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道路的历史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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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的历史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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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寒竹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08151277

出版时间2018-06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定价52元

货号25297396

上书时间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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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中华传统文化的本质特征是什么?中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依据是什么?中国以中央政府为核心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历史根源是什么?

  作者通过回答以上几个问题,通过对中国共产党现代建国历史进程的探索,阐明中国选择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结构,选择社会主义道路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现实的需要和人民的选择。



作者简介

  寒竹,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研究员,《观察者网》专栏作家,上海春秋发展战略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环球时报》专家顾问组成员。


  2009年,与文扬合著时政专著《中国力》。在《求是》《红旗文稿》等国内外报刊杂志发表论文和专栏评论数百篇。2015年到美国兰德智库、哈佛大学亚洲中心和费正清中心进行访问交流。



目录

  前言 


  章 对社会主义的概念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二、社会主义的起源与社会主义理论


   三、社会主义的现实发展 


  第二章 平等精神是中国社会强大的历史基因


   一、古代中国土地制度的变革


   二、古代中国商品市场经济的繁荣


   三、平等精神成为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观


  第三章 君主与文官集团共治天下


   一、古代官僚制的发展与演变 


   二、君主与文官集团共享权力


   三、刚性的平民制度和软性的等级观念 


  第四章 古代中国朴素的社会主义 


   一、土地兼并和商品经济导致的社会两极分化 


   二、古代中国防止土地兼并的主要政策 


   三、古代中国对商品经济进行干预 


   四、古代中国的政府救灾制度


  第五章 中国道路的历史逻辑 


   一、西方国家对中国道路的歪曲与误读 


   二、以共和形式重建中央集权国家 


   三、以社会革命形式完成现代建国 


   四、确立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五、社会主义在中国的两个发展阶段


   六、中国道路的特殊性与普遍性 


  索引 



内容摘要

  中华传统文化的本质特征是什么?中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依据是什么?中国以中央政府为核心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历史根源是什么?


  作者通过回答以上几个问题,通过对中国共产党现代建国历史进程的探索,阐明中国选择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结构,选择社会主义道路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现实的需要和人民的选择。



主编推荐

  寒竹,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研究员,《观察者网》专栏作家,上海春秋发展战略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环球时报》专家顾问组成员。

  2009年,与文扬合著时政专著《中国力》。在《求是》《红旗文稿》等国内外报刊杂志发表论文和专栏评论数百篇。2015年到美国兰德智库、哈佛大学亚洲中心和费正清中心进行访问交流。



精彩内容
平等精神是中国社会强大的历史基因 

 

  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强势的工业文明对中国的古老文明产生了剧烈的冲击,中国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遭到了一系列挫败。由于西方国家主导了世界的现代化进程,因此对非西方世界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以己度人的解读,常常不自觉地用西方文明中的一些概念来解读中国。而由于近代以来西强我弱的文化态势,中国学术界一些人逐渐丧失了文化自信,盲目照搬西方的一些概念和理论来解读中国自己的历史。目前,中西方的史学界对中国历史的理解,存在很大误解和偏差。这里指出三个主要的误解。

  个误解是把自秦汉以来的中国古代社会简单等同于封建社会,把《诗经》里讲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一西周时期特有的分封现象看成是中国两千多年的普遍现象。

  第二个误解是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来简单概括自秦汉以来的两千多年中国古代社会。并且根据历代实行的重农抑商的政策来断言中国古代商品经济的不发达。

  第三个误解是把儒家尊卑有序的纲常伦理看成是中国两千多年社会现实的观念反映,把中国古代社会看成是一个等级森严、缺乏平等观念的等级社会。

  这几个误解的产生,跟西方接触中国的时间点有关。西方人近距离观察中国,是在地理大发现,特别是鸦片战争之后。这个时候的中国,实际上正处于一个王朝的晚期,处于一个历史的衰败期。而对于中国过去的古代社会,西方学者更多是根据书中的记载进行想象。“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其实是对西周分封制的一种描写,而这种分封制度早在公元前500多年就开始崩溃,并形成了世界上早的土地个人所有制。

  另一方面,西方人很自然地把他们看到的晚清衰败现象看成是中国秦汉以来的普遍现象。换句话说,就是把一个特定时期的衰败现象看作是中国传统的总图画。同一时期,西方资本主义蓬勃发展,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市场经济机制越来越成熟,西方人很自然地得出上面的结论:中国的私有经济发展是不完全的,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很弱小的。显而易见,把处于衰败的中国跟正在兴盛的西方进行对照,并不能对中国的整体形成一个完整准确的图画。

  上述误解在中外史学界根深蒂固,影响很大,造成社会一般民众对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和商品经济有很大误解。而这两个方面正是全面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关键点。本章试图通过对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和商品经济的分析,发掘出决定中华民族基本面貌的历史基因。

  一、古代中国土地制度的变革 

  大约在夏朝,中国开始形成了从原始公社时期发展来的土地制度,后人把这种制度称为井田制。由于现代考古并没有发现夏代的文字,而商代甲骨文的文献也很少,解读也不完全。所以,关于中国古代井田制的资料都来自西周以后。从文明的发展进程看,井田制也只有到了西周才真正成熟,而且也为典型。所以史学界谈井田制,主要是谈西周井田制。

  “井田”一词,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1据说夏代曾实行过井田制,商、周两代的井田制是承袭夏制而来。但是,井田制的鼎盛期是在西周。西周建立后分封诸侯,绝大部分诸侯国都是姬姓氏族。周天子之下,分封出公、侯、伯、子、男五等诸侯,诸侯下面是附庸。周朝的井田制,主要是作为各层封建诸侯的俸禄等级单位,同时也作为控制庶民的计算单位。井田制下的土地一律不准买卖,只能由同姓依照嫡庶的宗法关系继承,这是对封建贵族制度重要的保障。可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但是,周天子只是名义上拥有“普天之下的土地”和“率土之滨的属臣”。西周建政的特点是权力的分离: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使用权的分离,这是封建土地制的根本特点。在封建社会,“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领主的领主不是我的领主”,王权并不能直接掌握分封制度下所有的土地和人员。当时的西周封建制也具有这个特点。周天子的权力在当时极为有限,并不能直接控制各个诸侯国的土地和人口。虽然讲“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土地实际掌控在各个分封诸侯国王和世卿大夫手中,周天子除了坐收一些贡品外,对诸侯国的土地并无真正的处置权。这种有名而无实的土地和身份制度是很容易瓦解的。

  井田制的形成跟当时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有很大的关系。当时的中国,生产力极为低下,社会统治阶级通常采取劳役地租的方式来获取财产。劳役地租是一种简单、原始的封建地租形式。所谓公田并非社会公共所有,而是周天子分封给诸侯的土地,名义上称为公田,实则属于各级诸侯。按照这个制度,每一个劳动者(当时的“庶人”或“野人”)必须先耕种公田,先把贵族占有的公田耕种完之后,才能耕种维持自己生存所必须的私田。当时法令很严,如果劳动者先私后公,是要被处死的。

  从社会结构上看,井田制是西周封建等级制度的基础,每一级分封的诸侯都以授封的土地为爵位和经济收益的基础。要维系这种层层分封的等级制度,土地则不能进入市场买卖。因为一旦土地成为商品进入市场,各级拥有采邑的诸侯必定在市场中出现分化,其结果是一部分贵族失去土地而无法在经济上自立,另一部分贵族则有可能通过兼并土地而扩大经济和政治力量,终威胁到国君的地位。所以,封建土地制度是整个封建等级社会重要的经济基础。

  井田制度虽然构成了西周封建制的经济基础,但这种经济结构跟生产力的发展与各诸侯国之间的竞争有着天然矛盾,因此很难在战争中持续。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诸侯国之间的战争频繁爆发,井田制的弊端越来越明显。

  春秋时期,各个诸侯国为争夺土地,开始出现频繁的战争。从公元前770—公元前476年,各诸侯国之间一共发生了395次较大规模的战争;从公元前475—公元前221年,各诸侯国之间一共发生了230次战争。汉代的司马迁在《太史公自序》中总结道:“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频繁的战争和诸侯国兼并对西周的井田制形成了巨大的冲击。

  按照周公制定的分封制度,各个封建贵族的土地不能进入市场买卖,因此土地无法通过市场自由流转。但是一些强大的贵族通过战争实现了土地兼并的目的。频繁的战争,使获胜的诸侯占有的土地越来越多,而失败者逐渐丧失分封土地。

  与此同时,铁器的使用使得生产力大幅度提高,许多贵族开始在井田之外开垦荒地以种植粮食,私田大量出现。由于战争导致的土地兼并和荒地的大量开垦,各个诸侯国原有的税收制度逐渐失效。旧的税收制度是按井田征收田赋,贵族通过战争抢夺的土地和井田外开垦的私田并不在缴纳田赋之列。在这种情况下,各个诸侯国的税收大量减少。当时周王朝的税收主要来自分封的诸侯王国,而诸侯王国的税收又来自下面的卿、大夫等贵族,税收层层向下伸延。由于私田不需要交税,而公田又逐渐减少,周王朝和诸侯国的经济基础开始发生动摇。

  公元前6世纪前后,各诸侯国开始变革土地制度以解决政府的税收问题。

  在齐国,齐桓公任命管仲为丞相,主持变革。管仲提出“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的对策,拉开了改革的序幕。“相地而衰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均地分力”,二是“与之分货”。“均地分力”就是把公田(徭役田)分配给农户耕种,变集体劳作为分散的一家一户的个体独立经营。分地以耕,农民深知产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自己收入的多寡、家庭生活的好坏,故能由不情愿的被动劳动变为自觉劳动,大大激发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心。“与之分货”,就是按土地质量测定粮食产量,把一部分收获物交给国家,其余部分留给生产者自己,变劳役地租为实物地租。土地有好有次,好地次地产量不同,所缴纳的租税额也应不同,所以,先按土地的肥瘠、水利的丰枯等条件给土地分等,再确定租税额。桓管的“相地而衰征”是农业生产关系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开启了春秋时期各国土地大变革的序幕。其中对后世影响的是鲁国的初税亩改革。

  “初税亩”是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化的开始。初税亩,即履亩而税,按田亩征税,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积纳税。从字面上解释,初,为开始的意思,税亩,是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具体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对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税赋,对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样根据其实际亩数,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赋税。这种按耕地的实际亩数收取实物赋税的做法与“桓管改革”中的“均田分力”“相地衰征”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也有一定的区别。桓管改革后的“均田分力”与“相地衰征”政策仍是建立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之上的,而鲁国初税亩的实施等于承认了份田和私田,即土地私有的合法性。桓管改革后的农业税收征收的前提是农户租用了属于国家的土地,税收还带有“地租”的性质;而初税亩则是在认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赋。

  “初税亩”改革引发魏、楚、韩、秦等诸侯国的竞相效仿,在战国初年,形成了革新变法的浪潮,例如魏国的李悝变法、楚国的吴起变法、韩国的申不害变法等,进一步推进了土地的私有化进程。

  魏国的李悝变法,发生于魏文侯时期。公元前445年即位的魏文侯,任用李悝主持变法,在土地方面的政策是“务尽地力”。李悝的“务尽地力”有两项措施:一是重新划分土地,正式承认土地私有,发展农业生产,从而巩固地主阶级政权的经济基础。二是鼓励农民,“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斗);不勤,则损亦如之”。土地私有,刺激了生产积极性,造成了土地兼并之风。所以《史记·平准书》中说:

 

  魏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君。自是之后,天下争于战国,贵诈力而贱仁义,先富有而后推让。故庶人之富者或累巨万,而贫者或不厌糟糠;有国强者或并群小以臣诸侯,而弱国或绝祀而灭世。 

  发生于秦国的商鞅变法,不仅为秦国实现统一霸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标志着井田制的彻底崩溃,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私有土地制度由此而生。变法前的秦国是一个经济和文化比较落后的诸侯国。公元前362年,秦孝公即位。他愤于“诸侯卑秦,丑莫大焉”,遂下令“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卫鞅就在此时自卫入秦。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以商鞅为左庶长,先后两次实行变法。商鞅吸取了李悝、吴起等法家在魏、楚等国实行变法的经验,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对法家政策做了进一步发展,后来居上,变法取得了较大成效。

  公元前350年,商鞅在秦国推行“废井田、开阡陌”。国家正式宣布破除土地公有的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他还扩大了亩制,重农抑商,奖励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生产,鼓励垦荒,这就促进了秦国小农经济的发展。经过商鞅变法,在经济上,秦国改变了旧有的生产关系,废井田、开阡陌,从根本上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在政治上,打击并瓦解了旧的血缘宗法制度,使国家机制更加健全,中央集权制度的建设从此开始;在军事上,奖励军功,达到了强兵的目的,极大地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使其发展成为战国后期强大的国家,为秦的下一步战略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为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

  商鞅变法的成功标志着井田制基本退出历史舞台,土地私有在中国正式法律化。这种土地私有制度在中国一直持续了两千多年,是古代中国重要的土地制度,也是决定中国古代社会经济政治面貌重要的制度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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