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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有赫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20742
出版时间2018-03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8元
货号29150280
上书时间2024-10-27
作为国内知名仲裁机构管理人员和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作者在本书中展示了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理论层面,本书从分析仲裁制度的英美法系制度属性入手,紧密结合机构仲裁的实践,系统而详尽地论述了国内仲裁法律适用的基础理论,并创设了与诉的理论对应的仲裁自身理论体系。在实践层面,本书为满足提高仲裁公信力的需要,为统一仲裁法律适用而详细分析了仲裁程序中需要注意的各类问题,介绍了仲裁案件中非常实用的"五定法"法律适用途径,并对审判解释在实践中的适用提出了独特的分类方式和适用建议。
田有赫,青岛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仲裁发展促进会副秘书长,重庆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民商法学和经济法学双硕士。第三届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省首批全省法律研究领军人物,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仲裁学院研究员,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曾任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副院长,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擅长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和民事程序法理论与实务。
绪论
节仲裁法律制度实施现状
第二节仲裁法律制度理论研究不足的后果
第三节国内仲裁法律适用研究的必要性
第四节国内仲裁法律制度的前景
章
国内仲裁法律制度概述
节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第二节国内仲裁法律制度的原则及制度体系
第三节仲裁的制度属性及法律实施
第四节关于国内仲裁模式的建议
第二章
国内仲裁法律制度基本理论
节相关理念和概念
第二节仲裁协议
第三节请与请权
第三章
仲裁法律适用的基础理论
节法律规范
第二节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
第三节法律适用应遵循的原则
第四节法律适用应遵循的规则
第五节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
第四章
国内仲裁法律适用方法
节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
第二节仲裁程序法的价值
第三节国内仲裁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法律适用统一问题
第五节实体法律适用的具体方法
第六节释明权问题
第五章
仲裁程序
节仲裁程序及特点概述
第二节仲裁程序流程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送达与期间
第六章
仲裁证据制度
节仲裁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仲裁中的证明
第三节证据的收集与审查采信
第四节自由心证
第五节仲裁证据保全
第七章
审判解释的适用
节审判解释的概念及其作用
第二节关于仲裁的审判解释
第三节审判解释的一种分类
第四节审判解释在国内仲裁中的适用
第五节审判解释与《仲裁法》原则出现冲突时的适用
第八章
交易习惯与法理的适用
节交易习惯的性质、特征及构成
第二节交易习惯的认定
第三节适用交易习惯的规则
第四节法理的适用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作为国内知名仲裁机构管理人员和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作者在本书中展示了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理论层面,本书从分析仲裁制度的英美法系制度属性入手,紧密结合机构仲裁的实践,系统而详尽地论述了国内仲裁法律适用的基础理论,并创设了与诉的理论对应的仲裁自身理论体系。在实践层面,本书为满足提高仲裁公信力的需要,为统一仲裁法律适用而详细分析了仲裁程序中需要注意的各类问题,介绍了仲裁案件中非常实用的"五定法"法律适用途径,并对审判解释在实践中的适用提出了独特的分类方式和适用建议。
田有赫,青岛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仲裁发展促进会副秘书长,重庆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民商法学和经济法学双硕士。第三届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省首批全省法律研究领军人物,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仲裁学院研究员,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曾任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副院长,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擅长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和民事程序法理论与实务。
再版说明
本书出版后,得到了国内仲裁界诸多好评,近三十家仲裁机构已将本书作为仲裁员培训教材使用。为了更好地突出重点,明确一些必须明确的理念,根据作者学习《仲裁法》的心得,参考仲裁界同人的意见和建议,本书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充分体现“或裁或审”制度的内涵。顾昂然先生在立法说明中的第二项明确说明“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但对于“或裁或审”这项制度,绝大多数人都仅仅理解到《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内容这一层次,即“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而“或裁或审”这一用语本身的含义和相关法条表述的制度内涵往往被忽略。须知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虽然仲裁需要借鉴诉讼的很多内容,一些基本术语诸如“当事人”“证据”等都是术语相同而有不完全相同的含义,但更需要注意的是,能够将仲裁与诉讼两者区分开的用语必须不同而不应随便借用,否则就会人为造成两者的混淆,特别是使人想当然地认为两者并无差别。本书版致力于廓清仲裁不存在“管辖”“合议”问题,就是因为业界大多数同人忽视了“管辖”“合议”的具体含义而随便应用于仲裁上(还有人美其名曰“约定俗成”),结果不但加剧了仲裁的司法化,还使仲裁界同人在遇到问题需要说服法官时难上加难。具体到“或裁或审”制度上,“或裁或审”而不是“或裁或判”,在用语上已经清楚地表明仲裁与“审”无缘,仲裁过程不能称为“审理”过程。这在立法上有多处体现,立法者有意避免使用“审”或“审理”:整部法律中“审”字出现了五次,“审理”出现了一次,都是规定人民法院的行为,如第25条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以及另外四次对人民法院“审查核实”的有关规定。《仲裁法》对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的有关规定则完全避免使用“审理”一词,而是使用动词“仲裁”取代之,特别是在第三节“开庭和裁决”中,更是小心翼翼地避免使用“审理”一词,比如第55条使用“仲裁庭仲裁纠纷时”的表述而不是“仲裁庭审理案件时”,以及第58条第1款第2项“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表述而不是“仲裁委员会无权审理的”。而从制度基础看,仲裁权的取得是法律授权和当事人授权二者的结合,得到授权者可以居中裁决,但取得授权去“审理”授权者恐怕说不通。
但“审理”一词却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国内有影响力的几家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并单独作为章节,令人不由得扼腕长叹,如同在仲裁规则中读到“仲裁费由败诉者承担”一样令人遗憾。为了证明使用仲裁中“审理”一词完全没有必要,作者试着将几部仲裁规则中用的“审理”一词换成“仲裁”,将“庭审”换成“开庭”,结果证明,完全没有任何理解或操作上的障碍。因此,本书将版中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涉及的“审理”一词全部去掉。效果如何,欢迎同人们提出批评。
二是基于满足实务性需求的考虑,再版将原版第五章“仲裁程序法的价值”中过于理论化的内容删除,部分内容并入第四章,因此全书由十章变成了九章。被删除的部分是作者下了大工夫的内容,力图为解决仲裁机构所面临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而提供理论基础(如仲裁机构为什么可以提高处理费收费标准,为什么仲裁机构有自身的经济利益诉求而人民法院却没有,等等),但考虑到本书的使命是为了提供一本仲裁员和仲裁秘书亟须的实用性基础性用书,因此还是将部分纯理论内容删去,使内容更为实用和精练。
三是根据形势发展而在仲裁证据和审判解释部分增加了少部分内容,特别是简介了本书出版后人民法院新颁布的四部审判解释,同时对各章中的一些内容进行了部分微调。这里涉及几十处变动,有的拾遗补阙,有的精益求精,以体现的相关规定和作者对仲裁制度的新理解。
希望本书能够为仲裁界同人们提供一些帮助,更希望得到仲裁界同人们的指教。仲裁公信力的提升需要我们全体仲裁同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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