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摘要
禹昌禄、吴日焕主编的《中国企业赴韩国投资法 律指南》为国内部全面介绍韩国投资相关法律制 度的书籍。其内容涵盖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并购、房 地产投资、外国企业在韩国上市、一般公司、公平交 易、税收、外汇交易、劳动关系、知识产权、企业清 算与破产、投资纠纷解决等各个投资相关领域的法律 制度,还附有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国内程序以及《韩 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译文。《中国企业赴韩国投资 法律指南》体系完整,内容详实,实务性强,提供丰 富的中国企业赴韩国投资所需之法律制度方面的信息 ,将对有意赴韩国投资的中国企业起到法律指南性作 用。
目录
序一
序二
章 绪论
第二章 韩国的投资环境
节 韩国的国家一般信息
第二节 投资韩国的优势
第三节 有发展前景的产业
第三章 外国人直接投资制度概观
节 外国人直接投资的概念
第二节 外国人直接投资的主管部门
第三节 外国人直接投资的促进与限制
第四节 外国人直接投资程序
第五节 对外国人投资的支援
第四章 外国人进入韩国市场的方式
节 概述
第二节 本地法人的设立程序
第三节 个人事业者注册程序
第四节 外国企业设立韩国分支机构程序
第五章 企业并购法律制度
节 企业并购的含义及类型
第二节 企业并购的程序
第三节 企业并购中的融资问题
第四节 上市公司并购的特殊规制
第六章 不动产的取得、租赁和工厂之设立
节 不动产取得概要
第二节 不动产取得相关的国内法制度
第三节 《外国人土地法》上的不动产取得程序
第四节 不动产取得相关的税收
第五节 外国人买卖不动产的相关资金流出
第六节 不动产的租赁
第七节 工厂的设立
第七章 外国企业在韩国证券市场上市
节 韩国证券市场概况
第二节 外国企业在韩国证券市场上市
第三节 中国企业在韩国交易所上市时的注意事项及咨询韩国法务
法人的必要性
第八章 一般公司制度
节 公司制度总论
第二节 无限公司
第三节 两合公司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节 股份公司
第六节 有限公司
第九章 公平交易的法律规制
节 公平交易规制的现状
第二节 公平交易制度概述’
第三节 外国人投资时的企业结合申报
第四节 其他与外国人投资相关的公平交易法律规制
第十章 税收法律制度
节 税收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关税制度
第三节 中韩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第十一章 外汇交易的法律规制
节 外汇交易法概述
第二节 外汇交易相关部门
第三节 与“支付等”相关的规制
第四节 与外国人投资相关的规制
第十二章 劳动法律制度
节 了解韩国劳动法j聿制度的重要性
第二节 劳动法制的概观
第三节 个别劳动关系法律制度
第四节 集体劳动关系法律制度
第五节 合作性劳资关系及雇佣相关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节 韩国为保护知识产权做出的努力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三节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第四节 著作权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营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
第六节 知识产权的注册及移转
第七节 对知识产权侵害的救济
第十四章 公司的解散、清算、破产、重整程序
节 概述
第二节 公司解散及清算程序
第三节 破产程序
第四节 回生程序
第十五章 投资贸易纠纷解决制度
节 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程序
第三节 判决宣告后的程序
第四节 大韩商事仲裁院的仲裁程序
附录一 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时的国内相关政府机构审批程序
附录二 《大韩民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
附录三 《大韩民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
内容摘要
禹昌禄、吴日焕主编的《中国企业赴韩国投资法 律指南》为国内部全面介绍韩国投资相关法律制 度的书籍。其内容涵盖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并购、房 地产投资、外国企业在韩国上市、一般公司、公平交 易、税收、外汇交易、劳动关系、知识产权、企业清 算与破产、投资纠纷解决等各个投资相关领域的法律 制度,还附有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国内程序以及《韩 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译文。《中国企业赴韩国投资 法律指南》体系完整,内容详实,实务性强,提供丰 富的中国企业赴韩国投资所需之法律制度方面的信息 ,将对有意赴韩国投资的中国企业起到法律指南性作 用。
主编推荐
目前,随着行的“走出去”战略,到国外投资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赴离我国*近的韩国投资也不例外。但是,很多企业对韩国还不是很熟悉,尤其是对韩国投资有关的法律制度还缺乏了解。这主要是因为国内介绍韩国投资相关法律的著作还很鲜见,尤其是实务性的著作。为了给有兴趣赴韩国投资的企业提供能够全面了解韩国投资法律制度的机会,禹昌禄、吴日焕主编了《中国企业赴韩国投资法律指南》。韩国的投资环境、外国人直接投资制度、外国人进出韩国市场的方式、企业并购法律制度、房地产投资法律制度、外国企业韩国上市法律制度、一般公司制度、公平交易法的规制、税收法律制度、外汇交易法的规制、劳动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公司清算与破产法律制度、投资纠纷解决制度、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国内程序等。
精彩内容
(二)强制执行等的终止、取消命令及概括性禁止
1.强制执行等的终止命令。在存在回生程序开始申请时,法院如果认为有必要,则可以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职权,截至作出回生程序开始裁定之前,因基于个别破产程序、回生债权或回生担保权而对债务人财产正在进行的强制执行、财产保全、暂时处分或者为了实现担保权的拍卖,作出终止命令。终止命令的效力仅是不再进行该等程序,但是并不影响已经进行的程序。
2.强制执行等的撤销命令。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撤销基于回生债权或回生担保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的强制执行。要撤销强制执行,首先应根据终止命令终止相关程序,而且为了防止回生债权人及回生担保权人因撤销命令遭受预想不到的损失,在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担保。
3.概括性禁止命令。回生程序开始申请时,法院若认为存在仅依个别终止命令无法充分实现回生程序之目的的特别事由时,截至依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回生程序开始裁定之前,可以对所有回生债权人或者回生担保权人作出强制执行、财产保全、暂时处分的禁止命令或者为了实现担保权的拍卖作出禁止命令。
四、回生程序开始裁定
法院在认定存在作为回生程序开始原因之事实并且不存在驳回申请事由时,作出回生程序开始裁定,并对开始裁定的主文、管理人姓名等进行公告以及将记载上述事项的书面文书送达回生债权人。回生程序开始之后,回生债权人及回生担保权人原则上只能按照回生计划的规定受偿。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