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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陶明选
出版社中央编译出版社
ISBN9787511737786
出版时间2020-03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定价99元
货号28538997
上书时间2024-10-26
洪武元年(1368年)
正月
天下来朝,上明太祖朱元璋即皇帝位。谕府州县之官曰:“天下初定,百姓财力俱困,譬犹初飞之鸟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摇其根,要在安养生息之。惟廉者能约己而利人,贪者必朘人而厚己,况人有才敏者或尼于私,善柔者或昧于欲,此皆不廉害之也。尔等当深戒之。”
洪武二年(1369年)
二月
上谕群臣,有曰:“昔元时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故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卿等当体朕言,若守己廉而奉法公,犹人行坦途,从容自适。苟贪贿罹法,犹行荆棘中,寸步不可移,纵得出,体无完肤矣。可不戒哉!”明太祖总结元朝败亡的教训,要求官吏廉洁奉公,否则必将自食其果。事实上,洪武年间,太祖常以前朝为例戒谕群臣。
八月
临川守御千户胡朝宗受赂,法当死。上出幸三山门,朝宗父母拜伏道左涕泣,哀诉惟有此子,死则老无所依。上悯之,俾减死论,终养其父母。
洪武三年(1370年)
正月
各道按察司官来朝。因召御史台官并谕之曰:“风宪之任风宪,原意指风纪法度,我国古代常以此代指监察部门或监察御史。提刑按察使,是明代地方部门之主要官职,包括按察使、副使、佥事,掌一省刑狱之事,并分司诸道。以官察官,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明代重视风宪官,同时对其要求亦更高。,本以折奸邪、理冤抑、纠正庶事、肃清纪纲,以正朝廷。而元末台宪,每假公法,挟私愤,以相倾排。今日彼倾此之亲戚,明日此陷彼之故旧,譬犹蛇蝎自相毒螫,卒致败亡而后已。如此则何以为台谏也?今卿等司风纪,当以大公至正为心,扬善遏恶,辨别邪正,不可循习故常,挟公以济私。苟或如此,不惟负朕委任,亦且失其职守矣。”
七月
以殿中侍御史寻适为广西按察使监察御史,王子启、胡子祺为佥事。上谕之,有曰:“兹特命尔等往司风宪,须严明以驭吏,宽裕以待民。如有奸贪强暴虐良善者,尔等就逮其人鞫问
即审问。
审决,然后以闻。若俟闻而后决,道里辽远,往复不无淹滞。”明代对于任职偏远之地的监察御史等职,赋予“先决后奏”之特权。
洪武四年(1371年)
正月
御史台进拟宪纲四十条。上览之,亲加删定,诏刊颁行。上因谓台臣曰:“元时任官但贵本族,轻中国之士,南人至不得入风宪,岂是公道?朕之用人,惟才是使,无间南北。风宪,作朕耳目,任得其人,则自无壅蔽之患。”殿中侍御史唐铎对曰:“闻元时遣使军抚百姓,初出之日,四方惊动,及至略无所为而去。百姓为之语曰:奉使宣抚,问民疾苦,来若雷霆,去若败鼓,至今传以为笑。今陛下一视同仁,任官惟贤,尤重风宪,明立法度,所以安百姓,兴太平,天下幸甚,臣等敢不一心,钦承圣意。”
闰三月
刑部搜狱中囚,得其私书以奏。乃吴兴王升以遗其子者,其言曰:凡为官,须廉洁自持贫者,士之常也。上览书,嘉叹良久。赐升手诏,并赐白金百两、绢十匹、附子五枚、川椒五斤,以旌其贤。
九月
江宁县民入役内库,盗出珊瑚珠罗斛香,于法当死。上以细民贪利无知,命杖之。库官失觉察者,亦杖而罢其职。明代对普通民众贪盗之惩罚相对较轻,而官吏贪贿或失职,即行严治,此即一例。
十一月
上命自今官吏犯赃罪者,无贷。初,元末政弊,官吏贿赂盛行,邀买名爵,下至州县簿书、小吏,非赂亦莫得而进。及至临事,辄蠹政鬻狱,大为民害。上深知其弊,尝曰:“此弊不革,欲成善治,终不可得。”故有是令。
本书是在明代皇家“实录”基础之上,参辑其他明代史书,经过广泛搜录、剔抉与整理而成。全书分五个部分,以年月顺序,将有明一代的重大反贪举措与反腐案例,甄录成史,并进行必要的注解与阐释,从而展示明代反腐的基本内容和发展历程。
陶明选历史学博士,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专任教师。主要从事徽学、明清社会文化和思想政治教育等研究,主持*、省厅级等各类课题10余项,出版专著1部,参编著作3部,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目录
章明初反腐编年(洪武至宣德年间,1368—1435年)
一、前编:立国前(元至正十二年至正二十七年,1352—1367年)
二、洪武年间(洪武元年至洪武三十一年,1368—1398年)
三、建文、永乐年间(建文元年至永乐二十二年,1399—1424年)
四、洪熙、宣德年间(洪熙元年至宣德十年,1425—1435年)
第二章明代前中期反腐编年(正统至成化年间,1436—1487年)
一、正统年间(正统元年至十四年,1436—1449年)
二、景泰年间(景泰元年至七年,1450—1456年)
三、天顺年间(天顺元年至八年,1457—1464年)
四、成化年间(成化元年至二十三年,1465—1487年)
第三章明代中期反腐编年(弘治至嘉靖年间,1488—1566年)
一、弘治年间(弘治元年至十八年,1488—1505年)
二、正德年间(正德元年至十六年,1506—1521年)
三、嘉靖年间(嘉靖元年至四十五年,1522—1566年)
第四章明代中后期反腐编年(隆庆至万历年间,1567—1620年)
一、隆庆年间(隆庆元年至六年,1567—1572年)
二、万历年间(万历元年至四十八年,1573—1620年)
第五章明末反腐编年(泰昌至崇祯年间,1620—1644年)
一、泰昌、天启年间(泰昌元年至天启七年,1620—1627年)
二、崇祯年间(崇祯元年至十七年,1628—1644年)
附录
一、《大明律》关于官吏受赃之法规条例
二、《大诰》四编之赃犯及其相关规定
本书是在明代皇家“实录”基础之上,参辑其他明代史书,经过广泛搜录、剔抉与整理而成。全书分五个部分,以年月顺序,将有明一代的重大反贪举措与反腐案例,甄录成史,并进行必要的注解与阐释,从而展示明代反腐的基本内容和发展历程。
陶明选历史学博士,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专任教师。主要从事徽学、明清社会文化和思想政治教育等研究,主持*、省厅级等各类课题10余项,出版专著1部,参编著作3部,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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