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贷疑难解答与实务指导
21年品牌 40万+商家 超1.5亿件商品

民间借贷疑难解答与实务指导

正版保障 假一赔十 可开发票

65.99 7.4折 89 全新

库存3件

广东广州
认证卖家担保交易快速发货售后保障

作者安天甲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93154

出版时间2018-05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89元

货号25264495

上书时间2024-10-26

兴文书店

三年老店
已实名 已认证 进店 收藏店铺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富强了,人民富裕了,个人手中的钱越来越多了,与此同时,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需要更多的钱,在各种银行不能全面满足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需要的时候,民间借贷便有了相应的需求与市场,这种民间借贷市场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呈现出井喷式的涌现和跨越式的发展。由于管理的滞后及法律规制的不健全,从而造成了民间借贷市场的鱼龙混杂,许多与民间借贷相关联的犯罪也应运而生,并呈现出日益增多的势头,正所谓“你盯着别人的利息,别人却盯着你的本金”。因种种原因,民间借贷的纠纷也迅速激增,于是在纠纷不能通过其他途径和手段加以解决的情况下,很多当事人便走向了法院,拿起法律这个武器来维权。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统计上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快速地攀升为仅次于离婚纠纷案件的民事纠纷案件,在数量上稳居于民事案件的第二位。

  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是一种正常的诉讼行为,虽自古就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说法,但诉讼是一种非常专业的行为,诉讼就要遵守诉讼规则,不能认为别人欠你钱,就一定能打赢官司,拿着欠条打输官司的也不在少数。就民间借贷的诉讼而言,债权人完全可能因为没有借贷凭证、借贷凭证的内容欠缺或不完整、超过时效期间、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所借款项是否交付等诸多原因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也可能不愿意或忽略利率约定而丧失应有的利息,还可能因为应当打“借条”而打“欠条”而输掉官司;保证担保中,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和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保证责任是有明显差异的,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及约定保证期间直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时止等是否具有一样的法律后果;同样是100万元的借款,同样是向同一法院主张债权,选择不同的途径和方式,其成本和期间是有天壤之别的;“砍头息” “高利贷” “利滚利” “赌债”、以房屋买卖代替借贷等是否合法;在诉讼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负担哪些举证责任,各自应当提供哪些证据材料,应当提供的证据应当证明到何种程度等,这些都会影响到诉讼目的的实现和法院的判决结果。对此,本书将作出明确的回答和指导。

  在此,作者真诚地提醒:当您想到拿起法律这个武器来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首先应当学会的是如何正确而有效地使用法律这个武器!

  真诚地感谢认真研读本书的每一位读者!是你们的认可、支持与鼓励才使本人在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与尊严的道路上不断地坚持与努力着,本人将一如继往地为每一个委托人提供包括民间借贷纠纷在内的所有法律服务,本人也将为相信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人们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贯彻与实现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认真并仔细阅读本书一定会使你受益匪浅,未尽事宜,可与作者沟通、联系和探讨。欢迎读者对本书提出宝贵意见和对相关事宜进行探讨。

  维权之路漫漫兮,其修远兮!



导语摘要

  专业律师解答民间借贷纠纷

  典型案例提供办案全程指引

  系统梳理具体问题适用法条

  本书通过【律师解答】【特别提醒】【法条链接】【案例评析】的体例讲述民间借贷纠纷中常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包括民间借贷的担保、起诉与答辩、审理程序、执行、异议及再审与抗诉等,提供专业的民间借贷诉讼实务指导。



作者简介

  安天甲,男,法律高级讲师,1992年考取律师资格,2002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考取“法律职业资格A证”,2002年通过国家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属于复合型、专家型、学者型律师。自1993年起从事律师工作,专业代理民间借贷等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机动车法律事务等民商法律事务,办理民间借贷案件数百件,公开出版《离婚疑难解答与实务指导》一书,发表国家*优秀论文多篇,积累了丰富的律师工作经验与专业技巧,能娴熟运用法律法规处理种类疑难民商案件。



目录

  章民间借贷常识1


  节民间借贷基本常识//00


  第二节民间借贷的形成与效力//0


  第三节民间借贷的利息与利率//0


  第四节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0


  第五节民间借贷相关犯罪与民刑交叉问题//0


  第六节民间借贷专项指导//0


  第七节案例裁判与评析//0


  第二章民间借贷的担保77


  节担保的基本常识//0


  第二节保证担保//0


  第三节抵押担保//0


  第四节质押担保//


  第五节民间借贷担保的专项指导//


  第六节案例裁判与评析//


  目录民间借贷疑难解答与实务指导第三章民间借贷的起诉与答辩141


  节起诉//


  第二节诉讼时效//


  第三节诉讼费用//


  第四节送达与答辩//


  第五节管辖权异议//


  第六节保全制度//


  第七节回避制度//


  第八节专项指导//


  第九节案例裁判与评析//


  第四章民间借贷的证据221


  节证据常识//


  第二节民间借贷证据//


  第三节证据的审查认定//


  第四节专项指导//


  第五节案例裁判与评析//


  第五章民间借贷审理与处理的程序291


  节审理民间借贷的普通程序//


  第二节民间借贷审理的简易程序//


  第三节民间借贷案件的小额诉讼//


  第四节民间借贷的二审程序//


  第五节督促程序//


  第六节民间借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第七节专项指导//


  第八节案例裁判与评析//


  第六章民间借贷的执行、异议及其诉讼377


  节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


  第二节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节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四节专项指导//


  第五节案例裁判与评析//


  第七章民间借贷的再审与抗诉415


  节民间借贷案件再审的申请//


  第二节民间借贷案件再审的审查//


  第三节民间借贷案件再审的程序//


  第四节民间借贷案件的抗诉//


  第五节对民间借贷案件再审与抗诉的指导//



内容摘要

  专业律师解答民间借贷纠纷


  典型案例提供办案全程指引


  系统梳理具体问题适用法条


  本书通过【律师解答】【特别提醒】【法条链接】【案例评析】的体例讲述民间借贷纠纷中常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包括民间借贷的担保、起诉与答辩、审理程序、执行、异议及再审与抗诉等,提供专业的民间借贷诉讼实务指导。



主编推荐

  安天甲,男,法律高级讲师,1992年考取律师资格,2002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考取“法律职业资格A证”,2002年通过国家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属于复合型、专家型、学者型律师。自1993年起从事律师工作,专业代理民间借贷等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机动车法律事务等民商法律事务,办理民间借贷案件数百件,公开出版《离婚疑难解答与实务指导》一书,发表国家*优秀论文多篇,积累了丰富的律师工作经验与专业技巧,能娴熟运用法律法规处理种类疑难民商案件。



精彩内容

  第四节 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

  1什么是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律师解答】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在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特别提醒】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民事虚假诉讼的多发领域,有关当事人一定要多加注意,并尽可能地提供相应的证据及线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中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律师解答】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因对抗已生效判决的债务履行或为在离婚纠纷诉讼中分得更多财产,通过虚构债务,利用民间借贷合同进行虚假诉讼,规避法律,逃避债务。另一种是当事人企图借助法院的裁判变非法财产为合法财产。在这两种行为中,司法实践常见的是高利贷、赌债,以赠与、买卖或民间借贷的形式诉诸法院,意图将不受法律保护利益变为合法之债。

  【特别提醒】无论以什么形式表现,虚假诉讼的本质是规避法律、逃避债务、变非法财产为合法财产。

  3如何识别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律师解答】识别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民间借贷诉讼中的难点,人民法院结合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经验,吸收了实践中有益的做法,采取了合理怀疑加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对如何识别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进行了规定。在总结审判实践中形形色色的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基础上,人民法院提出了十种能够引发民间借贷合理怀疑情况。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地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特别提醒】这10种情况是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司法实践而总结的,后一个是兜底性的条款,实践中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只要能够引起法官合理怀疑的,就应进行严格的综合审查。

  【法条链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4对涉嫌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法院应当如何对其进行审查?

  【律师解答】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的十种情形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特别提醒】民间借贷案件出现《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的十种情形,是引发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合理怀疑的根据,是否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还需根据审查后的情况来综合确定。5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查中,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都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解答】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这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特别提醒】案外人的权益有合法与非法之分,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益。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非法的问题。

  【法条链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九十条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6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可以吗?

  【律师解答】民间借贷案件经审查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应当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特别提醒】因案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故法院应当以判决的形式确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否定,使原告的侵权行为有一个确定的司法审查结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一条、百一十二条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7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律师解答】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2条和第113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如果是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参见本节前条【法条链接】内容。



   相关推荐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

此功能需要访问孔网APP才能使用
暂时不用
打开孔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