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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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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琳达·格林豪斯

出版社译林出版社

ISBN9787544770705

出版时间2017-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9元

货号28489264

上书时间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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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序 言
林 达

记得有一次朋友来聚会。我想起“美国人大多不认识联邦·高法院大法官”的说法,历史上的大法官,大概就更不认识了。我想测试下,就举起书里一张穿西装的照片,遮了名字,开玩笑地问:“这是谁?”我立即得到了毫不迟疑的答案:“厄尔·沃伦!”我特别奇怪,问他们为什么都认识这个人。一个朋友告诉我,在他们年轻时候,南方几个州的路边广告牌上,到处都是沃伦大法官的照片,大大的头像,下面写着:“弹劾厄尔· 沃伦!(IMPEACH EARL WARREN !)”
我惊讶得说不出话来。
在这本《美国·高法院》里,提到了沃伦担任首席大法官时期,沃伦法院的一系列裁决,推动了南方的民权运动,并且引起争议。有了南方当时汹涌民意的真实故事做注脚,我觉得这实在太生动了。
什么是美国联邦·高法院的生命力?我想,它是法治国家的一个思想者象征,它是一个庞大国家身躯中,思考着的头脑。
联邦·高法院对一系列“地标案件”的裁决历程,就是一个大国如何循法理逻辑运作,如何从历史中一步步有逻辑地走过来、向前去的历程。哪怕有弯路,但是,一个国家的轨迹是不是有法治的逻辑、是否逻辑清楚,是一个重要的现代标志。
这样一个有意思而极关键的美国政府机构,要了解它,步就是了解它的基本来龙去脉和概况细节。“牛津通识读本”里的这本小册子是。它不仅是一本入门的基础读物,作者格林豪斯更是一位几十年的·高法院专家。她在吃透了联邦·高法院的历史、作用、与其他分支的关系、如何和美国社会互动等等后,再深入浅出地在介绍中融入自己的见解,令读者的阅读收获,远在一般性的泛泛了解之上。译者何帆,更是以法官和司法研究者的双重身份,在翻译本书的同时,为中国读者作了详尽的专业注释,使得本书的实质内容更为丰富。
美国的起源是英国殖民地,它是欧洲文明的延续。美国之前,欧洲多国已经上演了无数王朝更迭戏剧,这个漫长岁月的古代历程,从历史进步角度去看,经常是原地团团转:只是一个宫廷阴谋连接下一个宫廷阴谋。从古希腊古罗马开始,学者们已经开始寻求一条王朝治乱循环的破解之路,然而,权谋权术仗着权力,顽强抵御破解。千年重复上演的权力争夺故事,拍成电影可以很刺激好看,令社会进展缓慢或止步不前的事实,又着实令人沮丧。 
相对于当时的全球“古代环境”,乾隆年间的美国制宪会议是一个清晰的现代制度设计,是一个首创。当然,也不可能是完美的。建国者们虽然想到需要一个联邦层面的司法分支,却并没有给联邦·高法院确立今天的功能。大法官们正是通过思考,给自己逐步定位。
·高法院只有九名大法官,并无执法力量,即便是联邦法的执法队伍,美国法警局(USMS),其实也归在行政分支手下。两百年来,随国家的地域、能力的急速扩展,立法、行政分支也水涨船高,日益权大势大;立法、行政分支,也有过对·高法院地位的不满;它们对大法官们的裁决,更是经常不以为然甚至愤愤然,三大分支在各种历史的磕磕碰碰之中。
但是纵观历史,·后,立法、行政两大分支,都没有以自己强大的实力和势力去摧毁这个制度构架。回顾历史,还是令人感叹:从总体上说,立法、行政两大分支,还是协助联邦·高法院确立了制约自己(总统、国会)的特殊司法地位,也就是协助确立了这个国家根深蒂固的宪政法治文化。
我一直觉得,公开大法官裁决的正方和反方意见、记录在案,是一个特别明智的决定。本书作者告诉大家,这样的做法并非理所当然,一些国家建立了宪法法院,却不容许公布反方意见。当一个人思考的时候,会从不同角度去权衡;大法官的正反两方意见书放在一起,正是看一个超级大脑的逻辑思辨过程。公开正反意见的设置,令国家在历史回顾的时候,看到逻辑的运行,即便是走错一段,也可以看到:当初是在怎样的思考下,才发生了历史偏差;法律文本和思维方式又有过怎样的陷阱。
例如1896年有关种族隔离著名的“普莱希案(Plessy v. Fergusson)”,南方州的律师强调了“分离且平等”的“平等”二字,以黑人和白人“平等”地各自拥有自己的设施,掩盖种族隔离的不平等实质。当时的·高法院的多数意见接受了这样的“平等”法律逻辑。这个案子是7:1的裁决,支持了南方各州的种族隔离地方法。只有来自肯塔基州的哈兰大法官(John Marshall Harlan),独自写下了长篇反对意见。也许正因为他来自南方,深知南方状况、能够预见种族隔离的种种恶果。虽然他的一票反对并没有起作用,但是,他的反对意见如同一粒种子,逐渐发芽、生长,终于在1954年破除种族隔离的“布朗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中,取得收获。哈兰大法官几十年前的反对意见,成为布朗案审理和裁决中的一个有力背书。
当然,我们站在今天的立场上,很容易批评和评判大法官在历史上的失误。也有一些案例,当我们回顾的时候,其实已经不能真正复原当年大法官们所处的社会场景。许多关键案件,又和社会的背景条件密切相连。站在风平浪静的今天,我们很容易在无意中,简化当年的社会动荡冲突,也就无法理解当年大法官们判断权衡的困难。今天的批评,也有了“站着说话不腰疼”的额外轻松。简化有是非分明的扼要有力,但是再次面对复杂现实,却又少了一份可借鉴的历史教训。
裁决经常是复杂的。法律并非人们想象的一清二白、令行禁止,可以轻松对症下药。两百多年前的宪法,随时代演进,不断以修正案补充,也仍然是挈领提纲的大原则。法律需要面对千变万化的现实、突飞猛进的时代变迁。法律所保障的权利:个人权利与个人权利之间,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都会有冲突。所以,即便有法律,也经常没有一个可以简单判定的清楚答案。更多情况下,这是一个权衡过程。
往“大”里说,是自由为先还是平等为先?多大的自由才是适度的?又如何在差异中寻求平等?如何在不同的自由要求、不同的平等要求中间权衡?当概念变成生活中的矛盾冲突,权衡常常很困难。再说,要是不困难的案子,也就不进联邦·高法院了。这是九名大法官经常作出5:4裁决的原因。经常,这不意味着裁决的“对与错”,它只是切入的角度、权衡的侧重不同。
要论“对错”,大法官当然也会错的。他们只是站在更不受政治和利益干扰、更超越的位置上作法律判断。但是,大法官也同样是身处历史局限中的人。
拉开历史距离,回头去看所有裁决的正反意见争论,一个国家的历史轨迹也就清晰地显现出来,它呈现一个国家各方面的观念演进:如种族问题,如何从奴隶制、种族隔离,到民权运动、平权法案、平权法案和多元化的关系,又如何引发各种争论、各方的理由又是什么。公开正反意见的历史记录,不仅令各方思考线索清晰,也使得民众可以通过案例回顾,理解自己国家在每一个历史节点,纠结在哪里,对在哪里,又错在哪里。社会因此走向成熟。
看几个案子,和看各专题案例的集合、看各专题在同一个时间点到达的位置、看顺着时间推进的专题和整体演变,感受完全不同。联邦·高法院的地标案件是一幅长卷,是一部有逻辑的社会史、政治史和法律思想史。它使得弯路和倒退,都没有白白支付代价,进步就相对坚实。
司法之外的行政和立法两大分支,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出现脱离选民利益的权力考量和政治派别行为,总统更可能有为所欲为的冲动。相对而言,司法分支是一个孤独的另类存在,每一年,联邦·高法院选出对社会·具影响的近百个案例,以宪法为准绳,依法理推演,与政治无涉地作出裁决。一个个社会重大议题的判例,有逻辑地肯定和推动社会进步。令国家和社会,哪怕在惊涛骇浪中,也有一个更冷静的头脑在审视和思考,以努力挣脱政治漩涡,为取得实质进步竖立路标。 
但是,这种进步的“推动”又是以一种似乎“被动”的方式进行的。大法官们并不主张按照自己对“进步”的理解,去过于积极地推动社会创新。正是这条界线,划开了一个危险地带:他们竭力不进入“卷入政治”的雷区,这是他们权WEI的来源。唯在确认某判例按照宪法,是历史性误判的情况下,才会主张推翻前例。否则,他们会尽可能恪守司法行规、尊重判例,以看似非常保守的方式,维护社会在宪法范围内运行。它的理想状态是水流向前,却波澜不惊。但在现实中,要如此平衡,却非常非常不容易。
以联邦·高法院为核心的法治文化一旦形成,看上去手无缚鸡之力的九位大法官,就有了无形力量。自此,行政、立法两大分支和联邦·高法院的矛盾、冲突,尤其是总统对裁决的各种怒火和不服,只能在合法范围内表达和抗争,而不必担心,总统会采取违法方式对抗。再狂妄的总统也有这个基本常识:联邦法庭裁决之下,如果必要,隶属总统行政分支的法警局,会向总统执法。制度设定,会及时启动。哪怕总统高为三军总指挥,也只能服法。并不是法官比总统大,而是法律和法治下的制度程序,高于所有政府官员的政治权力。大法官们正是以相对独立的姿态、专业的法律诠释、睿智的法学思想,来赢得和维持·高法院的信誉。
·高法院的裁决不是抽象理论,而是实实在在地进入民众生活。所以,在社会观念对立的时候,联邦法院、联邦·高法院也成为社会焦虑的汇聚点。大法官们的观念差异,对法的理解不同,会对社会的某个时间段,带来深刻影响。假设当年在“普莱希案”中,哈兰大法官对宪法的理解,能够被多数大法官接受,南方州的各色种族隔离就不会发生,南方历史和美国历史都可能改写,族裔冲突或许依然难以避免,但冲突的历史和现状,都可能和缓很多。
因此人们会想,既然联邦法官、·高法院大法官也是人,也有观念差异,为什么不认定一个和我的观念更接近的法官和大法官呢?虽然,法官们也经常中途改变自己的观念,但是,他们当然也可能维持自己的观念倾向。因此,民众很自然无法摆脱自己的焦虑。
这也可以解释,联邦·高法院在民众观念强烈对立时期的低民调率。因为不论是哪个方向的裁决,都会“得罪”一大批与裁决的观念倾向相反的民众。这样的焦虑其实并非今天才有,例如,回看书中提到的·著名案件,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大家的目光自然落在马歇尔大法官如何确立了·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上,而常常不会进一步细想:此案正是来自两党对联邦法官的“午夜任命”和“反任命”冲突。也就是说,两百多年前,不同立场的双方民众,其实已经有了类似于今天对司法的焦虑。
所以,社会焦虑和反映到政治层面的冲突,都是难以避免的。反观历史,美国一路走来,风平浪静的年代是极少数,社会矛盾、尖锐冲突却是此起彼伏。因此,拉开历史的长度去看,也可以看到较为乐观的一面:民众焦虑的司法裁定中的观念侧重,虽然会带来一些历史弯路,从长远去看,还是会达到一个总体平衡。每个时代各不相同的政治风浪,并不能改变联邦·高法院两百年来的恒定特质。
看上去是一个奇怪关系:依据宪法,一个普通法界人士,经总统提名、参议院多数通过,成为·高法院大法官;而他一旦宣誓成为大法官,他就抽象为法的象征。他不会听命于送他进入这个位置的两大分支权力,他只听命于他所理解的法的精神、法的理论、法律实践积累的经验和逻辑。这也同样成为法治文化的一个基本常识。
所以,大法官终身制虽然备受争议,也并非没有作一定程度改革的空间,但它的优点也显而易见。行政分支官员们、立法分支的议员们,相对更容易被自己的选民绑架,可能有违心的观念偏离、有虚张声势的宣言。唯大法官们只需面对宪法,一旦进入·高法院,他们不需要争取选民,也不再需要官员认定、不需要任何人。他们只在意自己在历史中留下的印记。
回到沃伦大法官的故事。·后的结果是:今天,沃伦法院成为一个重要的历史里程碑,而当年种族隔离的南方,早已不再。这是我对联邦·高法院有无尽好奇心的原因,也是从长远去看,会对·高法院相对乐观的原因。今日喧哗,可能只是一时昙花,制度的生命力,在绵长历史中。
这也是我非常喜欢这本书的原因。



导语摘要

普利策奖得主、专事美国·高法院事务报道达三十年之久的琳达·格林豪斯,在书中向读者介绍了该院事实上是如何运作的:在美国,官司如何打到·高法院?大法官们如何判决?首席大法官的地位有何特别?法官助理如何发挥作用?贯穿全书始终,作者检视了许多具体个案来阐明所讨论的要点,并且将美国·高法院与他国法院进行了有益的对比。



作者简介

琳达·格林豪斯 1947年生,《纽约时报》资深法政记者。先后毕业于哈佛大学拉德克利夫学院(1968)、耶鲁大学法学院(1978)。在《纽约时报》从事过三十年联邦·高法院新闻报道(1978-2008)。1998年获普利策奖,是美国·杰出的法律记者之一。2008年退休后,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执教,并为《纽约时报》网站撰写双周专栏。



目录

致谢 
章 建院之初 
第二章 法院如何运转(一) 
第三章 大法官 
第四章 首席大法官 
第五章 法院如何运转(二) 
第六章 法院与立法、行政分支 
第七章 法院与民意 
第八章 法院与世界 
附录1:美国宪法第三条 
附录2:《法院诉讼规则》 
附录3:大法官年表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网络资源 
索引 
英文原文



内容摘要

普利策奖得主、专事美国·高法院事务报道达三十年之久的琳达·格林豪斯,在书中向读者介绍了该院事实上是如何运作的:在美国,官司如何打到·高法院?大法官们如何判决?首席大法官的地位有何特别?法官助理如何发挥作用?贯穿全书始终,作者检视了许多具体个案来阐明所讨论的要点,并且将美国·高法院与他国法院进行了有益的对比。



主编推荐

琳达·格林豪斯 1947年生,《纽约时报》资深法政记者。先后毕业于哈佛大学拉德克利夫学院(1968)、耶鲁大学法学院(1978)。在《纽约时报》从事过三十年联邦·高法院新闻报道(1978-2008)。1998年获普利策奖,是美国·杰出的法律记者之一。2008年退休后,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执教,并为《纽约时报》网站撰写双周专栏。



精彩内容
序 言
林 达

记得有一次朋友来聚会。我想起“美国人大多不认识联邦ZUI高法院大法官”的说法,历史上的大法官,大概就更不认识了。我想测试下,就举起书里一张穿西装的照片,遮了名字,开玩笑地问:“这是谁?”我立即得到了毫不迟疑的答案:“厄尔·沃伦!”我特别奇怪,问他们为什么都认识这个人。一个朋友告诉我,在他们年轻时候,南方几个州的路边广告牌上,到处都是沃伦大法官的照片,大大的头像,下面写着:“弹劾厄尔· 沃伦!(IMPEACH EARL WARREN !)”
我惊讶得说不出话来。
在这本《美国ZUI高法院》里,提到了沃伦担任首席大法官时期,沃伦法院的一系列裁决,推动了南方的民权运动,并且引起争议。有了南方当时汹涌民意的真实故事做注脚,我觉得这实在太生动了。
什么是美国联邦ZUI高法院的生命力?我想,它是法治国家的一个思想者象征,它是一个庞大国家身躯中,思考着的头脑。
联邦ZUI高法院对一系列“地标案件”的裁决历程,就是一个大国如何循法理逻辑运作,如何从历史中一步步有逻辑地走过来、向前去的历程。哪怕有弯路,但是,一个国家的轨迹是不是有法治的逻辑、是否逻辑清楚,是一个重要的现代标志。
这样一个有意思而极关键的美国政府机构,要了解它,第yi步就是了解它的基本来龙去脉和概况细节。“牛津通识读本”里的这本小册子是首选。它不仅是一本入门的基础读物,作者格林豪斯更是一位几十年的ZUI高法院专家。她在吃透了联邦ZUI高法院的历史、作用、与其他分支的关系、如何和美国社会互动等等后,再深入浅出地在介绍中融入自己的见解,令读者的阅读收获,远在一般性的泛泛了解之上。译者何帆,更是以法官和司法研究者的双重身份,在翻译本书的同时,为中国读者作了详尽的专业注释,使得本书的实质内容更为丰富。
美国的起源是英国殖民地,它是欧洲文明的延续。美国之前,欧洲多国已经上演了无数王朝更迭戏剧,这个漫长岁月的古代历程,从历史进步角度去看,经常是原地团团转:只是一个宫廷阴谋连接下一个宫廷阴谋。从古希腊古罗马开始,学者们已经开始寻求一条王朝治乱循环的破解之路,然而,权谋权术仗着权力,顽强抵御破解。千年重复上演的权力争夺故事,拍成电影可以很刺激好看,令社会进展缓慢或止步不前的事实,又着实令人沮丧。 
相对于当时的全球“古代环境”,乾隆年间的美国制宪会议是一个清晰的现代制度设计,是一个首创。当然,也不可能是完美的。建国者们虽然想到需要一个联邦层面的司法分支,却并没有给联邦ZUI高法院确立今天的功能。大法官们正是通过思考,给自己逐步定位。
ZUI高法院只有九名大法官,并无执法力量,即便是联邦法的执法队伍,美国法警局(USMS),其实也归在行政分支手下。两百年来,随国家的地域、能力的急速扩展,立法、行政分支也水涨船高,日益权大势大;立法、行政分支,也有过对ZUI高法院地位的不满;它们对大法官们的裁决,更是经常不以为然甚至愤愤然,三大分支在各种历史的磕磕碰碰之中。
但是纵观历史,ZUI后,立法、行政两大分支,都没有以自己强大的实力和势力去摧毁这个制度构架。回顾历史,还是令人感叹:从总体上说,立法、行政两大分支,还是协助联邦ZUI高法院确立了制约自己(总统、国会)的特殊司法地位,也就是协助确立了这个国家根深蒂固的宪政法治文化。
我一直觉得,公开大法官裁决的正方和反方意见、记录在案,是一个特别明智的决定。本书作者告诉大家,这样的做法并非理所当然,一些国家建立了宪法法院,却不容许公布反方意见。当一个人思考的时候,会从不同角度去权衡;大法官的正反两方意见书放在一起,正是看一个超级大脑的逻辑思辨过程。公开正反意见的设置,令国家在历史回顾的时候,看到逻辑的运行,即便是走错一段,也可以看到:当初是在怎样的思考下,才发生了历史偏差;法律文本和思维方式又有过怎样的陷阱。
例如1896年有关种族隔离著名的“普莱希案(Plessy v. Fergusson)”,南方州的律师强调了“分离且平等”的“平等”二字,以黑人和白人“平等”地各自拥有自己的设施,掩盖种族隔离的不平等实质。当时的ZUI高法院的多数意见接受了这样的“平等”法律逻辑。这个案子是7:1的裁决,支持了南方各州的种族隔离地方法。只有来自肯塔基州的哈兰大法官(John Marshall Harlan),独自写下了长篇反对意见。也许正因为他来自南方,深知南方状况、能够预见种族隔离的种种恶果。虽然他的一票反对并没有起作用,但是,他的反对意见如同一粒种子,逐渐发芽、生长,终于在1954年破除种族隔离的“布朗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中,取得收获。哈兰大法官几十年前的反对意见,成为布朗案审理和裁决中的一个有力背书。
当然,我们站在今天的立场上,很容易批评和评判大法官在历史上的失误。也有一些案例,当我们回顾的时候,其实已经不能真正复原当年大法官们所处的社会场景。许多关键案件,又和社会的背景条件密切相连。站在风平浪静的今天,我们很容易在无意中,简化当年的社会动荡冲突,也就无法理解当年大法官们判断权衡的困难。今天的批评,也有了“站着说话不腰疼”的额外轻松。简化有是非分明的扼要有力,但是再次面对复杂现实,却又少了一份可借鉴的历史教训。
裁决经常是复杂的。法律并非人们想象的一清二白、令行禁止,可以轻松对症下药。两百多年前的宪法,随时代演进,不断以修正案补充,也仍然是挈领提纲的大原则。法律需要面对千变万化的现实、突飞猛进的时代变迁。法律所保障的权利:个人权利与个人权利之间,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都会有冲突。所以,即便有法律,也经常没有一个可以简单判定的清楚答案。更多情况下,这是一个权衡过程。
往“大”里说,是自由为先还是平等为先?多大的自由才是适度的?又如何在差异中寻求平等?如何在不同的自由要求、不同的平等要求中间权衡?当概念变成生活中的矛盾冲突,权衡常常很困难。再说,要是不困难的案子,也就不进联邦ZUI高法院了。这是九名大法官经常作出5:4裁决的原因。经常,这不意味着裁决的“对与错”,它只是切入的角度、权衡的侧重不同。
要论“对错”,大法官当然也会错的。他们只是站在更不受政治和利益干扰、更超越的位置上作法律判断。但是,大法官也同样是身处历史局限中的人。
拉开历史距离,回头去看所有裁决的正反意见争论,一个国家的历史轨迹也就清晰地显现出来,它呈现一个国家各方面的观念演进:如种族问题,如何从奴隶制、种族隔离,到民权运动、平权法案、平权法案和多元化的关系,又如何引发各种争论、各方的理由又是什么。公开正反意见的历史记录,不仅令各方思考线索清晰,也使得民众可以通过案例回顾,理解自己国家在每一个历史节点,纠结在哪里,对在哪里,又错在哪里。社会因此走向成熟。
看几个案子,和看各专题案例的集合、看各专题在同一个时间点到达的位置、看顺着时间推进的专题和整体演变,感受完全不同。联邦ZUI高法院的地标案件是一幅长卷,是一部有逻辑的社会史、政治史和法律思想史。它使得弯路和倒退,都没有白白支付代价,进步就相对坚实。
司法之外的行政和立法两大分支,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出现脱离选民利益的权力考量和政治派别行为,总统更可能有为所欲为的冲动。相对而言,司法分支是一个孤独的另类存在,每一年,联邦ZUI高法院选出对社会ZUI具影响的近百个案例,以宪法为准绳,依法理推演,与政治无涉地作出裁决。一个个社会重大议题的判例,有逻辑地肯定和推动社会进步。令国家和社会,哪怕在惊涛骇浪中,也有一个更冷静的头脑在审视和思考,以努力挣脱政治漩涡,为取得实质进步竖立路标。 
但是,这种进步的“推动”又是以一种似乎“被动”的方式进行的。大法官们并不主张按照自己对“进步”的理解,去过于积极地推动社会创新。正是这条界线,划开了一个危险地带:他们竭力不进入“卷入政治”的雷区,这是他们权威的来源。唯在确认某判例按照宪法,是历史性误判的情况下,才会主张推翻前例。否则,他们会尽可能恪守司法行规、尊重判例,以看似非常保守的方式,维护社会在宪法范围内运行。它的理想状态是水流向前,却波澜不惊。但在现实中,要如此平衡,却非常非常不容易。
以联邦ZUI高法院为核心的法治文化一旦形成,看上去手无缚鸡之力的九位大法官,就有了无形力量。自此,行政、立法两大分支和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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