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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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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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克斯·韦伯 著, 理想国 出品

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

ISBN9787542665706

出版时间2021-03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定价88元

货号29214227

上书时间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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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总序一

 

这一套“韦伯作品集”是由北京理想国公司从台湾远流出版公司出版的“新桥译丛”中精选出来的十余种韦伯论著组成,即包括了韦伯“世界诸宗教的经济伦理观”以及“制度论与社会学”两大系列的全部著述,囊括了这位学术大师一生的思想与研究精髓。我细审本丛书的书目和编译计划,发现其中有三点特色,值得介绍给读者:

,选目的周详。韦伯的“世界诸宗教的经济伦理观”系列,即《宗教社会学论集》,包括了《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国的宗教》、《印度的宗教》和《宗教社会学 宗教与世界》等。其“制度论与社会学”系列不仅包括《社会学的基本概念 经济行动与社会团体》,“经济与社会”的《经济与历史 支配的类型》、《支配社会学》、《法律社会学 非正当性的支配》,也包括《学术与政治》等。

第二,编译的慎重。各书的编译都有一篇详尽的导言,说明这部书的价值和它在本行中的历史脉络,在必要的地方,译者并加上注释,使读者可以不必依靠任何参考工具即能完整地了解全书的意义。

第三,译者的出色当行。每一部专门著作都是由本行中受有严格训练的学人翻译的。所以译者对原著的基本理解没有偏差的危险,对专业名词的翻译也能够斟酌尽善。尤其值得称道的是,译者全是中青年的学人。这一事实充分显示了中国在吸收西方学术方面的新希望。

中国需要有系统地、全面地、深入地了解西方的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这个道理已无须再有所申说了。了解之道必自信、达、雅的翻译着手,这也早已是不证自明的真理了。民国以来,先后曾有不少次的大规模的译书计划,如商务印书馆的编译研究所、国立编译馆和中华教育文化基金会等都曾作过重要的贡献。但是由于战乱之故,往往不能照预定计划进行。今天中国涌现了一批新的出版者,他们有眼光、有魄力,并且持之以恒地译介社会科学领域中的世界经典作品。此一可喜的景象是近数十年来所少见的。近年海峡两岸互相借鉴,沟通学术资源,共同致力于文化事业的建设和开拓,其功绩必将传之久远。是为序。

2007年4月16日于美国华盛顿



导语摘要

《法律社会学》试图解答这些问题:法律到底是怎么来的?法律的演进过程如何?法律到底在人类社会中扮演了何种角色? 《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原为韦伯《经济与社会》一书第二卷第九章“支配社会学”的部分内容,原标题为“城市(非正当性的支配)”,以与其他章节所讨论的“正当性的支配”作一对比。现代市民社会是个“公民社会”,它是伴随着城市共同体的出现而在传统社会中产生的。韦伯就是以此来命名并分析城市的“非正当性的支配”是如何不同于传统社会的“正当性的支配”的。

韦伯挟其浑厚的史学与法学素养,从比较人类各大文明的角度,深入浅出地探讨了“法”的缘起与变化,爬梳于层出不穷的繁杂史实,举例阐明了法律与政治、经济、宗教等社会各层面的关系,即法律与“人”的关系。现代的社会是个“公民社会”,而此共同体得以形成,是奠基在与传统束缚的决裂之上。韦伯用“非正当性的支配”来形容西方的城市,正是为了凸现出这些城市共同体支配权力的自主性,以及其权力来源之挣脱传统的“篡夺性”。这样一个市民社会的发展过程,是有意了解现代公民社会的读者不得不掌握的背景知识。



作者简介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4.21—1920.6.14),生于德国图林根的小城埃尔福特。1882年开始在海德堡大学学习法律。1892年起,先后任教于柏林大学、弗莱堡大学、海德堡大学、维也纳大学、慕尼黑大学。1920年6月14日,因肺炎病逝。马克斯·韦伯、卡尔·马克思和爱米尔·涂尔干三人,并列为现代社会学的奠基者。在对现代世界产生深远影响的思想大师之中,马克斯·韦伯的地位至今仍然无可质疑,其思想体系始终没有受到根本性的挑战。他一生著述甚多,以《宗教社会学论文集》及《经济与社会》等为重要,以《学术与政治》《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等为中国读者所知晓。



目录

总序一 ………………………v


总序二 苏国勋………………………vii


 


法律社会学


章 实体法领域的分化…………………………3


第二章 主观权利的设定的各种形式………………………33


第三章 客观法律的形式性格………………………148


第四章 法律思维的类型与法律名家………………………190


第五章 法的形式理性化与实质理性化、神权政治的法与世俗的法…………………………224


第六章 公权法与家产制君主的法制定,法典编纂………………………266


第七章 革命创制的法的形式性质,自然法及其类型……………………….305


第八章 近代法律的形式性质………………………325


译名对照表………………………350


索 引………………………367


 


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


译 序………………………387


章 西方的城市………………………389


第二章 古代与中世纪的门阀城市………………………432


第三章 平民城市………………………480


第四章 古代与中世纪的民主制………………………535


译名对照表………………………580


索 引………………………590



内容摘要

《法律社会学》试图解答这些问题:法律到底是怎么来的?法律的演进过程如何?法律到底在人类社会中扮演了何种角色? 《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原为韦伯《经济与社会》一书第二卷第九章“支配社会学”的部分内容,原标题为“城市(非正当性的支配)”,以与其他章节所讨论的“正当性的支配”作一对比。现代市民社会是个“公民社会”,它是伴随着城市共同体的出现而在传统社会中产生的。韦伯就是以此来命名并分析城市的“非正当性的支配”是如何不同于传统社会的“正当性的支配”的。


韦伯挟其浑厚的史学与法学素养,从比较人类各大文明的角度,深入浅出地探讨了“法”的缘起与变化,爬梳于层出不穷的繁杂史实,举例阐明了法律与政治、经济、宗教等社会各层面的关系,即法律与“人”的关系。现代的社会是个“公民社会”,而此共同体得以形成,是奠基在与传统束缚的决裂之上。韦伯用“非正当性的支配”来形容西方的城市,正是为了凸现出这些城市共同体支配权力的自主性,以及其权力来源之挣脱传统的“篡夺性”。这样一个市民社会的发展过程,是有意了解现代公民社会的读者不得不掌握的背景知识。



主编推荐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4.21—1920.6.14),生于德国图林根的小城埃尔福特。1882年开始在海德堡大学学习法律。1892年起,先后任教于柏林大学、弗莱堡大学、海德堡大学、维也纳大学、慕尼黑大学。1920年6月14日,因肺炎病逝。马克斯·韦伯、卡尔·马克思和爱米尔·涂尔干三人,并列为现代社会学的奠基者。在对现代世界产生深远影响的思想大师之中,马克斯·韦伯的地位至今仍然无可质疑,其思想体系始终没有受到根本性的挑战。他一生著述甚多,以《宗教社会学论文集》及《经济与社会》等为重要,以《学术与政治》《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等为中国读者所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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