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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语言学会
出版社中国书籍出版社
ISBN9787506863643
出版时间2017-09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9元
货号25196734
上书时间2024-10-29
前言
2012
“优秀新作奖”,以此鼓励提携青年后辈学者,该奖项受到了学者的广泛关注,青年学者积极参与。三届年会共收到提交评奖的论文全文
25
在本书即将付梓之际,感谢北京市社科联为本书出版提供的经费支持,感谢参与历届年会的专家学者及研究生同学们,感谢支持学会发展的语言学工作者们,感谢中国书籍出版社为本论文集的出版提供了机会,感谢责任编辑安玉霞女士为本书的顺利出版所做的细致工作。
北京市语言学会
本书编委会
2017
25
本论文集的论文内容涵盖古代汉语与汉语史研究、现代汉语语法研究、汉语方言及少数民族语言研究、语言认知与功能研究、语言教学与习得研究、语言战略规划研究等方面。这些研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语言学及相关领域进行了研究,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应用价值,对语言学的发展有重要的推进作用。
目录
……………………………… 焦一和
………………… 丁 汀 于 洋
The Semantic Features of
in Modern Chinese
“着”的句法语义研究及贵阳话平行标记考察 … 郭艳瑜
“难免
……………………………… 蒋成峰
“三
间接语言接触与语言演变
——以“加以”一词的词汇化过程为例 …………………… 孙嘉铭
“的”字结构 ……………………………………………… 吴芸莉
“话语树”视角下的对比与对比话题 ………………………… 崔亚冲
“来袭”的语义演变及其句法—语用后果 ……… 唐冠宇
“被 ××”式被字句研究 ………………………………… 王明月
………………………………… 郑家平
………………… 李姣雷 赵日新
red
“去分阴阳”
——基于对共时材料的统计分析 …………………………… 孙克敏
……………………… 孙新乐
…………………………… 冯 浩
“向心倾向”
——从书面语对口语的影响谈起 …………………………… 刘 倩
……… 石高峰 杨彩影
母语、汉语水平和语义关系对汉语第二语言学习者
………………………………………… 杨舒怡
“把”字句教学模式探索 …………………… 张秀红
……………………………………… 刁晏斌
通往世界的海上茶叶之路
——基于
………… 梁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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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集的论文内容涵盖古代汉语与汉语史研究、现代汉语语法研究、汉语方言及少数民族语言研究、语言认知与功能研究、语言教学与习得研究、语言战略规划研究等方面。这些研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语言学及相关领域进行了研究,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应用价值,对语言学的发展有重要的推进作用。
在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中央民族大学、北京语言大学的大力支持下,北京市语言学会成功举办了第十届、第十一届和第十二届学术年会。
“优秀新作奖”,该奖项受到了业内的广泛关注和青年学者的积极参与。这些文章研究视角开阔,内容丰富,学术观点新颖,针对性强,部分论文已在《方言》《语言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
浅析《论语》关系小句格式系统
焦一和
北京大学中文系
要 汉语中很早就出现了关系小句,本文以《论语》作为样本,穷尽性提取其中的关系小句并进行分类整理,得到《论语》中的关系小句格式系统,以求窥得上古汉语关系小句格式系统之一斑。
“关系小句”的提取原则及其标句词
“关系小句”的具体定义及划分标准,前人时贤已有相当充分的研究,但各家见仁见智,意见并不一致。其中,比较细致的定义来自唐正大(
2009
“所”经常与“之”“者”同时出现,在一个关系小句中同时出现两个标记词,不符合语言的经济性原则,也存在一些难以定论的问题,所以郭氏的处理方案似乎更具解释力。比如类似“所患者”的结构,“所”只是一个宾语关系化标记,“者”才是关系小句的标句词,于是就不存在一个关系小句中同时出现两个标记词的问题。
“所”视为与“之”和“者”同类的标记词,因为即便不把“所”分离出去,我们也能够对存在的问题作出比较合理的解释。以“所居之室”为例,乍看似乎的确是一个关系小句中出现了两个标记词,但如果进一步分析其结构层次,这两个标记词并不冲突,因为“所”的功能是提取宾语,故“所居”已经可以表示“居住的地方”;当其后加上“之室”时,“室”则将“居住的地方”具体化,反过来,“所居”也对“室”的功能进行了限定。由此可知,“所居之室”是一个定中结构,“所居”作“室”的修饰语,用“之”来标记。因此,从这一角度而言,“所居之室”本身层次为:
至此,我们明确了本文提取关系小句的标准及其标句词,下文即据此对《论语》中的关系小句进行穷尽性的分析和归纳。
二、《论语》中关系小句的类型
1
2.1
《论语》中有标句词且核心成分出现的主语关系化共三例:
1
2
“
102
2.1.1
3
4
“仁者”“贤者”之类“者”前为形容词的结构不符合我们的提取原则,不可混淆。
2.1.2
5
6
“如之何、如之何”作为“曰”的内容出现,相当于一个名词性成分,所以仍是“
2.1.3
7
8
“自”和“以”。第二例中,我们认为“以”省略了宾语“之”,其指代前文提到的“夫子不言、不笑、不取”这一情况;“告”省略了宾语“子”,故本应为“以之告子者”。关于“以”的解释也有不同说法,我们更倾向于将其视为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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