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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宏斌 著
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ISBN9787552016314
出版时间2016-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9.8元
货号24191117
上书时间2024-10-30
绪 言
章 毒品的种类与国际禁毒公约
一 毒品的种类及其化合物
二 上海国际次禁烟会议
三 三次海牙国际禁毒会议
四 三次日内瓦国际禁毒会议
第二章 日本对台湾的鸦片“渐禁”政策(1895-1945)
一 台湾的鸦片专卖制度
二 台湾总督府的巨大鸦片收入
三 台湾吸食鸦片的人数
四 加来佐贺太郎与《支那鸦片制度意见》
五 台湾总督府与吗啡制造
第三章 日本对伪满洲国的鸦片统制(1931-1945)
一 大连宏济善堂与毒品走私网络的早期形成
二 傀儡政权满洲国的《鸦片法》
三 伪满洲国1937年前的鸦片专卖制度
四 毒品在中国东北地区的严重泛滥
五 伪满洲国务院《断禁鸦片方策要纲》的出笼
六 罂粟种植面积的扩大与鸦片总产量
七 东北各地的鸦片加工厂
八 一组令人触目惊心的数字
十 战犯古海忠之的忏悔
十一 鸦片的走私基地:热河
第四章 蒙疆鸦片生产基地与专卖制度(1935-1945)
一 “二年禁毒与六年禁烟”运动的高涨
二 绥远沦陷前的禁烟禁毒法令和措施
三 “卢沟桥事变”前后日军在察哈尔的纵毒活动
四 清查署的设立与鸦片指令性计划的下达
五 当年的鸦片会会长:大平正芳
六 “献身性的缴土”政策的尝试与失败
七 1940年的蒙疆鸦片政策
八 1941年度蒙疆鸦片生产、收缴与配销情况
九 1942年“大东亚鸦片政策”的出台
十 1943年后的蒙疆鸦片生产情况
十一 蒙疆鸦片产量、收缴量与配销情况
十二 丧失人性的贩毒者
十三
鸦片枪下的牺牲者
第五章:日本对华北的毒品统治(1935-1945)
一 侵略军的急先锋:日本毒品走私贩
二 1935-1937年间国民政府在华北的禁毒运动
三 “安导券”与鸦片烟毒在冀东地区的严重泛滥
四 日本使馆与“对华北地区鸦片与毒品方针”的提出
五 欺世盗名的《华北禁烟暂行办法》
六 各种特许鸦片营业执照的申请与发放
七 华北土药业公会
八 鸦片特许制度在各省的贯彻与执行
九 鸦片政策与机构的重新调整
十 从“官督商办”到“官商合办”再到“官办”
十一 名目繁多的地方鸦片附加税
十二 山西的“药草栽种园”
十三 博爱县大辛庄的“红丸”加工厂
十四 为虎作伥的朝鲜贩毒者
十五 关于华北毒品利润的综合性研究
十六 鸦片烟毒在华北地区的严重泛滥
第六章 华中宏济善堂的贩毒活动(1937-1945)
一 日本毒品贩子对于华中地区的早期渗透
二 日军占领以前的华中禁毒运动
三 日本领事馆是中国禁烟运动的主要阻力
四 楠本实隆委托三井物产输入的伊朗鸦片
五 里见甫与华中宏济善堂的成立
六 华中宏济善堂1939年6月以前的毒化活动
七 鸦片利益的你争我夺
八 华中宏济善堂的纵毒新措施:种植与采办
九 1939年6月以后的鸦片烟毒泛滥形势
十 席卷长江下游城市的青年学生抗议运动
十一 华中宏济善堂的草草收场
十二 关于毒品利润的一项概略估价
十三 波斯鸦片输入华中地区的总量及其利润
十四 蒙疆鸦片输入华中的总量与利润研究
第七章 日本在华南地区的纵毒活动(1938—1945)
一 1934年前日本浪人对厦门的毒品进攻
二 福建的禁烟运动与日本人的蓄意破坏
三 厦门鸦片的大盘、中盘与小盘
四 鸦片大王叶清和的罪恶一生
五 1937年前广东的禁毒情况
六 “福民堂”与广州沦陷时期的鸦片烟毒
七 日军在华南其它占领区的纵毒活动
结论 有计划有组织的国家机关犯罪
附录一 国际禁毒公约
一 《海牙禁烟公约》1912年1月23日
二 《日内瓦禁烟协定》1925年2月11日
三 《日内瓦禁烟公约》1925年2月19日
四 《限制制造及调节分配麻醉药品公约》1931年7月13日
征引参考论著
第二章 日本对台湾的鸦片“渐禁”政策(1895-1945)
众所周知,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吸取了中国禁烟失败的教训,对于鸦片等毒品采取了比较严厉的“断禁政策”。1867年,明治维新政府一成立就以大政官布告的形式宣布严禁吸食鸦片,1870年9月,又颁布《贩卖鸦片烟律》和《生鸦片管理规则》。后来因查获英国商人偷运鸦片事件,通过谈判成功地废除了治外法权,修改了不平等条约,避免了一场鸦片灾难。严禁鸦片乃是明治政府的一项既定的国策,维新运动的成功也可以说是得益于行之有效的鸦片断禁政策。但是,日军占领台湾之后,立即调整了这一鸦片“断禁”政策,在殖民地开始实施了长达半个世纪的“渐禁”政策。那么,这种鸦片“渐禁”政策的实质是什么?这是本章讨论的重点。
一 台湾的鸦片专卖制度
1895年4月《马关条约》签订后,侵略军在占领台湾时遇到了当地爱国武装的激烈反抗,大小起义连绵不绝,日本在台湾总督府为了尽快稳定殖民地秩序,绞尽脑汁思考对策。由于清政府对于鸦片贸易和吸食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台湾失陷以前,如同大陆一样,鸦片流毒相当严重。面对军事反抗和鸦片吸食习惯这两大难题,在日本占领者当中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采用坚决断绝的办法,控制鸦片的种植和吸食;另一种意见认为必须把鸦片生产和吸食置于当局的控制之下,采取“渐禁”的方法,逐渐消灭鸦片烟毒。
台湾总督府对于鸦片问题一度处于犹豫状态,他们认为“鸦片烟若遽尔禁止输入,即吸烟者为之生病,而输入商人亦招莫大损失,所以在施禁前几年要给予犹豫。”之所以采取这种态度,关键在于他们看到了鸦片税收的巨大利益。在附录的1893年海关报告书中,当年谈水鸦片输入207900斤,鸦片税厘228690两;输入安平260600斤,鸦片税厘286783两。关键是鸦片税厘占两地财政收入的很大份额(1893年,谈水财政收入总额为白银261573两,安平为301600两)。“本岛茶税率及鸦片之处理如何,对于本岛施政经费之税源关系莫大焉!”
正当日本首任台湾总督桦山资纪难于决断之时,日本内务省卫生局长后藤新平适时抛出了《关于台湾鸦片制度的意见》,这个“意见”立即得到采纳。得到采纳后,后藤新平进一步把他的建议具体化,写成《关于台湾岛施行鸦片制度的意见书》,于1896年3月正式转交给台湾总督府。后藤新平因此得到赏识,于1898年出任总督府民政长官。他公开声称,将要付诸实施的是一个“禁烟制度”,特别强调台湾鸦片政策的重要性,认为禁烟政策一旦出现失误,结局将是日本人“胜于战场,而败于统治”。
然而在他的方案上写着的却是另一些内容:,将往年能收入相当于80万日元税利的鸦片,以禁烟税的名义抬高3倍的价格从事贩卖,保证每年给日本中央政府上缴240万日元的财政收入;鉴于一旦提高烟价,难免会有走私贩运的情况发生,于是又作了第二条规定,鸦片统由总督府实行专卖,鸦片原料的输入,鸦片烟膏的制作,统归总督府直接经营;凡在这里制作的烟膏,只限于由‘身份可靠’、经警察署选定和‘特许’的经销商,或者警察保证‘身份可靠’又发给特许证的承包商才可以贩卖;第三,购买烟膏者只限于持有医生诊断书和由当地警察作保发给特许证的人。”不久,后藤新平又写成《关于施工的意见书》,建议从鸦片代销商、经销商和吸食者身上征收特别费100万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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