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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曙光 审定,申林平 译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57922
出版时间2021-06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定价258元
货号29368753
上书时间2024-10-26
《美国破产法典》的体例十分庞大,其总计有九个章节,二百七十多条。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法典中重要术语的定义、解释规则、章节的适用、适格债务人等基本内容。第三章为“案件的管理”,主要规定了有关自愿破产、强制破产案件的启动,案件进行过程中参与的破产从业人员,破产财产、自动冻结、财产处置以及待履行合同等制度。第五章为“债权人、债务人与破产实体”,规定有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实体的权利和义务,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有豁免、撤销权、倾向性行为、抵销等有关制度。第七章为“清算”,规定了破产清算案件中的有关制度,包括托管人、债权人委员会的任命,案件的驳回与转换、免责等重要内容,也规定了适用于特殊主体(证券经纪人、商品经纪商和结算银行)的清算制度。第九章为“市政机构的债务调整”,即规定有适用于市政机构的破产案件的相关制度,如冻结债权人对纳税人提起的诉讼等。第十一章为“重整”,这是《美国破产法典》中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其规定了有关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股本证券持有人委员会等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重整计划的提交、信息披露、征集意见、接受、修改和批准等有关事项,以及适用于特殊主体(铁路公司和小企业债务人)的特殊制度。第十二章和十三章分别是“有固定年收入的家庭农场主或渔业主的债务调整”和“有固定收入的个人的债务调整”,其规定有托管人、经管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清偿计划的提交、内容、修改和批准,以及重要的免责制度等。第十五章为“辅助程序和其他跨境破产案件”,该章的主要内容系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而制定,为处理跨境破产案件提供有效的机制,主要规定了对境外破产程序的承认和其他救济。《美国破产法典》的内容十分全面,从案件的启动到计划的批准,从清算到重整间不同程序的转换,从境外破产程序到国内破产案件,还有适用于不同主体的特殊制度,全都涵盖在内。
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特别顾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企业破产法》修改工作小组成员。国际破产协会中国委员会联席主席,美国破产学会(ACB)第十九届终身外籍会员。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是全国人大2006年《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立法起草组的主要成员。
主要学术研究领域为经济法学、破产法学、金融法学、法经济学等。著有《转型法律学》《破产法的转型》《法思想录》《经济法前沿理论问题研究》《破产法评论》等著述。
申林平
法学博士,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经济法博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UCLA School of Law)访问学者(2013-2014),美国美利坚大学法学院(WCL)访问学者(2009-2010),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理事,国际破产协会会员。
帮助数十家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开展破产重整与债务重组、公司境内外上市(IPO)与并购、破产衍生诉讼与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的法律业务,业务领域还包括以破产重整管理人身份、债权人(包括重整投资人、债务人)法律顾问角色整合资本市场资源帮助困境企业重生。
编著并出版有《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原理与实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解决之道》《中国〈境外直接投资法〉立法建议稿与理由》《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法律实务》《香港上市实务精讲与案例分析》等专业著作;已翻译完成《美国联邦破产诉讼规则》(U.S.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美国2020年消费者破产改革议案》(Consumer Bankruptcy Reform Act of 2020,又称沃伦议案)。
TITLE 11—BANKRUPTCY
CHAPTER 1—GENERAL PROVISIONS 4
CHAPTER 3—CASE ADMINISTRATION 82
SUBCHAPTER Ⅰ—COMMENCEMENT OF A CASE 84
SUBCHAPTER Ⅱ—OFFICERS 94
SUBCHAPTER Ⅲ—ADMINISTRATION 110
SUBCHAPTER Ⅳ—ADMINISTRATIVE POWERS 130
CHAPTER 5—CREDITORS, THE DEBTOR, AND THE ESTATE 190
SUBCHAPTER Ⅰ—CREDITORS AND CLAIMS 192
SUBCHAPTER Ⅱ—DEBTOR’S DUTIES AND BENEFITS 224
SUBCHAPTER Ⅲ—THE ESTATE 304
CHAPTER 7—LIQUIDATION 364
SUBCHAPTER Ⅰ—OFFICERS AND ADMINISTRATION 366
SUBCHAPTER Ⅱ—COLLECTION, LIQUIDA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THE ESTATE 390
SUBCHAPTER Ⅲ—STOCKBROKER LIQUIDATION 406
SUBCHAPTER Ⅳ—COMMODITY BROKER LIQUIDATION 420
SUBCHAPTER Ⅴ—CLEARING BANK LIQUIDATION 438
CHAPTER 9—ADJUSTMENT OF DEBTS OF A MUNICIPALITY 442
SUBCHAPTER Ⅰ—GENERAL PROVISIONS 444
SUBCHAPTER Ⅱ—ADMINISTRATION 448
SUBCHAPTER Ⅲ—THE PLAN 454
CHAPTER 11—REORGANIZATION 458
SUBCHAPTER Ⅰ—OFFICERS AND ADMINISTRATION 462
SUBCHAPTER Ⅱ—THE PLAN 498
SUBCHAPTER Ⅲ—POSTCONFIRMATION MATTERS 522
SUBCHAPTER Ⅳ—RAILROAD REORGANIZATION 532
SUBCHAPTER Ⅴ—SMALL BUSINESS DEBTOR REORGANIZATION 544
CHAPTER 12—ADJUSTMENT OF DEBTS OF A FAMILY FARMER OR
FISHERMAN WITH REGULAR ANNUAL INCOME 560
SUBCHAPTER Ⅰ—OFFICERS, ADMINISTRATION, AND THE ESTATE 562
SUBCHAPTER Ⅱ—THE PLAN 574
CHAPTER 13—ADJUSTMENT OF DEBTS OF AN INDIVIDUAL WITH
REGULAR INCOME 598
SUBCHAPTER Ⅰ—OFFICERS, ADMINISTRATION, AND THE ESTATE 600
SUBCHAPTER Ⅱ—THE PLAN 612
CHAPTER 15—ANCILLARY AND OTHER CROSS-BORDER CASES 636
SUBCHAPTER Ⅰ—GENERAL PROVISIONS 640
SUBCHAPTER Ⅱ—ACCESS OF FOREIGN REPRESENTATIVES AND
CREDITORS TO THE COURT 644
SUBCHAPTER Ⅲ—RECOGNITION OF A FOREIGN PROCEEDING AND
RELIEF 650
SUBCHAPTER Ⅳ—COOPERATION WITH FOREIGN COURTS AND
FOREIGN REPRESENTATIVES 658
SUBCHAPTER Ⅴ—CONCURRENT PROCEEDINGS 660
第十一篇 破产
第1章 总则 5
第3章 案件的管理 83
附章 案件的启动 85
第二附章 破产从业人员 95
第三附章 案件的管理 111
第四附章 管理职责 131
第5章 债权人、债务人和破产实体 191
附章 债权人和债权 193
第二附章 债务人的义务和权益 225
第三附章 破产实体 305
第7章 清算 365
附章 破产从业人员及案件的管理 367
第二附章 破产实体的收集、清算及分配 391
第三附章 证券经纪人清算 407
第四附章 商品经纪商清算 421
第五附章 结算银行清算 439
第9章 市政机构的债务调整 443
附章 一般规定 445
第二附章 管理 449
第三附章 计划 455
第11章 重整 459
附章 破产从业人员和管理 463
第二附章 重整计划 499
第三附章 批准后事项 523
第四附章 铁路公司重整 533
第五附章 小企业债务人重整 545
第12章 有固定年收入的家庭农场主或渔业主的债务调整 561
附章 破产从业人员、管理和破产实体 563
第二附章 计划 575
第13章 有固定收入的个人的债务调整 599
附章 破产从业人员、案件的实施和破产实体 601
第二附章 计划 613
第15章 辅助程序和其他跨境破产案件 637
附章 一般规定 641
第二附章 境外代表和债权人对本国法院的介入 645
第三附章 对境外程序的承认和救济 651
第四附章 与境外法院和境外代表间的合作 659
第五附章 并行程序 661
《美国破产法典》的体例十分庞大,其总计有九个章节,二百七十多条。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法典中重要术语的定义、解释规则、章节的适用、适格债务人等基本内容。第三章为“案件的管理”,主要规定了有关自愿破产、强制破产案件的启动,案件进行过程中参与的破产从业人员,破产财产、自动冻结、财产处置以及待履行合同等制度。第五章为“债权人、债务人与破产实体”,规定有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实体的权利和义务,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有豁免、撤销权、倾向性行为、抵销等有关制度。第七章为“清算”,规定了破产清算案件中的有关制度,包括托管人、债权人委员会的任命,案件的驳回与转换、免责等重要内容,也规定了适用于特殊主体(证券经纪人、商品经纪商和结算银行)的清算制度。第九章为“市政机构的债务调整”,即规定有适用于市政机构的破产案件的相关制度,如冻结债权人对纳税人提起的诉讼等。第十一章为“重整”,这是《美国破产法典》中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其规定了有关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股本证券持有人委员会等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重整计划的提交、信息披露、征集意见、接受、修改和批准等有关事项,以及适用于特殊主体(铁路公司和小企业债务人)的特殊制度。第十二章和十三章分别是“有固定年收入的家庭农场主或渔业主的债务调整”和“有固定收入的个人的债务调整”,其规定有托管人、经管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清偿计划的提交、内容、修改和批准,以及重要的免责制度等。第十五章为“辅助程序和其他跨境破产案件”,该章的主要内容系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而制定,为处理跨境破产案件提供有效的机制,主要规定了对境外破产程序的承认和其他救济。《美国破产法典》的内容十分全面,从案件的启动到计划的批准,从清算到重整间不同程序的转换,从境外破产程序到国内破产案件,还有适用于不同主体的特殊制度,全都涵盖在内。
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特别顾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企业破产法》修改工作小组成员。国际破产协会中国委员会联席主席,美国破产学会(ACB)第十九届终身外籍会员。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是全国人大2006年《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立法起草组的主要成员。
主要学术研究领域为经济法学、破产法学、金融法学、法经济学等。著有《转型法律学》《破产法的转型》《法思想录》《经济法前沿理论问题研究》《破产法评论》等著述。
申林平
法学博士,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经济法博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UCLA School of Law)访问学者(2013-2014),美国美利坚大学法学院(WCL)访问学者(2009-2010),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理事,国际破产协会会员。
帮助数十家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开展破产重整与债务重组、公司境内外上市(IPO)与并购、破产衍生诉讼与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的法律业务,业务领域还包括以破产重整管理人身份、债权人(包括重整投资人、债务人)法律顾问角色整合资本市场资源帮助困境企业重生。
编著并出版有《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原理与实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解决之道》《中国〈境外直接投资法〉立法建议稿与理由》《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法律实务》《香港上市实务精讲与案例分析》等专业著作;已翻译完成《美国联邦破产诉讼规则》(U.S.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美国2020年消费者破产改革议案》(Consumer Bankruptcy Reform Act of 2020,又称沃伦议案)。
中国破产法对美国破产法的借鉴--《美国破产法典》(中英文对照本)序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有两位教授以破产法为志业,一位是马克·罗依(Mark Roe)教授,以研究重整见长;另外一位则非常有名,即伊丽莎白·沃伦(Elizabeth Warren)教授。说她有名,是因为在20年前,她就是在哈佛纯粹教破产法的教授,兼任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她的专长是个人破产法,尤其关注个人破产中妇女与儿童的权益保护问题。正是这一专长,帮助她成为美国民主党马萨诸塞州参议员,美国政界自由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并于2019年正式参加美国总统竞选。2000年我在哈佛大学法学院任访问学者时,曾旁听过沃伦教授两学期的破产法课,也曾课后几次与沃伦教授相约在她办公室聊破产法。我很想请她来中国访问,她也表示了浓厚的兴趣,但囿于当时中美在破产法方面的差距,没有特别好的机会促成此事。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曾就凯恩克劳斯基金会赞助的破产重整研究项目让我邀请一些美国破产法专家,我也邀请过沃伦教授,但当时她忙于总统竞选,终未能成行。
在哈佛时,我就对美国破产法的文本有特别的兴趣,有一次我曾问过沃伦教授,为什么《美国破产法典》的章节编号是章、第三章、第五章、第七章、第九章、第十一章……而不是连续的呢?沃伦教授当时笑着说,这样我们以后就能在两章之间加入新的章节内容了。转眼二十多年过去了,我跟沃伦教授交流时所提的问题成为了一件早年学习美国破产法的趣事,沃伦教授去年牵头推出了《2020年消费者破产改革议案》(Consumer Bankruptcy Reform Act of 2020)也真的提出要在第九章和第十一章中新设第十章,而《美国破产法典》的完整中英文对照译本,也终于在法律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得以面世。
美国破产法是美国联邦宪法提到的两部法律之一,无论是在美国的法学院还是在美国的商业社会,破产法一直都是美国重要的法律之一,在美国也有着非常丰富的破产法实践。现行的美国破产法于1978年通过,通常被称为“破产法典(bankruptcy code)”,排列于美国联邦法典第11编。1978年《美国破产法典》颁布以来经历过多次修改,甚至2005年4月份美国总统布什还亲自签署通过了新的破产法修改草案,但是这部破产法的整体框架和基本内容还是比较稳定的。现行的《美国破产法典》共计九章:第1章:总则;第3章:案件的管理;第5章:债权人、债务人和破产实体;第7章:清算;第9章:市政机构的债务调整;第11章:重整;第12章:有固定年收入的家庭农场主或渔业主的债务调整;第13章:有固定收入的个人的债务调整;第15章:辅助程序和其他跨境破产案件。
从专业的角度评价,《美国破产法典》无疑是当今世界各国破产法中标准、、有影响力的破产法典。
《美国破产法典》在各国破产法中算是很标准的破产法,是因为美国破产法被美国宪法确定为具有宪制性,具有明确的宪法渊源;立法结构合理科学,虽然条文繁多复杂,但从一般条款、结构的定义和规则,到案件管理、债权人债务人与破产实体,再到清算重整诸制度,条分缕析,设计精巧;法律逻辑非常清晰,先定义后结构,先规则再管理,先清算后重整。先国内后境外,内容与程序依次展开;法律语言精炼准确,如规定破产时限时,甚至准确到时与分。
说《美国破产法典》先进,是因为美国破产法在立法内容背景上离不开英国、欧洲破产法的影子,但在立法之初,就抛弃了抄袭复制英欧破产法的想法,而从本国制宪主义实际出发,其立法带有很强的“创造性破坏”,特别是历史上两次革命性创新,一次是1978年在破产法中增加了第11章“重整”制度;另一次是2005年在破产法中增加了第15章“跨境破产”,这两次修法,不是简单的破产章节条文的增减,而是破产理念与文化的革新,使得美国破产法始终走在各国破产法的前列,引领着世界破产法发展的潮流。
美国破产法的影响力就不用多说了。世界两大法系在很多法领域都是制度竞争,各有体系,各有特色。但在破产法领域,原来的大陆法系的破产法体系,在近三十年纷纷改弦易张,学习美国破产法的精粹,其中,以德国、日本两国破产法为明显。
中国2006年《企业破产法》是在建构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中通过的部市场经济破产法。这部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破产法,在立法时对美国破产法中的一些重要制度进行了参照、学习与借鉴。这些借鉴与参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破产法的立法理念
中国2006年《企业破产法》在立法理念上参考了美国破产法,借鉴了美国破产法关于困境企业挽救的思想,特别是破产法不仅仅是清算法,还包括重整这一拯救法,就主要参考了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重整制度的设计理念。
二、自动冻结
“自动冻结程序”(automatic stay)是美国破产法中有强制性的规则。它指的是当债务人申请破产时,破产法院便自动启动了中止程序效力,暂时阻止债权人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美国破产法典》第7章(清算)、第11章(重整)和第13章(个人债务调整)均适用“自动冻结程序”。一旦自动冻结程序生效,债权人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的行为便是无效行为,破产法庭还可对债权人追索债务的行为予以制裁。自动冻结程序有两个目的。其一,它给债务人一个“喘息的空间”(breathing room),让债务人能够在债权人不断追债的压力中安静下来,清理一下债权债务关系脉络并思考下一步的出路;其二,它有助于阻止债权人“涌向法院”(race to the courthouse)“哄抢”债务人的所剩财产。自动冻结程序生效期间,债务人不得向任何债权人单独还债,各债权人也无权抢先一步去执行债务人的任何财产。当破产程序结束时,自动冻结程序亦随之失效。
中国《企业破产法》第16、19、20条被称为“三中止条款”,其规定的破产申请受理后个别清偿无效、对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与执行程序中止以及诉讼和仲裁的中止,借鉴了美国破产法中的“自动冻结”或“自动中止”制度。中国破产法规定的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自动冻结制度,如中国破产法未规定除外情形、解除情形及中止后相关诉讼的管辖权。
三、管理人制度
按照美国破产法的规定,美国的破产托管人(trustee)分为联邦托管人(United States trustee)和私人托管人(trustee in bankruptcy)。联邦托管人由隶属于美国司法部的破产托管人办公室委派公职人员担任,美国在1978年设置了这一机构来履行与破产案件有关的行政性职责;私人托管人则一般由律师担任,美国破产法规定了法院经一定程序可以依托管人申请或依职权对私人托管人提供的服务给予合理的报酬,并对必要费用予以报销。联邦托管人总体上负责破产程序的有效运行及其公正性,包括向法庭推荐私人托管人、监督破产各方当事人和私人托管人行为、向法庭报告破产事务进展等职责;私人托管人的职责则依破产程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包括清理、变卖、分配破产财产;调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撤销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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