治杠杆的地方自治漠不关心。因此改革的对象首先在于打破靠着明治以来的制统治的老一套手段的中央集权而使地方团体“自治”窒息的官僚制的约束和其自主性的解放,这已是不言自明的。那么这一划时代的变革是经过什么样的过程实现的呢?
    这一改革现实上是采取了两个过程来进行的。首先个过程是部分地修改、废除对既有的地方团体法规的消极阶段。即在1946年的第90次议会上和审议宪法草案并行,对以前的四大地方自治法的东京都制、府县制、市制、町村制,加以称之为“次改革”的划时代的修改。以此大幅度地缩减以前压制地方团体发挥自主功能的官僚制监督规定,以至进一步实现了制定居民权、公选权、直接请求权等令人耳目一新的自主权利。这一修改致使当时的一份报纸称赞为“过头的修改”,但同时它也不能摆脱其具有这样的性质,即是从旧宪法向新宪法移行过程中的产物这一过渡性质,因此难以否定“新制度尚根深蒂固地残存着、保留着以前的官治中央集权性质的可怕的残渣的旧制度。”其结果是,当局在9月10日发表了“第二次地方制度改正试案”,为实现立足于新宪法的基本原理之上的彻底的地方分权,约定制定新的地方团体法规。在这一意义上,个过程对第二个过程的开始只具有开拓新的道路的先驱性意义。于是,充满了积极的地方分权精神的第二个改革过程开始了。即经地方制度调查会慎重审议后的成果——地方自治法案在第92次议会上被提上日程,两院共计修改了50多处后,1947年4月17日公布了“地方自治法”的单行法规。由于全文304条、附则21条的庞大的这一法律的出现使1887年以来的市制、町村制、1890年以来的府县制及1943年的战时要求下产生的东京都制等畸形化的影子都从长期的地方自治制的舞台上消失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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