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识FATCA和CRS:涉税信息交换与全球资产透明全指引
21年品牌 40万+商家 超1.5亿件商品

认识FATCA和CRS:涉税信息交换与全球资产透明全指引

正版保障 假一赔十 可开发票

78.06 7.3折 107 全新

库存7件

广东广州
认证卖家担保交易快速发货售后保障

作者燕彬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19999

出版时间2018-03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定价107元

货号25245566

上书时间2024-10-27

兴文书店

三年老店
已实名 已认证 进店 收藏店铺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市面上以中国纳税人为出发点,且从法律技术角度系统阐述FATCA和CRS下具体规则的著作十分鲜见。在此背景之下,《认识FATCA和CRS:涉税信息交换与全球资产透明全指引》的作者基于期在根西岛、泽西岛和英国等地具体进行FATCA和CRS下反避税合规与咨询工作的经验,以及数年来对于FATCA和CRS制度的系统研究,编写了本书。本书以相关国际法律准则为依托,结合目前已经开始实施FATCA和CRS国家的实操经验,分别从信托、离岸公司与合伙、基金、保险等角度介绍和讨论不同行业金融账户的涉税信息披露问题。本书的出版填补了目前中国国内对于FATCA和CRS法律规则研究的空白,同时对进行FATCA和CRS合规工作的金融机构,以及私人财富管理领域的专业人士有较大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燕彬,85后。目前长居英国。瑞士弗里堡大学国际商法硕士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硕士。2008年通过中国国家司法考试。


  燕彬先生从事税务咨询工作七年,曾先后在北京、瑞士、英属根西岛、英属泽西岛和英国伦敦工作,专注于银行、基金、保险和信托等金融行业的全球涉税信息自动交换(AEOI)以及相关国际税务合规与咨询,涉及美国FATCA、经合组织CRS、美国税法典第三章、欧盟预提所得税、企业协助逃税刑事犯罪法案,以及离岸信托和公司业务等。燕彬先生自中国政府起草CRS法规以来,一直从国际法律视角为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提供支持,对中国CRS法规的制定和落地提供了许多专业建议。


  燕彬先生曾实地生活和工作在英属离岸金融中心(获海峡群岛本地五年工作签证),对于离岸税收业务有实地经验,曾为超过500家离岸家族信托架构提供过国际税务合规方面的分析和咨询。同时还为瑞信银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罗斯柴尔德银行和巴克莱银行等国际银行的离岸信托业务部以及TMF、Northern Trust等国际信托公司提供国际税务透明方面的合规咨询服务。


  燕彬先生是少有的国际税务透明领域的法律技术专家,其于2016年初创办的国际税务透明主题微信公众号《科林的税言碎语》,是目前国内FATCA和CRS专业知识的重要来源。


 



目录

章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概述
节欧盟《储蓄指令》(EUSD)
第二节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
一、FATCA的历史背景和“撒手锏”
二、FATCA政府间协议模式一和模式二
三、FATCA的签署和执行情况
四、FATCA下的双边交换和单边交换
第三节英国《皇冠属地和海外领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协议》(CDOT)
第四节经合组织《统一报告标准》(CRS)
一、CRS的历史发展
二、CRS的基本法律构成
三、CRS的跨国运作模式
四、CRS需申报国和参与国
五、中国的CRS立法现状
第二章FATCA和CRS相关概念的理解
节如何理解金融机构
一、存款机构
二、托管机构
三、特定保险公司
四、投资机构
第二节如何理解金融资产
一、金融资产的定义
二、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
第三节如何理解豁免金融机构
一、FATCA下的豁免金融机构
二、CRS下的豁免金融机构
三、FATCA和CRS下豁免金融机构比较和总结
第四节如何理解非金融机构
一、积极非金融机构
二、消极非金融机构
三、实际控制人
第五节如何理解金融账户
一、存款账户
二、托管账户
三、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
四、投资机构中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
五、豁免金融账户
第六节如何理解账户持有人
一、账户持有人的定义
二、由非金融机构代持的账户
三、联名账户的账户持有人
四、具有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的账户持有人
五、投资机构的账户持有人
第七节如何理解需申报账户
一、FATCA需申报账户
二、CRS需申报账户
第三章FATCA和CRS尽职调查程序中的常见问题
节如何理解存量账户和新增账户
一、为何要区分存量账户和新增账户
二、存量个人低价值账户的合规要求
三、存量个人高价值账户的合规要求
四、新增个人账户的合规要求
五、存量机构账户的合规要求
六、新增机构账户的合规要求
第二节尽职调查中的豁免规定
一、存量个人账户的豁免
二、新增个人账户的豁免
三、存量机构账户的豁免
四、新增机构账户的豁免
第三节金融机构的注册要求和GIIN的获取
一、哪些机构需要在美国国税局注册
二、哪些机构不需要在美国国税局注册
三、美国国税局注册方式和要求
四、如何理解全球中介识别号码(GIIN)
第四节税收居民身份自我声明
一、需要提交自我声明的情形
二、自我声明的格式要求
三、自我声明的“合理性测试”
四、美国国税局的预提税证明文件(W8和W9系列表格)
五、声明文件造假的处罚
第五节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一、中国国内法对于税收居民的判定规则
二、税收协定中有关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规则
三、相关国家和地区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规则汇总
第四章FATCA和CRS账户信息申报中的常见问题
节身份识别信息
一、姓名或名称
二、地址
三、税收居民所在国
四、纳税人识别号
五、出生日期
六、出生地点
第二节账户识别信息
一、账户号码
二、金融机构名称和识别号码
第三节账户财务信息
一、账户余额或价值
二、账户收入
第四节账户信息申报中的特殊情形
一、联名账户
二、账户关闭
三、账户停止申报
四、未存档账户(仅CRS)
第五节账户信息的用途限制
一、账户信息用途的法律规定
二、账户信息用途的限制
第六节账户持有人对于信息申报的知情权
一、金融机构对于账户持有人的告知义务
二、相关国家、地区和主要离岸金融中心的规定
第五章FATCA和CRS下信托的信息披露
节信托概述
一、信托的基本介绍
二、信托的合规身份
三、信托的居民身份
第二节信托属于金融机构的情形
一、投资机构类信托的身份如何判定
二、投资机构类信托的账户持有人
三、投资机构类信托的简化申报方式
四、离岸信托附属公司的特殊处理
五、投资机构类信托的信息申报
第三节信托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情形
一、如何确定消极非金融机构类信托账户是否需申报
二、如何识别消极非金融机构类信托的实际控制人
三、设立在非CRS参与国信托的处理(仅CRS)
四、消极非金融机构类信托需要被披露的信息
第四节不同信托类型的特殊处理
一、家族信托和私人信托公司
二、单位信托
三、慈善信托
四、交易信托
五、不动产信托
六、私人基金会
第六章FATCA和CRS下离岸公司和合伙的信息披露
节离岸公司概述
一、什么是离岸公司
二、离岸公司的特点
第二节离岸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的情形
一、金融机构类离岸公司居民身份的判定
二、投资机构类离岸公司的身份判定
三、投资机构类离岸公司的账户持有人确定
四、受保荐的投资机构(仅FATCA)
五、投资机构类离岸公司需要申报的信息
第三节离岸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的情形
一、消极非金融机构类离岸公司的信息披露
二、积极非金融机构类离岸公司的信息披露
三、离岸公司在金融机构持有账户时的处理规则汇总
第四节不同离岸公司类型的特殊处理
一、离岸贸易公司(Offshore Trading Companies)
二、私人投资公司(Personal Investment Companies)
三、受托代管公司(Nominee Companies)
第五节FATCA和CRS下合伙的信息披露
一、合伙居民身份的认定
二、合伙的合规身份认定
三、合伙的信息披露
第七章FATCA和CRS下基金的信息披露
节基金的合规身份判定
一、基金的基本介绍
二、基金的合规身份判定
三、基金的居民身份判定
第二节基金各相关当事方的合规问题
一、基金各相关当事方的合规身份
二、基金合规义务主体的判定
三、基金销售机构或者代销机构
四、基金及其各相关当事方的信息申报
五、上市基金的信息申报
第三节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私募基金基本介绍
二、公司制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合伙制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契约制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四节房地产基金架构的特殊处理
一、基金直接持有房地产的情形
二、基金间接持有房地产的情形
三、设立在美国的房地产基金
第八章FATCA和CRS下大额保单的信息披露
节大额保单的基本合规要求
一、大额保单介绍
二、大额保单的资产属性和账户类别
三、如何判定大额保单的账户持有人
四、存量大额保单账户的豁免情形
五、大额保单的账户信息申报
六、保险经纪人的合规身份
第二节不同法律架构下大额保单的信息披露
一、个人持有大额保单时的信息披露
二、公司持有大额保单时的信息披露
三、信托持有大额保单时的信息披露
第九章FATCA和CRS的制度漏洞和反规避
节FATCA和CRS下的制度漏洞
一、FATCA下账户信息双边对等交换的困局
二、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识别漏洞
三、信托任意受益人申报的漏洞
四、存量机构账户25万美元的豁免门槛漏洞
五、在非CRS参与国设立非投资机构类金融机构(仅CRS)
六、未存档账户的处理漏洞(仅CRS)
七、积极非金融机构身份的漏洞
第二节补漏和反规避措施
一、FATCA下的补漏和反规避措施
二、经合组织的补漏和反规避措施
第三节对金融机构的合规审查与监管
一、FATCA下对金融机构的合规审查与监管
二、CRS下对金融机构的合规审查和监管
本书主要参考法规
附录一中国有关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规范性文件汇总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的通知
有关CRS实施的《常见问题》
附录二FATCA和CRS常见术语中英文对照
免责声明


 



内容摘要

  市面上以中国纳税人为出发点,且从法律技术角度系统阐述FATCA和CRS下具体规则的著作十分鲜见。在此背景之下,《认识FATCA和CRS:涉税信息交换与全球资产透明全指引》的作者基于期在根西岛、泽西岛和英国等地具体进行FATCA和CRS下反避税合规与咨询工作的经验,以及数年来对于FATCA和CRS制度的系统研究,编写了本书。本书以相关国际法律准则为依托,结合目前已经开始实施FATCA和CRS国家的实操经验,分别从信托、离岸公司与合伙、基金、保险等角度介绍和讨论不同行业金融账户的涉税信息披露问题。本书的出版填补了目前中国国内对于FATCA和CRS法律规则研究的空白,同时对进行FATCA和CRS合规工作的金融机构,以及私人财富管理领域的专业人士有较大参考价值。


 



主编推荐

  燕彬,85后。目前长居英国。瑞士弗里堡大学国际商法硕士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硕士。2008年通过中国国家司法考试。

  燕彬先生从事税务咨询工作七年,曾先后在北京、瑞士、英属根西岛、英属泽西岛和英国伦敦工作,专注于银行、基金、保险和信托等金融行业的全球涉税信息自动交换(AEOI)以及相关国际税务合规与咨询,涉及美国FATCA、经合组织CRS、美国税法典第三章、欧盟预提所得税、企业协助逃税刑事犯罪法案,以及离岸信托和公司业务等。燕彬先生自中国政府起草CRS法规以来,一直从国际法律视角为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提供支持,对中国CRS法规的制定和落地提供了许多专业建议。

  燕彬先生曾实地生活和工作在英属离岸金融中心(获海峡群岛本地五年工作签证),对于离岸税收业务有实地经验,曾为超过500家离岸家族信托架构提供过国际税务合规方面的分析和咨询。同时还为瑞信银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罗斯柴尔德银行和巴克莱银行等国际银行的离岸信托业务部以及TMF、Northern Trust等国际信托公司提供国际税务透明方面的合规咨询服务。

  燕彬先生是少有的国际税务透明领域的法律技术专家,其于2016年初创办的国际税务透明主题微信公众号《科林的税言碎语》,是目前国内FATCA和CRS专业知识的重要来源。

 



精彩内容

  致谢

  任何一本书的出版都是集体努力的结果,当然我的这本书也不例外。我要感谢那些在本书撰写过程中给我提供指导、支持和鼓励的同行和朋友。

  感谢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的周佳副处长。周佳老师是我在FATCA和CRS领域难得的知音和益友。她从学术理论角度为整本书稿提供了大量的修改建议。没有她的无私指导和帮助,还有与她在法律技术细则上的无数次争论和探讨,这本书不可能得以顺利出版。

  感谢富厚学苑创始人、《大额保单操作实务》一书的作者刘长坤先生。要感谢刘先生对于本书涉及保险部分内容的指导和校正。作为我的湖南同乡,刘先生在我写书过程中提供了大量的帮助。没有他一直以来的鼓励和支持,我这本书不会这么快与大家见面,甚至连写书的计划可能也早已"流产"。

  感谢德勤中国华北区金融服务行业税务领导合伙人俞娜女士对本书涉及基金部分内容的指导。俞女士是国内早研究金融行业FATCA和CRS合规的专业人士,也是我职场上的贵人,没有她在六年前带我进入FATCA和CRS的奇妙世界,我想也就不会有这本书的问世。

  感谢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合伙人刘宇女士对本书国际税法理论部分内容的指导。刘女士是我步入职场的位老师,在她的指导下,我参与了商务部、财政部和国际税收研究会等国家部委和专业机构的多个全国性税收政策课题研究项目,从她身上所学到的税收政策写作方法和技巧,对我写这本专著有很大帮助。

  感谢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导师、京都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主任韩良教授对本书涉及信托部分内容的指导和校正。韩良教授是在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上均有建树的学者,亦是我在法大的校友,其在家族信托与基金会领域的研究非常深入,为人却很低调,是我非常信赖的兄长。

  感谢英属根西岛全球税务透明立法工作组核心成员马丁·波普维尔先生对我在FATCA和CRS上的整体技术指导;感谢国际离岸税收专家艾利克斯·威尔逊先生对我在国际离岸税收专业知识上的指导。同时也要感谢二位对我在根西岛和泽西岛工作和生活期间给与的帮助。

  感谢我的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刘力教授。成为刘老师的门下弟子,是我一辈子的福气。老师不仅教会我法律知识,还教我如何做人。老师高调做事、低调做人的处事风格深深影响着学生,让我受益终生。从北京到弗里堡,从弗里堡到根西岛,再从根西岛到伦敦,没有与老师的这份师生情谊,这条对我意义非凡的职场之路也就无从开始,更不可能有这本书的出版。

  感谢爸爸和妈妈,感谢他们一直以来给予我的无条件支持和关爱。我还要感谢英国驻华大使馆经济和贸易政策处的苏红女士、法国财经杂志CFNEWS副主编张超先生以及Altus Group(英国)房地产基金研究和咨询顾问马晓天会计师,感谢他们在本书写作过程中给与我的帮助。感谢法律出版社的冯雨春主任和责任编辑李沂蔚为本书顺利出版所做的大量的辛苦工作。

  燕彬(科林)

  2018年1月3日

  英国爱丁堡

 

  归来仍少年

  燕彬写了一本从题目到内容,让我一点没概念的书,还让我写序。

  我乐得写些什么,但肯定写不出他书中的专业,我仅仅抓住了他写的是国际税法方面的东西,写的是全球资产透明以及与之必然捆绑的税收信息交换与披露。他的书稿,我陆续看了两遍,不懂的地方依旧很多,我大概搞明白了美国的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影响了经合组织出台的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看来,无论何处,美国发挥其影响作用都是不容小觑。那么,在税收透明、信息交换乃至配套的信息手段方面,美国的单边主义似乎也是存在可能的,就是说他在谋求外国配合方面,好像占有主动权。燕彬提及了两套政府间协议模式,虽然这些模式无论对英国还是欧盟、抑或经合组织都有一定参考,我所关注的谁更具有进攻性也是不言而喻的,比如燕彬书里说,2017年1月1日后,美国金融机构会将中国居民个人在美账户的利息信息申报给联邦税务局,但这些信息要等中美间的FATCA政府间协议生效实施,并且中国政府在信息保密和数据安全保障上达到标准之后,才可能会交换给中国政府。此外,中国虽承诺2018年首次自动交换信息,但CRS需要转化为国内法,以及同样涉及提升IT系统水平问题和信息数据安全与隐私问题,当然还有燕彬说的其他专业问题。由此也可见中国在反国际逃税、反国际避税方面的决心和行动,我也很欣慰看到国内一些业内机构联络燕彬进行相关问题的沟通,更乐见燕彬成为了这块处女地的开拓者。

  燕彬书中各种表各种例证,于他是信手拈来,于我是一头雾水,但我非常认同他的这种写作风格,做到了深入浅出的研究。我教他国际私法,现在他教我国际税法。确实,他当学生时学习的专业和现在从事的职业差别太大了。但我分明看到他对职业的热爱、热情和专长。他有个微信公众号"科林的税言碎语",因与税有关,所以我都是偶尔看,但看到他在2017年岁末后一天发表的感言,他自己统计说仅2017年就在这个公众号上推送了60篇文章。心里深深触动。就像他自己说,他一边工作一边写公众号一边写这本书,充满了激情和自信,但当年一边读书一边写3万字毕业论文还头疼。所以,哪种专业更爱,就不用回答了。其实,还是燕彬成长了,他摆脱了书本的束缚,他开始写书了。而他涉猎的书本内容,对中国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而言是有贡献的,从他去年回京看我的那两个小时的谈话和他前后的活动安排,我能看出他的炙手可热,很多业内人士或者机构纷纷邀请他研讨,他知道我搞不清其中的各路人马,但非常认真地跟我分享了这本书的写作和出版计划,以及他在公众号上的坚持。所以,在当时,我就提到了我俩之间的一个过去。

  这个过往,就是很多年前,他被我逼着交硕士毕业论文的事情。那时,他羞怯不安,我强压怒气。因为他是后一个还没交论文初稿的,而且当时距离定稿也没有几天了。论文次交接是在法大研究生院女生宿舍楼一层。那个时候,法大教师们别说有办公室,教研室办公的场所都没有,几大学院的行政办公室几乎都安插在女生宿舍楼里。为了安抚,我认为这是理由,一层大厅摆放了很多劣质的黑色的双人沙发,对排,还有更劣质的长条茶几。不怕吵,不怕热或冷,简短谈个事儿签个字也是不错的地儿。我们师徒二人就是在这么一个空间见面、看论文、提出修改意见,然后给他一个后期限修改,我当时是充满了无奈和担忧的。至于此后他答辩什么的,我全然不记得了。但就是忘不掉这次毕业论文的"初见"场景。燕彬也没忘,他说当学生的那个时候发愁写不出3万字,但他这本20多万字的书却很轻松写出来了。所以,这次我要写序与当年他写论文,好像喜剧一般互换了角色。燕彬逆袭了。

  未来很多年,我同样也不会忘记这一幕:研究生院科研楼的五层国际私法会议室,我们师徒二人谈他在瑞士的学习,英属根西岛的工作和即将开始的伦敦工作,谈他的这本书。窗外,法大研究生院的新图书馆已经竣工,但距离交付使用遥遥无期。

  归来的燕彬依旧少年,谦和礼貌的抿嘴一笑,好像尽在不言中。燕彬选择了一个他热爱并适合的行业,即便写出来的书和文章让我看不懂,却被国际税法领域的众多人士赞不绝口,这就足够让我引以为豪了。也许他在继续远行的路上还会有沟沟坎坎,即便他也从未抱怨过曾经的困难,我知道并相信他始终在理性选择,不躁不骄,直抵初心。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国际法学院教授刘力

  2018年1月19日

  中国北京

 

  自序

  我在英属根西岛首府圣彼得港的海边小公寓里开始本书的写作,而完成它的时候是在从巴黎回伦敦的"欧洲之星"列车上。在工作之余写一本专著,实非易事。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在《我为什么写作》一书中曾说,"写作是一场可怕的劳心伤神的斗争,犹如一场恶病长时间发作",我想这应该是对写一本书作者所要经历艰辛的好诠释吧!

  但是我仍要说,在写书的整十一个月里的,我是兴奋的。乔治·奥威尔将这种兴奋一针见血地认为是作者自我表现欲望的体现。他说,每一个人写作,就是希望人们觉得你聪明,希望成为人们谈论的焦点,希望死后人们依然记得你,希望向那些童年时候轻视过你的大人出口气等。对此,我不会自欺欺人地予以否认。

  但是如果将这种兴奋完全归因于自我表现的欲望,我觉得是不准确的,因为它并不能让一个人长时间地保持兴奋状态。这就像我上大学时候写博客一样,刚开通博客的时候,热情高涨,几乎每天都要发文更新,希望大家来阅读,但是一旦这种所谓的自我表现欲望开始消退,可能一个月甚至半年也懒得再去更新一次。我写这本书,从动笔到完稿,整个人一直是兴奋的,兴奋得仿佛要患上失眠症。我想,这里面除了乔治·奥威尔说的自我表现欲望以外,应该还有一个更加凌驾于自我表现欲望之上的,且支撑我写完整本书的兴奋点,那就是这本书的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

此功能需要访问孔网APP才能使用
暂时不用
打开孔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