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保障 假一赔十 可开发票
¥ 62.68 8.0折 ¥ 78 全新
库存5件
作者伊士国 尚海龙 等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72533
出版时间2020-1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8元
货号29164693
上书时间2024-10-27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历史是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但是,在中国搞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件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没有现成的道路可走,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借鉴,没有现成的理论可以遵循,其困难之大,超出想象。因此,我们只能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把法治建设的普遍规律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不断探索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制度和理论。这就要求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践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清中国法治之真国情,探索中国法治之真道路,构建中国法治之真制度,探究中国法治之真理论,解决中国法治之真问题。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穷中国法治之理、探中国法治之道。这也正是将本套丛书命名为“法学求是前沿书系”的目的和意义所在。同时,本套丛书的名称也暗合了河北大学“实事求是”的校训传统,体现了河北大学“博学、求真、惟恒、创新”的校风精神。
本套丛书以法治中国为目标图景,坚持建设性立场,聚焦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探寻法治建设的中国之道,主要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中国法治之真国情。实践证明,任何国家的法治建设都必须立足于本国国情,坚持从本国实际出发,而不能从主观愿望和想当然出发,不能从本本和概念出发,更不能照搬照抄外国的东西。在中国进行法治建设,必须要深刻揭示和正确认识中国的基本国情,并将之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中国的国情比较复杂,异于西方国家。因此,我们对中国国情的研究,必须要从多维度入手,既要研究地理意义上的中国,也要研究政治意义上的中国,更要研究文化意义上的中国。
第二,中国法治之真理论。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法治理论的支撑与指导。如果我们不能够从理论上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性质、方向、道路、总目标、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等阐释清楚,中国的法治建设就无从开展,也必然无法成功。为此,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与中国法治建设的要求相比,我国远未形成与之相对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现有的西方法治理论既不能真正满足中国法治建设对法治理论的需求,难以引领中国法治的科学发展,也不能真正与中国的优秀文化传统相融合,难以实现传统与现代、本土与外来、国内与国际的有机统一。这就需要我们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中,在借鉴西方法治理论的基础上,不断推进中国法治理论的探索和创新,并努力形成立足中国基本国情、总结中国法治经验、适应中国法治需求、体现中国法治规律、解决中国法治问题、彰显中国法治特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第三,中国法治之真道路。道路关乎前途和命运。法治道路是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遵循。中国法治建设之所以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不能照搬照抄别的国家的法治道路,是由法治与法治模式的不同决定的,也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尽管法治如同民主、人权一样具有普遍共识,但不同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各国的法治模式不同,也决定了各国的法治建设道路不同。因而,努力探索并找到一条既不同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又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既遵循法治建设普遍原理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然就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选择和任务。
第四,中国法治之真制度。法治制度既是法治建设的制度基础,也是法治建设的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了一国法治建设的特点与优势。中国的法治建设之所以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为依托,是因为照抄照搬他国的法治制度行不通,会水土不服,会出现“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尴尬局面。各国国情不同,每个国家的法治制度都是独特的,都是由这个国家的内生性因素决定的。只有扎根本国土壤、汲取充沛养分的法治制度,才可靠,也管用。因而,在中国的法治建设实践中,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既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也要注重借鉴国外法治建设的有益成果;既要把握中国长期形成的历史传承,也要把握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现实需求,以实现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的有机统一。
此外,这里还须说明的是,本套丛书的作者大多为中青年学者,囿于理论基础与实践能力所限,难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深入系统研究,故此,我们只能选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若干具体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以求“积跬步,至千里”“积小流,成江海”。同时,鉴于能力和水平有限,本套丛书中定然存在不足,乃至错误之处,恳请学界同人批评指正!
本书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研究对象,基本涵盖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所有重要问题,既包括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理论问题,也包括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问题,特别是对监察委员会、监察权、留置措施、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机制等问题进行了专章研究,基本弄清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自身问题,拓展了国家监察改革研究的广度与深度,为国家监察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南。
伊士国,男,河北永年人,法学博士,河北大学燕赵文化高等研究院研究员,河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专家顾问、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专家、河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河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河北省青年拔尖人才;长期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主持省部级项目6项,出版专著2部、教材1部,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多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 尚海龙,男,河北肃宁人,法学博士,河北大学燕赵文化高等研究院研究员,河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专家顾问、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专家、河北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专家、河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美国爱荷华大学访问学者;长期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出版、主编学术著作5部,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主持、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20余项;主持、参与90余部法规、规章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引 言
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学思考
一、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定性
(一)监察委员会宪法定性的争议及其分析
(二)监察委员会宪法定性的界定及其分析
二、监察权的宪法定性
(一)监察权宪法定性的争议及其分析
(二)监察权宪法定性的界定及其分析
(三)监察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之关系
三、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
(一)监察委员会与执政党的宪法关系
(二)监察委员会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关系
(三)监察委员会与行政机关的宪法关系
(四)监察委员会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宪法关系
四、监察委员会的宪法约束
(一)执政党监督
(二)人大监督
(三)其他国家机关监督
(四)监察委员会自我监督
第二章 监察委员会研究
一、监察委员会的性质与地位
(一)监察委员会的性质
(二)监察委员会的地位
二、监察委员会的职责与职权
(一)监察委员会职责与职权概述
(二)监察委员会职权配置和职责行使的问题
(三)对监察委员会职权配置完善的建议
三、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与管辖
(一)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
(二)监察委员会的管辖
四、监察委员会的组织与运行
(一)监察委员会的组织
(二)监察委员会的运行
(三)对监察委员会组织和运行完善的思考
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监督制约机制研究
一、监察委员会监督制约机制概述
(一)监察委员会监督制约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二)监察委员会监督制约机制构建的原则遵循
(三)监察委员会监督制约机制的具体设计
二、监察委员会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不足
(一)党委监督易发生错位、越位
(二)人大监督力度不够
(三)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与监察委互相制约难落实
(四)监察委员会内部监督不到位
(五)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乏力
三、监察委员会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
(一)坚持与改善党委监督
(二)加强人大监督
(三)强化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监督与制约
(四)完善监察委员会内部监督
(五)加强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四章 监察留置措施研究
一、监察留置措施的概念及性质
(一)留置措施的概念界定
(二)监察留置措施的性质探讨
(三)监察留置措施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二、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
(一)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
(二)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对象
(三)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场所
(四)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期限
(五)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程序
三、监察留置措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严重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适用标准过于统一
(二)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不畅
(三)对被调查人保障救济制度的缺失
(四)对监察留置措施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四、监察留置措施法治化之途径
(一)运用比例原则实现留置期限的分野
(二)完善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
(三)健全监察留置措施下的保障救济机制
(四)加强对监察机关运用留置措施的监督与制约
第五章 政务处分研究
一、政务处分概述
(一)政务处分的概念及其辨析
(二)政务处分的特征
(三)政务处分的性质
二、政务处分的主体与对象
(一)政务处分作出的主体
(二)政务处分的对象
三、政务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
(一)政务处分的种类
(二)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
四、政务处分的原则与程序
(一)政务处分的原则
(二)政务处分的程序
五、政务处分的救济与监督
(一)政务处分的救济
(二)政务处分的监督
第六章 监察建议研究
一、监察建议的基础性问题
(一)监察建议的含义
(二)监察建议的特征
(三)监察建议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四)监察建议的类型与功能
(五)监察建议的现状
二、合理框定监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一)适当拓宽惩戒型建议的适用范围
(二)明确问责型建议的适用范围
(三)科学划定整改型建议的适用范围
三、准确把握监察建议的主体与对象
(一)监察建议的主体
(二)监察建议的对象
四、严格规范监察建议的制发程序
(一)动议及初审
(二)听取意见
(三)法制审核
(四)集体研究
(五)送达
(六)抄送
(七)公开
五、明确监察建议的内容与形式要求
(一)监察建议的形式要求
(二)监察建议的内容要求
六、构建监察建议救济与落实机制
(一)建立监察建议的救济机制
(二)完善监察建议的落实机制
参考文献
后 记
本书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研究对象,基本涵盖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所有重要问题,既包括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理论问题,也包括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问题,特别是对监察委员会、监察权、留置措施、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机制等问题进行了专章研究,基本弄清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自身问题,拓展了国家监察改革研究的广度与深度,为国家监察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南。
伊士国,男,河北永年人,法学博士,河北大学燕赵文化高等研究院研究员,河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专家顾问、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专家、河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河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河北省青年拔尖人才;长期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主持省部级项目6项,出版专著2部、教材1部,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多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 尚海龙,男,河北肃宁人,法学博士,河北大学燕赵文化高等研究院研究员,河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专家顾问、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专家、河北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专家、河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美国爱荷华大学访问学者;长期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出版、主编学术著作5部,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主持、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20余项;主持、参与90余部法规、规章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