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证券法律汇编》汇编了德国资本市场七部基本法律:《有价证券交易法》、《交易所法》、《有价证券保管与购买法》、《有价证券收购法》、《有价证券招股说明书法》、《有价证券销售说明书法》、《存款保护和投资人赔偿法》。这七部法律构成了德国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框架。 《有价证券交易法》于1998年9月颁布,近一次2011年7月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微调。较大的修改是在2009年7月,主要是配合将《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arket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Union,MiFID)转化为德国国内法而修订相关条文,特别是配合落实欧盟《反市场滥用指令》与《上市公司透明指令》,修改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范,包括持股申报通知中有关持股比例、通知期间等条款,修订后全文分为13章共47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及定义、内幕监控、市场操纵、裸卖空及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德国的《有价证券交易法》同时规范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有价证券交易法》第1条第1款明确:“本法适用于:提供有价证券服务和附加服务、交易所内外的金融工具交易、金融远期合约的签订,金融分析,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份额的变更。” 《交易所法》自1897年1月1日起生效,是德国部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的法律,2007年11月为配合MiFID实施对条文进行了较大修改。在德国的监管架构中,金融监管局是联邦主管机关,各州财政部门设有交易所监管机构负责执行《交易所法》规定的职权,对各交易所实施管理,内容包括监督各交易所及其行政管理,特别是监督交易所价格形成过程、对违反交易所规则之调查等。需要说明的是,德国的交易所是设立在公法基础上的非营利性政府公立机构。在1990年以前,德国的交易所还都是由联邦财政拨款,由州财政部门行政管理,隶属于各州工商管理局下的一个部门。为了提高德国的交易所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德国政府决定把交易所委托给私营企业代理经营,于是1990年以后,交易所均由基于私法设立的营利性公司经营。对交易所本身来说,仍是公法意义的公益机构。但交易所运营部分又被私有化,需由在私法意义上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社团法人代表其行事。 《有价证券保管与购买法》制定于1937年,近一次修改是2009年7月。《有价证券保管与购买法》主要是规范证券保管以及证券权利变动。德国法将有价证券归类为有体物,证券凭证是一种特殊的纸面文件,与纸面文件相关的权利被物化在这个文件中,因而证券的转让适用规范有体物的规则。实务中证券交易都采取电子簿记的方式实行证券的交付,为了能够将纸质凭证与电子簿记在证券账户中合理地加以匹配,《有价证券保管与购买法》引入了“集中保管系统”。实务上,集中保管系统由明讯银行(Clearstream Bank)运营,明讯银行在自己的保管库中保管着各项凭证,德国众多的证券保管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在明讯银行开设账户,证券保管银行本身则保管其终客户的账户。证券转让时,明讯银行充当中心转账机构,无须实物交付,只需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就可以在账面上实现证券转让。在证券持有模式上,德国采用证券间接持有模式,整个证券托管链条上可能会存在多个证券保管银行。但在整个托管链条中,每个证券持有者(寄托人)都享有集中保管证券的共同所有权,托管链条中的托管方并不能获得所有权。这种共同所有权制度的设计可以保证在托管方破产时,投资者(寄托人)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有价证券保管与购买法》中明确证券的买受人能够*可能地获得证券的财产权利,在保管银行面临资金困难时,他们也不会失去这些证券的财产权利。银行也可以以自己名义将客户的证券保管到其他保管银行处,但这不能侵害寄托人的权利,法律假定第三方托管方知晓证券不是中间托管方的财产,而属于中间托管方客户的财产。在没有特别许可的情况下,属于客户的证券是不能被当作保管银行责任财产的。 《有价证券收购法》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近一次于2011年4月5日作出了修订,共计9章68条。该法对收购的监管、收购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般性规定、联邦金融监管局的权限、收购要约、强制要约及解除、收购请求权、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 德国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证券的信息披露适用《有价证券招股说明书法》,非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证券的信息披露适用《有价证券销售说明书法》,采取了不同标准。《有价证券招股说明书法》制定于2005年6月,2011年6月作了后一次修订,共计7章31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和概念定义、制作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的批准和公布、跨境发售与交易许可、主管机关及程序等。该法第1条第1款的规定:“本法适用于公开发售或允许在有组织市场内交易的有价证券的招股说明书的制定、批准及公布。”《有价证券销售说明书法》自1990年1月起实施,近一次于2007年修订。该法第8f条明确:“在境内公开发售能享有公司利益分配权,但未采用《有价证券说明书法》之有价证券形式的股权份额,发售发行人或者其他第三人以自己名义但为他人计算所持有或管理的资产(信托资产)份额,或者发售其他封闭式基金的份额时,发行人须按本章之规定公布销售说明书,除非其他法律对此另有规定,或者已经根据本法公布过销售说明书。第1句所规定的销售说明书公布义务,同样适用于记名*。”该法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销售说明书的公布及相关法律责任、过渡性条款等。 《存款保护和投资人赔偿法》自1998年8月起实施,2010年近一次修订。该法从赔偿机构、投资者求偿的程序及请求权的范围作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根据该法德国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除了银行保证基金(Bank Guarantee Schemes)的义务性会员外,任何民营的信用机构(credit institution)或证券交易商均应加入存款保护与投资赔偿基金。目前,存款保护与投资赔偿基金分为存款保护基金与证券交易商赔偿基金两个子基金。
《德国证券法律汇编》汇编了德国资本市场七部基本法律:《有价证券交易法》、《交易所法》、《有价证券保管与购买法》、《有价证券收购法》、《有价证券招股说明书法》、《有价证券销售说明书法》、《存款保护和投资人赔偿法》。这七部法律构成了德国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框架。 《有价证券交易法》于1998年9月颁布,近一次2011年7月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微调。较大的修改是在2009年7月,主要是配合将《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arket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Union,MiFID)转化为德国国内法而修订相关条文,特别是配合落实欧盟《反市场滥用指令》与《上市公司透明指令》,修改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范,包括持股申报通知中有关持股比例、通知期间等条款,修订后全文分为13章共47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及定义、内幕监控、市场操纵、裸卖空及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德国的《有价证券交易法》同时规范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有价证券交易法》第1条第1款明确:“本法适用于:提供有价证券服务和附加服务、交易所内外的金融工具交易、金融远期合约的签订,金融分析,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份额的变更。” 《交易所法》自1897年1月1日起生效,是德国部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的法律,2007年11月为配合MiFID实施对条文进行了较大修改。在德国的监管架构中,金融监管局是联邦主管机关,各州财政部门设有交易所监管机构负责执行《交易所法》规定的职权,对各交易所实施管理,内容包括监督各交易所及其行政管理,特别是监督交易所价格形成过程、对违反交易所规则之调查等。需要说明的是,德国的交易所是设立在公法基础上的非营利性政府公立机构。在1990年以前,德国的交易所还都是由联邦财政拨款,由州财政部门行政管理,隶属于各州工商管理局下的一个部门。为了提高德国的交易所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德国政府决定把交易所委托给私营企业代理经营,于是1990年以后,交易所均由基于私法设立的营利性公司经营。对交易所本身来说,仍是公法意义的公益机构。但交易所运营部分又被私有化,需由在私法意义上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社团法人代表其行事。 《有价证券保管与购买法》制定于1937年,近一次修改是2009年7月。《有价证券保管与购买法》主要是规范证券保管以及证券权利变动。德国法将有价证券归类为有体物,证券凭证是一种特殊的纸面文件,与纸面文件相关的权利被物化在这个文件中,因而证券的转让适用规范有体物的规则。实务中证券交易都采取电子簿记的方式实行证券的交付,为了能够将纸质凭证与电子簿记在证券账户中合理地加以匹配,《有价证券保管与购买法》引入了“集中保管系统”。实务上,集中保管系统由明讯银行(Clearstream Bank)运营,明讯银行在自己的保管库中保管着各项凭证,德国众多的证券保管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在明讯银行开设账户,证券保管银行本身则保管其终客户的账户。证券转让时,明讯银行充当中心转账机构,无须实物交付,只需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就可以在账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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