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8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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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8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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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卞建林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ISBN9787811395365

出版时间2009-07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05元

货号20622273

上书时间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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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于2008年9月20日至22日在江西省井冈山市召开。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共同主办,并由人民检察博物馆和南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共同协办,本次年会的主题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来自全国各地的200余位从事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的专家、学者以及媒体代表参加了会议。
 本次年会共收到论文110余篇,会上已印刷成册供与会代表交流研讨。会后按照本研究会出版年会论文集的基本要求,由论文作者及研究会秘书处进行了修改、编辑,确定将113篇符合条件的论文交付出版。此外,该论文集还收录了开幕式上有关领导的致词、讲话及四位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的专家所作的专题报告。

目录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开幕式致词
在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上的讲话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办理死刑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检察制度完善
侦查权配置的思路和基本原则探讨
刑事诉讼立法与法学研究30年回顾与展望
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综述
第一部分 刑事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科学构建论要
 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监督配合关系初探
 职务犯罪侦查管辖的冲突与完善——基于实证的多视角分析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几点看法
 检察权的性质及其职权配置——从刑事诉权角度的解读
 量刑公正与量刑程序改革探讨
 检察机关应当行使司法令状审查权
 关于二审程序运行中检察权配置的两个问题
 浅议中国检察权的合理配置
 实践视野下加强与完善检察权初探
 经济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
 中国检察一体制之规制——中国检察一体化运行方式的另类思考
 我国建立独立量刑程序的几个争议问题
 论检察权的优化配置
 刑事司法管辖权的本质与结构
 我国刑事司法职权优化配置的理性分析
 寻求侦查需要与辩护权保障之间的合理平衡——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立法的三大疑难问题管见
 刑事诉讼分工刍议
 论侦查权的配置与制约
 对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几点质疑——基于对刑事司法权的优化配置
 模式与特色——论检察权的宪政属性
 刑事庭前程序的司法权配置研究
 论刑事第二审程序检察监督职责——基于诉权受制约论的解构
 论刑事执行权性质与职权配置
 我国侦查权的优化配置——以规范和加强监督制约为导向
 司法权的国家地位与刑事诉讼
 刑事司法职权的合理配置
 刑事司法职权优化配置论
 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的几个问题
 弱化审判监督,强化侦查监督——我国检察权改革刍议
 刑事检察权的合理拓展与限制
 关于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和研究现状
 以系统论为统摄构建科学的刑事诉讼制度
 司法权制约及其中国语境
 检察权配置问题研究
第二部分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立法与司法化研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程序立法及司法化研究
 论刑事从宽政策的困境与出路——以审查逮捕为例的分析
 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我国刑事速决程序之构建
 侦查阶段刑事和解问题的实证分析——以湖北省J县交通肇事案件为样本
 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取向及制度构建
 检察官的“铁面执法与侠骨柔情”——对S省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秀案例的点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探讨——以污点证人作证免责为视角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坐标辩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化研究——以检察工作服务和谐社会为视角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逮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认罪案件诉讼程序的构建
 和解不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化新视角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与实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公诉环节改革
 对农民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研究——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论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论侦查程序中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刑事和解的研究现状与反思
 论宽严相济指导下未成年人案件不诉裁量权之扩大
 宽严相济政策下的刑事和解制度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以司法人员的刑事裁量权为视角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
 以宽严相济为指导,完善刑事证明体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刑事强制措施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刑事强制措施变更制度的完善
 “少杀、慎杀”:宽严相济语境下死刑政策适用初探——一起死刑案件引发的思考
 论推定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
 恢复性司法与刑事和解论纲
第三部分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30年回顾与展望
 从“健全法制”到“依法治国”——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30周年
 复杂地看待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哲学属性与功能的再认识
 刑事强制措施研究30年回顾与展望
第四部分 其他
 从修订后的律师法看检察机关保障律师阅卷权制度的完善·
 审前程序律师辩护权必要性解析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的构建
 改革我国刑事鉴定启动权的思考——以被追诉人取证权的实现为切入点
 略论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的构建
 关于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可行性浅议
 谈谈刑事司法政策指导下的侦查交易制度的确立
 我国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构想
 刑事证据学研究范围的反思与展望
 论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范围——以程序功能为视角
 刑事司法理念与刑事审判前程序改革
 当前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完善
 轻微刑事案件二元制起诉模式修正
 论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正当化改造
 我国刑事侦讯制度的完善
 公共利益:刑事起诉中应当考量的要素
 论有效复审
 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再探讨
 从证据法学向证明法学的转变——证据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
 论取保候审制度运作模式转变
 刑事拘留问题探讨
 刑事推定若干基本理论之研讨
 刑事普通救济程序功能的类型化分析
 保外就医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刑事鉴定认证问题研究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回逆
 “上诉不加刑”原则在中国的立法及实践问题分析
 论共犯陈述的证据性质及证明力规则
 小议刑事起诉替代措施
 由“真实”走向“共识”——对法律事实正当性标准的反思与重构
 论刑事程序的轻轻重重
 一种选择:审前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的公开听证程序设计
 论刑事诉讼中律师若干权利的保障
 论刑事自诉制度的合理性重构
 论刑事推定
 从“权力”到“权利”,再到“义务”——取保候审制度的价值归宿
 刑事诉讼的刑事政策化及其限度
 新律师法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及其实施问题 

内容摘要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于2008年9月20日至22日在江西省井冈山市召开。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共同主办,并由人民检察博物馆和南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共同协办,本次年会的主题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来自全国各地的200余位从事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的专家、学者以及媒体代表参加了会议。
 本次年会共收到论文110余篇,会上已印刷成册供与会代表交流研讨。会后按照本研究会出版年会论文集的基本要求,由论文作者及研究会秘书处进行了修改、编辑,确定将113篇符合条件的论文交付出版。此外,该论文集还收录了开幕式上有关领导的致词、讲话及四位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的专家所作的专题报告。

精彩内容
部分 刑事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科学构建论要
 卞建林田心则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这一标志着我国政治生活进入到一个崭新时代的重大历史事件,也为我国法学研究的复兴和发展创造了难得的机遇和广阔的空间。从1978年至2008年这30年间,作为我国法学研究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不仅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而且也为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完善作出了突出的贡献。本文将通过对我国过去这30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梳理与审视,凝练出对刑事诉讼制度科学构建具有重要影响的理论成果,并以此为基础探讨如何进一步发展和健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一、端正刑事诉讼目的,确立人权保障意识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命题,对刑事诉讼目的的完整理解和准确设定也是科学构建刑事诉讼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在1978年之前,受阶级斗争观念的直接影响,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奉行的是一切为了并服从于惩罚犯罪的一元目的观。在1978年之后,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们的权利意识的萌发促使刑事诉讼法学界开始对这种一元的片面的刑事诉讼目的观进行反思,并逐渐在所形成的各种二元甚至多元的刑事诉讼目的观中确立起了“保障人权”的诉讼观念。
  刑事诉讼目的的端正,保障人权观念的树立,对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开辟了新的视角,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科学的刑事诉讼制度应该包括严密的公权力制约机制与完善的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体系。刑事诉讼的特征就是以国家权力为主导,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因此在诉讼的过程中加强对公权力的规制和对个人权利的保障显得尤其重要。而单纯以“惩罚犯罪”为目的的刑事诉讼体现的是国家权力对公民个人,尤其是被追诉人的单向度作用力,强调的是国家维护治安、恢复秩序的需要,公民个人缺乏对国家权力的防范能力。若要实现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就必须赋予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广泛的诉讼权利,使其通过行使权利而具有监督、规制权力的能力,切实有效地维护自身利益。其次,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应当以被追诉人为核心关切,这是因为被追诉人作为具有犯罪嫌疑、可能被定罪量刑的追究对象,受国家强制力的作用为直接,影响为严重。特别是,在实行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长期受有罪推定思想影响的我国,如何改善被追诉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加强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是改革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为急迫的任务之一。为此,必须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必须赋予被追诉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必须保障被追诉人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后,要充分意识到“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法律赋予公民个人的权利得不到执法、司法机关的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那么所谓的权利就只能是空中楼阁,法律的规定也只能是一纸空文,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观更是无法实现。因此,科学构建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必须要加强诉讼参与人权利救济机制的健全与完善。从我国刑事诉讼的现状来看,强化诉讼参与人对办案机关程序违法行为的及时申诉和抗告,要求变更或解除,申请审查与救济等权利及保障,应当是构建诉讼中权利救济机制的重点。
 二、弘扬程序法治理念,健全程序制裁机制
 30年来,特别是近十年来,由于刑事诉讼法学界的大力弘扬,程序正义的理念正日益获得人们的接受和认同。在此理念影响之下,一方面,人们对程序的目的性价值进行了重新认识,将其提高到与程序的手段性价值等量齐观甚至更高一筹的程度。另一方面,人们也对刑事诉讼中程序的功能进行了全新的解读,认识到在现代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程序的作用在于通过将国家权力的行使纳入恰当的程序运转场景而保持其理性和适度的运作,使公民据此建立起对权力行使的合理预期和适当监督,以达致限制权力恣意、保障权利实现的终目的。在此,法治原则与程序正义相得益彰,终形成了刑事程序法治原则。
 刑事程序法治原则是科学构建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指导方针。在刑事诉讼中要坚诗这一原则,就要求参与诉讼各方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程序至上的意识,尤其是对于国家专门机关而言,法无明确授权不可为,行使法定职权时则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的要求,对公民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必须予以尊重和保障。总之,尊重程序法律规定,恪守刑事诉讼程序,乃是刑事程序法治的基本要求。但是长期以来,受程序无用和程序附庸等观念的影响,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程序的价值却未得到应有的尊重,程序性违法行为,如非法取证甚至刑讯逼供时常发生而且得不到有力的制止。因此,为了贯彻并实现刑事程序法治,就必须要明确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建立程序违法的制裁制度,通过对程序违法者不正当利益的剥夺促使其遵守法律所规定的诉讼程序,从而体现程序法的权威性:强制性和义务性。检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具有程序制裁性质的规定有一些,如上诉审法院针对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做法,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确立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但总体而言,制裁的范围比较狭窄,制裁的手段比较单一,而且实际执行的力度不大。为此,应当扩大程序性制裁的范围,使其能够涵盖所有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尤其是要明确侦查阶段的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如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侵犯律师合法权利等,是程序制裁关注的重点。同时要丰富和增加程序性制裁的手段和方式,从其他国家的做法来看,程序性制裁的方式主要有撤销原判、排除非法证据、终止诉讼、诉讼行为无效、诉讼行为相对无效、从轻量刑六种。在统一认识、坚定决心的基础上,我们要认真研究司法实践中程序违法的形式和原因,并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和做法,逐步建立起能够适应我国国情,能够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诉讼阶段,轻重有别、手段多样的程序性制裁系统。
  三、遵循诉讼运行规律,理顺控诉审判关系
 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应当以对诉讼客观规律及其内在运作机理的科学认知为基础。其中充分理解“诉”的现代性内涵,尊重和遵循“诉”自身的运行原理和要求,正确认识侦查与起诉、起诉与审判之间的应然关系,对于构建科学的刑事诉讼制度至关重要。刑事诉讼中存在两种基础关系,一种是国家与个人之间存在的具体的刑罚权关系;另一种就是“诉”,它是为确定具体的刑罚权而进行的诉讼关系,即裁判者与被裁判者的关系。现代诉讼在对犯罪案件的处理中,“诉”对程序的启动和发展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诉”的视角来看,“刑事诉讼”作为一种追究犯罪的法律机制,静态地从空间向度上包含了“控诉、辩护、审判”三方诉讼主体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动态地从其作用方式上包含了“诉”之确定、提出、审理、消灭的完整流程。在满足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项现代法治国家对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方面,“诉”的理论对诉讼制度的民主性与科学性的弘扬均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刑事程序中建立“诉”的机制,意味着作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对象的被告人成为了程序的主体,获得了“辩”的地位,可以与控诉一方相抗衡,从而与诉讼主体理论遥相呼应。刑事程序中建立“诉”的机制,将国家追诉权力易于膨胀和滥用的冲动巧妙地导入了一种程序的规制中,让其用法定的方式和谦抑的立场去表达和行使,使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冲撞获得了一种理性的形态,这又与程序正义的理念不谋而合。
  “诉”的机制的形成,使得诉讼活动成为了“法官、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持续性的交涉过程”,而“诉”以及诉讼活动这种基本特征的维护有赖于“控审分离”和“不告不理”这两个重要的程序原则的支持——前者在组织和程序上对诉审机关进行了分离,从静态方面改变了国家和个人的二元对立,改变了纠问式程序的线形构造,使诉讼机制实现了对犯罪的追究由审判机关与被告人的直接对抗向控辩双方对抗、法官居中裁断的三方格局转化的本源性回归,从而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构造的合理布局;后者要求审判以起诉为前提,未经起诉的案件,法院不得径行审判,同时审判受起诉范围限制,不得及于起诉以外的人与事,这样就从动态的方面改变了罪案在国家法环境中加工和运行的轨道和程式,科学引导了“诉”的启动和运行,从而确保诉讼机制“诉”的形态的维持。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刑事诉讼是一种公力救济制度,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都是国家机关,公诉权力与审判权力均根源于国家权力,这种权力的同源性容易使上述理想的诉讼格局发生异化,破坏控审分离原则和不告不理原则的根基。这个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的控审关系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存在着法定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特殊关系,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缺乏对起诉效力和审判范围的明确规定,从而容易导致起诉与审判的关系方面出现问题,或诉审之间的关系过于紧密,控审不分,或审判机关为实现国家刑罚权而主动追究,不告而理。因此,我们要在“诉”的理论主线的指引下,坚决贯彻控审分离,落实不告不理,理顺控诉与审判的关系,并通过相关制度的改革予以实施和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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