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序言
我和王昊律师相识于2002年,她选修了我在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开设的“国际和比较信托法”课。此后,我们一直有学术和业务上的讨论与交流。看到她现在事业成功,我非常高兴并且为她祝贺。
随着中国经济几十年的快速发展,许多企业家和投资者创造了巨大的财富,《家庭财富保卫攻略》这本书就变得非常重要了。他们需要知道如何为家庭成员或下一代守住财富并使其保值、增值。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人口在不同国家之间的流动,家族财富也就包括了不同国家的家庭成员的境内外资产。为了家族资产在这个全球化的世界中不受到“富不过三代”的困扰,财富传承安排变得至关重要。
为了家族成员的利益,他们要做的是:首先需要将公司资产与家族资产相分离;其次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将个人资产放置在一个受保护的,并可以隔离风险的基金中,也就是家族信托中,这是对资产进行保护的关键策略;后需要找到一个值得信任的资深人士或组织,也就是我们熟知的受托人,在适当的情况下,为特定家庭成员的利益,将家族财富进行适当分配。这个话题将在这本书第四章“家族信托与财富传承”中进行详细分析。王昊律师深入浅出地把很多家族面临的各种疑难问题,进行了诠释并提出了解决方案。
为了说明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王昊律师对各类在现实中发生的案例进行了非常有用的分析。在涉及“婚姻与财产”“保险”“移民与税务”“继承”等内容的章节中,针对婚姻、离世、移民和税务风险及挑战等问题,她还提供了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她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很多客户受益。
这本书将使中国的高净值人士和他们的财富管理顾问学习到,保护和发展家庭财富的方法。当然,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与实务,无论是客户还是他们的顾问,还需要求助于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
大卫·海顿(David Hayton)教授
英国法院派驻加勒比海地区法院首席大法官
英国信托法委员会前执行副主席
前言
中信银行私人银行与胡润研究院联合发布的《2018中国企业家家族传承白皮书》显示,中国大陆拥有亿万元资产的家庭数量已经达到11万户,比2017年增加了1.1万户,增长率达11.2%,其中拥有亿万元可投资资产的家庭数量达到6.5万户。
可以说,在今天这个时代,你能在北上广深拥有一套房子,便是千万富豪了;如果所在公司上市,你还可能成为亿万富豪。所以我们都可能拥有财富,但首先要有想赚钱的心。
可惜的是,很多人仅忙于赚钱,却忘记了守财也是大事。
比如一些企业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进军各大优选市场,时间散尽资产打通渠道,却没能一如既往创造财富,反而在人生的时刻一落千丈,将企业与股东个人的资产全部挥霍,终不仅欠下巨额债款,甚至遭受囹圄之灾。
还有一些家族的一把手,前期未能做好家族传承的准备,本该和睦的一家人却分离,甚至出现了家庭财产的争夺大战……
这些都让我开始思考,在财富管理尤其是财富传承领域,这些富人究竟有哪些服务需求?他们应该如何被指引,才能避免后续诸多悲剧的发生?
2005年我在英国访问之际,曾经和时任英国信托法委员会副主席的保罗教授讨论过这个话题,他的回答让我至今难忘:“我们从为一个家族新生命的降临喝彩的那刻起,就应该看到在他生命的每个阶段所面临的挑战——求学、职业道路的选择、择偶、家庭的变故、事业的蒸蒸日上或突如其来的打击。”
而如今,当奋战在中国私人财富规划领域线的时候,我也深深体会到一位优秀的顾问对客户的陪伴将是终身的。
我有一位客户,她在自己孩子很小的时候,就来咨询我有关孩子出国留学的事,我帮助她办理了移民手续;当她的孩子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她又开始担心孩子持有的财产如何能隔离未来的婚姻风险;当共同申报准则(CRS)出台的脚步远远超乎大家想象的时候,她又和我仔细盘点了境外自己名下,包括家人代持的财产,非常想了解如何应对共同申报准则实施后的影响。
那么,我们怎样才能打破“富不过三代”的中国式财富魔咒呢?
随着近几十年经济的发展,中国正处在普及财富管理知识的关键时刻。
为此,我将平时工作中的实践案例总结并归类进行点评,整理成本书《家庭财富保卫攻略》。书中涵盖了和婚姻与财产、保险、移民与税务、家族信托与财富传承、继承等相关的48个案例。读完这些案例及分析后,你会发现对于财富保全与传承这件事,你会有全新的理解与认识。不论是对于自己的家庭,还是对于客户的财富安排,你都会游刃有余、得心应手。
后,在本书的撰写中,我得到了许多同事、朋友的支持,从而使我能在忙碌之中顺利完成书稿。在此,我特别感谢于蕴海、张媛和玉婷热情的帮助,感谢中信出版集团的支持,感谢这么多年以来,和我相伴相随的客户和金融机构的朋友们,希望我们一起做好中国的家族传承事业!
王昊
导语摘要
随着中国私人财富数量和财富人群的快速增长,家庭财富的保护和代际传承已成为高净值人士财富管理的首要需求。从创富、守富到传富,创一代的财富管理需求正在改变……
《家庭财富保卫攻略》是王昊律师将多年服务客户的财富管理实践归纳总结而成,深入浅出地对家庭面临的财务疑难问题进行了诠释,并提出了落地的解决方案。
《家庭财富保卫攻略》涉及家庭财富管理的五大核心类别:婚姻与财产、保险、移民与税务、家族信托与财富传承、继承。书中围绕48个家庭财富管理典型案例,从法律视角进行分析与点评,为有相关需求的高净值人群提供借鉴,为中产阶级的财富焦虑问题提供应对策略。
《家庭财富保卫攻略》通过严谨的结构与清晰的逻辑,帮助读者重新系统审视财富管理的目的,不仅为家庭财富管理提供法律方面的援助;同时,也为服务于高净值客户的理财顾问提供了更深入的智力支持。
作者简介
王昊律师,新守财主义的倡导者。全球信托法权威、英国法院大法官大卫海顿教授的弟子,首个回国的国际信托法专家,曾参与国内个家族信托设立,以及银监会信托立法设立,同时也为国内很多成功人士,如首富、电商巨头、明星等处理家族传承及私人业务。王昊律师拥有对国内外信托、国内外税务、家族办公室以及家族企业的结构设计、继承、婚姻、遗嘱、婚前财产协议等等法律问题的深厚理论基础,与丰富实践经验。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的首都经济报道栏目邀请,作为特邀嘉宾。
目录
章 婚姻与财产
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要如何分割/ 3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7
移民后离婚,国内房产怎么分/ 11
丈夫负债,妻子应该替他还吗/ 15
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20
在不同国家离婚,财产分割结果会不同吗/ 26
离婚前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30
离婚时股票如何分割/ 37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43
上市公司高管离婚对公司有什么影响/ 48
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 52
第二章 保险二三事
如何配置家庭保险/ 59
保险返佣合法吗/ 65
抑郁症患者会被拒保吗/ 69
购买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后患病会获得赔偿吗/ 73
保险对婚姻起什么作用/ 77
法院能否执行大额保单/ 82
如何利用保险隔离风险/ 86
保险能用来做税务筹划吗/ 90
如何利用保险做税前规划/ 94
第三章 移民与税务
如何规避资产代持的风险/ 101
跨境财产继承需要注意什么/ 106
放弃美国身份就能避税吗/ 110
刘某的签证能让他在美国待多久/ 116
英国购房税太高,怎样购买才划算/ 121
在美国购房的税务问题/ 126
第四章 家族信托与财富传承
如何打破“富不过三代”的魔咒/ 133
家族信托能否规避家族财产的纷争/ 137
设立家族信托后,是否就可以一劳永逸/ 140
设立家族信托后,再也不用担心离婚了吗/ 144
设立家族信托能够避免债权人追索吗/ 148
家族信托会被债权人挑战吗/ 152
信托中的财产可以不被追缴吗/ 156
保险与保险金信托,在财富传承功能方面的差异/ 160
信托保护人与受益人之间发生冲突怎么办/ 164
委托人去世后,信托条款能否被修改/ 168
过早让信托受益人知悉自己的身份会有什么问题/ 172
通过遗嘱信托做慈善,为何会被挑战/ 176
第五章 继承与财富传承
人死后债务会清空吗/ 183
财产继承人可以任意指定吗/ 187
保单会有继承问题吗/ 191
“要挟”父母画押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吗/ 196
立遗嘱没有那么简单/ 200
独生子继承房产会遇到哪些问题/ 205
什么样的房产过户方式合适/ 209
财富规划为何宜早不宜晚/ 213
赠与孩子的房子,还能再要回来吗/ 217
公司实际控制人去世,会对公司上市产生什么影响/ 221
内容摘要
随着中国私人财富数量和财富人群的快速增长,家庭财富的保护和代际传承已成为高净值人士财富管理的首要需求。从创富、守富到传富,创一代的财富管理需求正在改变……
《家庭财富保卫攻略》是王昊律师将多年服务客户的财富管理实践归纳总结而成,深入浅出地对家庭面临的财务疑难问题进行了诠释,并提出了落地的解决方案。
《家庭财富保卫攻略》涉及家庭财富管理的五大核心类别:婚姻与财产、保险、移民与税务、家族信托与财富传承、继承。书中围绕48个家庭财富管理典型案例,从法律视角进行分析与点评,为有相关需求的高净值人群提供借鉴,为中产阶级的财富焦虑问题提供应对策略。
《家庭财富保卫攻略》通过严谨的结构与清晰的逻辑,帮助读者重新系统审视财富管理的目的,不仅为家庭财富管理提供法律方面的援助;同时,也为服务于高净值客户的理财顾问提供了更深入的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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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昊律师,新守财主义的倡导者。全球信托法权威、英国法院大法官大卫海顿教授的弟子,首个回国的国际信托法专家,曾参与国内个家族信托设立,以及银监会信托立法设立,同时也为国内很多成功人士,如首富、电商巨头、明星等处理家族传承及私人业务。王昊律师拥有对国内外信托、国内外税务、家族办公室以及家族企业的结构设计、继承、婚姻、遗嘱、婚前财产协议等等法律问题的深厚理论基础,与丰富实践经验。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的首都经济报道栏目邀请,作为特邀嘉宾。
精彩内容
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要如何分割
导读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改变了不少,以前认准一个人就赶紧结婚,生怕人跑了;现在,未婚状态下同居10多年,还生了孩子的事并非少见。而且闹分手的时候,双方比离婚家庭还要算得细。只是,事实婚姻与法定婚姻有着本质区别,尤其是在分割财产的时候,未必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解决。那么,同居关系解除和婚姻关系破裂在分割财产方面有哪些不同?同居期间的财产要怎么分割呢?
案例
张某和王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10年之久,至今没有领取结婚证,也没有孩子。这期间两个人感情非常好,虽然房子和车子是他们共同购买的,但是为了表忠心,男方张某在房本和车本上写的都是女方王某的名字。可是世事难料,同居10年后,两个人却分手了。
张某认为,既然没有结婚,他就完全可以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财产。但是王某觉得,一起生活了这么久,自己也付出了很多,生活开销自己也掏了至少一半,而且房本和车本上只有自己的名字,自己的精神损失费都不止这些钱,男方不应要回去。
焦点问题
同居期间的财产要怎么分割?
案例分析
案例中王某想的,想必很多人都是认同的,但其实没有这么简单。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同居关系。其实在“同居”之前,我国有“非法同居”的概念。根据1989年12月13日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非法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然而,2001年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解释》把原来的“非法同居关系”改为“同居关系”。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已取消了“非法同居关系”的法律用语,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
解决同居期间财产争议的法律依据,目前仍是1989年12月13日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应一并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妥善分割。该《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在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以上虽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应予以遵照的法律条文,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条文依然适用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所涉及的财产争议。也就是说,在办理结婚登记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是要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处理,而不是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当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是要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的。在本案中,如果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即使房本、车本上写的都是王某一个人的名字,但不管是车子还是房子,都是二人在同居期间共同付出所得,只要张某有理有据,房子、车子这样的财产并非不可分割。
有的人认为,《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所有,可以不用分割。但是大家也都忽略了,这只适合在夫妻之间,也就是有着明确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因此,即使当初的约定可以被理解为赠与,张某和王某之间也无法引用上述规定。而且根据《婚姻法》,也只有拥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才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则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也就是说被认定的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
总结
同居和拥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在财产分割时的处理模式不同,所以我们要提醒新时代的男男女女,同居关系和普通恋爱关系、婚姻关系是不同的,它既没有纯粹恋爱的简单,也没有婚姻关系的法律保障,为了避免给自己的生活增添过多麻烦,一定要严肃对待。毕竟除了财产的分割,一旦牵扯孩子的问题,就会更加复杂。如果双方确实因为某种原因不能结婚而在一起共同生活,可以在同居期间签订一份财产协议,来约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这样既可以避免双方因分居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也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导读
随着视野越来越广阔,人们面对生活的选择也变得开放许多。在传统观念中,人生的顺序应该是工作赚钱、结婚生子,而现在人们更愿意先同居,然后慢慢一起拼搏,甚至会在这期间先生孩子。这一现象的出现,不仅没有遭到人们的排斥,反而越来越常见,还受到现代年轻人的推崇。他们认为,这样不仅可以灵活掌控生活,在不被一纸婚书的约束下,享受到婚姻的乐趣和好处,还可以降低很多成本,不用承担婚姻的沉重后果。然而,未婚是把双刃剑,有好的一面,必然也有坏的一面,即会产生一些问题,比如,你们的婚姻是否会受到法律保护?你们的子女是否会受到影响?他们是否可以拥有合法地位?
案例
2008年小红嫁给了小明,双方在小明的老家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没有领结婚证。2009年小红生了一个儿子小小明,几年和睦的日子之后,2014年小明和小红大吵一架后离家出走,再也没有回来。小小明渐渐长大,直到准备上小学的时候才发现,需要办理户籍登记等手续才能顺利入学。为了这件事情,小红只得辗转联系小明出面,共同办理相关手续,并且要求其支付儿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和生活费。小明拒绝支付,于是小红向法院起诉。在法庭上,小明不仅否认两个人之间有恋爱关系,还否认曾经发生过性关系。小红一着急,就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然而,戏剧性的事情发生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小小明和小明没有血缘关系。小明一怒之下,当庭提起反诉,要求小红返还5年来支付的抚养费。
焦点问题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
案例分析
虽然在本案例中,发现自己一直抚养的非婚生子女不是自己亲生孩子的这种情况,现实生活中不是很多,但是经过亲子鉴定,与父母是血缘关系的情况,是很多非婚生子女常遇到的,我们逐一分析。
首先,“非婚生子女”这个字眼儿,就给人一种不正式、不受保护的感觉。其实,是否为婚生并不影响父母和孩子之间的法律关系。“非婚生子女”,从字面看其实很好理解,就是父母没结婚却生下的孩子,可以说,法律用这个术语给出了一个明确的身份,既然给出了身份,那么必然会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在《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中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继承法》也有相应的规定,其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小小明和他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并不弱于婚生子女,不论是在父母抚养义务、遗产继承等方面,都和婚生子女拥有相同的权利。
其次,在小明和小红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双方就应该想到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法院在审理这样的案件时,可能会因为孩子的年龄原因而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如果小小明还只是一个两周岁以内在吃母乳的小男孩儿,原则上法院会交由小红抚养,除非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小红没有抚养能力。当然,法院会以子女利益为优先,通过相关因素来判断,如小小明的个人意愿、父母双方的经济工作状况及家庭状况等,都可能是考虑的因素。
再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不会因为孩子是非婚生的就减轻。抚养费的金额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而各自担负多少、怎么支付这样的问题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做调整。无论如何,小小明的父母都不能以没有能力抚养小小明为理由,拒绝抚养非婚生小孩儿。
后,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例中小明发现自己一直抚养的非婚生子女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他就完全可以要求返还抚养费,只是不能要求损害赔偿。因为同居关系并不属于婚姻关系,法律是不鼓励的,所以法律对双方的权利保障非常弱。在婚姻关系中,丈夫尚且难以用抚养非亲生子女这一理由来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在同居关系中男方的这种要求同样不能如愿以偿。
总结
小明和小红的儿子能够和其他婚生子女享受一样的法律地位,他的亲生父母不得推辞对他进行抚养。小明因为只是同居关系中的男方而非婚姻关系中的丈夫,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他可以要求亲生父母返还他这些年支出的抚养费。
所以大家要切记,爱情是美好的,但是在灰色地带的同居关系有太多的变数。结婚证与爱情相比,也许轻如鸿毛,但它能够保证双方以及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陷在热恋中的男女,要未雨绸缪,为这份关系加上一份保障。
抑郁症患者会被拒保吗
导读
随着现代生活压力的不断增加,各种重大疾病的发病率仍在不断上涨,而在现代疾病中,抑郁症成为和癌症一样可怕的疾病之一。因此,很多人都乐于购买一份保险,来为自己增加一份经济的保障。只是抑郁症不同于其他疾病,它是一种精神层面的“崩溃”,抑郁症患者显现出的精神性症状,造成的后果很大程度上违反了保险法规中的很多条款。但人人都希望得到保障、做好资产规划,而抑郁症也并非不可治愈的,那么如果抑郁症患者想要购买一份保险,保险公司会拒保吗?我们将为大家举例进行详细阐述。
案例
2003年2月10日,王某的丈夫何某,在某大型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和身故保险。次日,何某缴纳保险费1 910元,保额10万元。当时,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同年8月12日,何某因“话少、呆站、焦愁20天”,被家人送到医院治疗。医生临床诊断,何某长期患有抑郁症。8月29日,护士查房时发现何某在厕所里自杀身亡。随后,死亡诊断为何某因抑郁症自杀。
焦点问题
何某购买了身故保险,在其被诊断为因抑郁症而自杀身亡后,何某的妻子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案例分析
对于因抑郁症自杀,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保险法》是有“保单生效两年内的自杀免责条款”的明确规定的。《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说,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是免责的,也就是不予赔偿的,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两年后自杀,是可以按疾病身故保险责任赔付的,至于自杀是抑郁症引起的还是其他原因,原则上也不会被重点关注。
不过,有观点认为,抑郁症是一种持久的以心情低落为特征的精神疾病,自杀是抑郁症患者病理情绪导致的直接后果,不属于主动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所以即使在保单生效两年之内,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我们倾向认为,如果当事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那么即便在两年之内,保险公司也应当进行理赔。对于精神病患者,他们是没有自杀意图的,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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