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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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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必丰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207560

出版时间2022-04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定价150元

货号29391225

上书时间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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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行政行为原理是作者长期研究的一个领域。
  从1996年起到2006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行为原理研究”立项之前,作者在行政行为原理领域先后发表了《行政行为的确定力研究》(《中国法学》1996年第3期)、《行政不作为略论》(《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5期)、《论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假行政行为》(《判例与研究》1998年第1期)、《论行政行为的补正》(《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1期,与张辅伦合作)、《现代行政行为的理念》(《法律科学》1996年第6期)、《行政行为的模式》(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1999年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法学思潮与行政行为》(《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论行政行为的解释》(《珞珈法学论坛》,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宪政行为与行政行为》(《北大法律评论》2001年卷)、《行政行为执行力的追溯》(《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抽象行政行为的由来、范围和合法要件》(刘茂林主编:《公法评论》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行政行为的分类:概念重构抑或正本清源》(《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新华文摘》2005年第23期)和《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行政协议》(《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同时,作者主持了“行政行为判解”丛书,出版了《应申请行政行为判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和《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以及撰写了若干重要教材、著作中的行政行为原理部分。



导语摘要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尤其是大陆法系行政法学上所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的法学范畴,也是行政法尤其是大陆法系行政法的核心。对行政行为的系统研究,几乎需要行政法学的所有技术、涉及行政法的全部领域。

《行政行为原理/中华当代学术著作辑要》讨论了行政行为这一概念性工具的发展、演变、边界及其法治价值,行政行为的分类和模式,抽象行政行为概念的由来、范围、合法要件以及实践案例,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作为依申请行政行为领域的受欺诈行政行为和政府信息公开实践,需合作行政行为的铷度,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和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原理,以及行政协议和行政合同的实践。
《行政行为原理/中华当代学术著作辑要》在写作上努力探索行政行为原理的中国化,确立了行政法的司法中心主义,展示行政行为原理研究的新成果,探索和运用了判例研究的方法,尝试了一条从判例来概括和总结理论的研究道路。



商品简介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尤其是大陆法系行政法学上所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的法学范畴,也是行政法尤其是大陆法系行政法的核心。对行政行为的系统研究,几乎需要行政法学的所有技术、涉及行政法的全部领域。

 

《行政行为原理/中华当代学术著作辑要》讨论了行政行为这一概念性工具的发展、演变、边界及其法治价值,行政行为的分类和模式,抽象行政行为概念的由来、范围、合法要件以及实践案例,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作为依申请行政行为领域的受欺诈行政行为和政府信息公开实践,需合作行政行为的铷度,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和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原理,以及行政协议和行政合同的实践。
《行政行为原理/中华当代学术著作辑要》在写作上努力探索行政行为原理的中国化,确立了行政法的司法中心主义,展示行政行为原理研究的新成果,探索和运用了判例研究的方法,尝试了一条从判例来概括和总结理论的研究道路。



作者简介

叶必丰,长江学者,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导。曾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曾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党总支书记、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多所大学兼职教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咨询专家。从1996年开始到现在,作者对行政行为原理的关注和思考已经二十多年,也发表或出版了较多论著。



目录

前言
缩略语
案例缩略名

章 绪论
节 法学思潮与行政行为
一、概念法学与行政行为范畴
二、社会法学与行政行为的嬗变
三、发现法学与行政行为的实施
本节小结
第二节 依法治国与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服务性
二、行政行为的过程性
三、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
四、行政行为的无偿性
本节小结
第三节 宪法行为与行政行为
一、区分宪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必要性
二、宪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理论分析
三、宪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现实考察
四、宪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转化
本节小结

第二章 行政行为的分类和模式
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学说
一、行政行为分类的社会需求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与内涵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与立法
本节小结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模式建构
一、行政行为模式界说
二、行政行为模式的价值
三、行政行为的模式化
四、行政行为的模式体系
本节小结

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的基本理论
节 抽象行政行为的由来和范围
一、抽象行政行为概念的由来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
本节小结
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
一、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件的概括
二、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件的内容
本节小结
……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六章 依申请行政行为的实践
第七章 需合作行政行为制度的考察
第八章 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和瑕疵
第九章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原理
第十章 行政协议和行政合同的实践

案例索引
主要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尤其是大陆法系行政法学上所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的法学范畴,也是行政法尤其是大陆法系行政法的核心。对行政行为的系统研究,几乎需要行政法学的所有技术、涉及行政法的全部领域。


《行政行为原理/中华当代学术著作辑要》讨论了行政行为这一概念性工具的发展、演变、边界及其法治价值,行政行为的分类和模式,抽象行政行为概念的由来、范围、合法要件以及实践案例,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作为依申请行政行为领域的受欺诈行政行为和政府信息公开实践,需合作行政行为的铷度,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和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原理,以及行政协议和行政合同的实践。
《行政行为原理/中华当代学术著作辑要》在写作上努力探索行政行为原理的中国化,确立了行政法的司法中心主义,展示行政行为原理研究的新成果,探索和运用了判例研究的方法,尝试了一条从判例来概括和总结理论的研究道路。



主编推荐

叶必丰,长江学者,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导。曾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曾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党总支书记、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多所大学兼职教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咨询专家。从1996年开始到现在,作者对行政行为原理的关注和思考已经二十多年,也发表或出版了较多论著。



精彩内容

《行政行为原理/中华当代学术著作辑要》:
  (三)行政行为典型特征的提炼
  在行政行为模式化阶段中,对非模式化行政行为运用法学方法进行逻辑处理,关键在于对行政行为共同典型特征的提炼。那么,共同的典型特征应当从哪里提炼呢?
  共同的典型特征应当从相对人所具有的情形来提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了违法行为,是行政处罚的共同特征;公务员实施了违法的职务行为,是行政处分的共同特征;相对人实施了法律所提倡、鼓励的行为,是行政奖励的共同特征;相对人具有自身不可克服的困难,是行政救助的共同特征,等等。
  共同的典型特征应当从行政行为的内容来提炼。行政行为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是作出行政决定的目的。狄骥指出:“决定的目的既是意志行为的一种基本要素,不论在公法或私法的法律行为中它都起着主要的作用。”因为决定的目的“是引向选择和决定的考虑”,“是行动所固有的本质。它是人们在这样行动时所欲达到的后归宿”。行政行为是意在设定还是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是权利还是义务,权利的类型是属于自由权、平等权、参与权、请求权中的哪一种,义务又属于哪一类?例如,行政处罚是剥夺、限制违法行为人的权利或设定违法行为人的义务,内容是负担性的。行政给付是设定相对人利益满足权(请求权)的,行政许可主要是设定相对人自由权的,行政救助是设定相对人权利保护(请求权)的,其内容都是授益性的。
  从行政行为内容来提炼行政行为的共同特征,是重要的,却又是困难的。这是因为,权利义务有时体现在多个行政行为中或行政活动的多个环节中。例如,强制拆迁在理论界和司法界曾被广泛而反复使用。其实,除即时强制外,强制拆迁是一个依附于先前已经存在的行政征收、拆除违法建筑等具体行政行为而存在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所设定的主要是相对人的忍受义务。行政强制执行类似于司法强制执行,执行错误主要表现为:执行尚未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行政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明显超过执行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以及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而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等。但对强制拆迁的起诉,其实是对补偿方案的不满,而补偿方案是行政征收必不可少的内容。这样,除即时强制以外,强制拆迁的实质内容是剥夺财产权和设定补偿,而非相对人的忍受义务。如果我们仅仅从强制拆迁这一行政行为表象来提炼共同特征,那么就很难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强制拆迁应当被概括为行政征收而不是行政强制,它的出现本身不过是一个法制不健全状态下的避重就轻现象。
  从行政行为的内容来提炼其共同特征,还需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例如,从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来看,我国行政许可的外延比日本行政许可的要广,不仅仅包括对自由权的解禁,还包括了部分行政认可即权利义务的确认。这样的规定,反映了我国立法者将尽可能多的行政审批纳入该法来调整,从而控制和规范行政审批的立法选择。
  从行政行为的内容来提炼其共同特征,还要考察相对人的请求。有时,行政行为表现为行政主体的沉默,以及简单的行动、肯定或拒绝。相对人举报并请求制裁某违法相对人的,尽管行政主体沉默或拒绝,性质上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相对人请求奖励、救助、许可的,尽管行政主体沉默或作简单的肯定、否定,行政行为在性质上仍分别属于行政奖励、行政救助、行政许可。这种做法,在法国具有很悠久的历史。
  共同的典型特征还应当从行政程序来概括。例如,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职权启动的,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以相对人申请启动的。同样属于授益行政行为的行政许可、行政救助、行政给付,行政许可的程序必须由相对人启动(申请),行政救助和行政给付则既可由相对人启动也可由行政主体启动。行政主体的撤销,按行政复议程序进行的属于行政复议,规定为罚则按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的属于行政处罚,按行政许可程序进行的属于行政许可,等等。
  共同的典型特征一般并不从行政主体资格及其权限来提炼。行政主体资格及其权限上的特征,只有在概括行政立法行为的共同构成要件时,或者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时,具有重要意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本质属性意义不大。例如,公安机关不能吊销工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但却越权吊销了。该行为尽管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但却仍是一个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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