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摘要
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一体化作为我国物权立法的一个创造,它在给我们带来了一个新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体系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需要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的课题。面对这些课题,国内学者存在明显的分歧乃至对立,这种分歧和对立在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困扰的同时,也在提醒我们,要妥善处理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这一本身就“蕴藏甚多疑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所涉的基本问题,就必须对其体系整体有一个更为全面的认识和理解。《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体系研究》的一个主要研究目的即在于此。
作者简介
汪志刚,男,江西鄱阳人,南昌大学哲学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学硕士和博士。现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物权法、侵权法和与生命科技相关的民法基础理论研究,先后在《法学研究》独立发表论文4篇,在《中外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民商法论丛》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出版个人专著和译著各1部。
目录
导论
一、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体系的法源构成
二、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体系的特殊性
三、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体系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四、小结
章 准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概述
节 准不动产物权的客体
一、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定义与分类
二、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法律属性
第二节 准不动产物权的种类
一、准不动产物权种类的确定
二、海商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之上能否成立质权
三、民用航空器之上能否成立留置权
四、海商船舶留置权类型的确定
五、海商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否属于物权
六、小结
第三节 准不动产物权变动概述
一、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含义及其原因
二、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三、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第二章 意定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
节 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构成及其适用范围
一、“合同生效加登记对抗”抑或“交付生效加登记对抗”
二、何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登记对抗主义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法理分析
一、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与实践理性
二、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对物权基本法理的冲击
三、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法理构成
第三节 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一、未登记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公示要件完备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第四节 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一、准不动产物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二、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三、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四、结论
第三章 非意定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
节 因法律文书导致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解释上的一个基本问题
二、可导致物权变动的判决书
三、可导致物权变动的裁决书
四、可导致物权变动的调解书
五、可导致物权变动的裁定书
第二节 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准不动产物权
一、因继承取得准不动产物权
二、因受遗赠取得准不动产物权
第三节 因建造取得准不动产所有权
一、问题的提出
二、新建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三、相关争议概述
四、新建船舶所有权归属的确定
第四章 准不动产物权登记及其制度体系的完善
节 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体系构成及其基础法理
一、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属性及其体系构成
二、权源性制度的体系构造
三、程序性制度的体系构造
四、效果性制度的体系构造
第二节 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与功能
一、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性质
二、准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功能
第三节 准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一、法出多门和部门立法:条块分割之乱及其克服
二、行政管理优位于登记公示服务:理念错位之乱及其克服
三、程序法越位和重要制度阙如:任务不清之乱及其克月良
四、小结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一体化作为我国物权立法的一个创造,它在给我们带来了一个新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体系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需要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的课题。面对这些课题,国内学者存在明显的分歧乃至对立,这种分歧和对立在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困扰的同时,也在提醒我们,要妥善处理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这一本身就“蕴藏甚多疑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所涉的基本问题,就必须对其体系整体有一个更为全面的认识和理解。《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体系研究》的一个主要研究目的即在于此。
主编推荐
汪志刚,男,江西鄱阳人,南昌大学哲学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学硕士和博士。现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物权法、侵权法和与生命科技相关的民法基础理论研究,先后在《法学研究》独立发表论文4篇,在《中外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民商法论丛》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出版个人专著和译著各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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