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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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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台大法学基金会 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280119

出版时间2017-04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定价298元

货号29644330

上书时间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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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德国民法》,1881年开始编撰, 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渊远流长,世界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深受其影响。1965年,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集结当时民法学界硕彦,翻译整部《德国民法》,内容完整、质量优良。2015年,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集结台湾地区诸位民法学者,更续绝学,一展德国民法五十年来不同之风貌。本书亮点如下:
1. 收录最新德国民法修正。
2. 德中对照,收录专有词汇索引表,以利学习与研究。
3. 批注丰富。
4. 收录《德国民法》与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条文对照表。
本书的最新翻译出版,将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制定编纂《中国民法典》提供重要参考资料。



作者简介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原为法学院下之法律学系,经1996年6月15日举行之八十四学年度第二学期第二次校务会议第一次延会决议通过升格为院,并经同意自八十七学年度起,将原法学院分设为「社会科学院」及「法律学院」。但因院址未确定的关系,至1999年8月两院始正式分立。



目录
编译委员会
推荐序一 / 翁岳生
推荐序二(含原文) / Max G. Huber
第二版序 / 蔡明诚
例  言
德国民法总简介 / 魏东雄(修订)

第一编  总则编
简  介3
第一章  人5
第一节  自然人、消费者、企业经营者(§§1-20)6
第二节  法  人(§§21-89)12
第二章  物及动物(§§90-103)62
第三章  法律行为79
第一节  行为能力(§§104-115)84
第二节  意思表示(§§116-144)94
第三节  契  约(§§145-157)127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158-163)138
第五节  代理及代理权(§§164-181)143
第六节  允许及承认(§§182-185)158
第四章  期间及期日(§§186-193)163
第五章  消灭时效168
第一节  消灭时效之目标及期间(§§194-202)169
第二节  时效消灭之不完成、期满之不完成及重新开始(§§203-213)179
第三节  消灭时效之法律效果(§§214-225)190
第六章  物行使权利、自卫行为、自助行为(§§226-231)195
第七章  提供担保(§§232-240)201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总则编)208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总则编)212
第二编  债之关系法
简  介219
第一章  债之关系之内容228
第一节  给付义务(§§241-292)228
第二节  债权人迟延(§§293-304)259
第二章  因定型化契约而生之法律行为之债(§§305-310)263
第三章  约定债之关系282
第一节  成立、内容及终了(§§311-319)282
第二节  双务契约(§§320-327)308
第三节  向第三人为给付之承诺(§§328-335)314
第四节  定金、违约罚(§§336-345)317
第五节  解除;消费者契约之撤回权及退还权(§§346-361)321
第四章  债之关系消灭345
第一节  清  偿(§§362-371)345
第二节  提  存(§§372-386)349
第三节  抵  销(§§387-396)355
第四节  免  除(§397)359
第五章  债权之让与(§§398-413)360
第六章  债务承担(§§414-419)368
第七章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420-432)371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债编通论)376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债编通论)380

第八章  各种之债387
第一节  买卖、互易(§§433-480)387
第二节  分时居住权契约(§§481-487)413
第三节  金钱借贷契约;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间之融资
        协助与分期供给契约(§§488-515)420
第四节  赠  与(§§516-534)461
第五节  使用租赁契约,收益租赁契约(§§535-597)469
第六节  使用借贷(§§598-606)567
第七节  物之消费借贷契约(§§607-610)570
第八节  雇佣及类似契约(§§611-630之8)572
第九节  承揽及类似契约(§§631-651之13)594
第十节  居间契约(§§652-656)623
第十一节  悬赏广告(§§657-661之1)629
第十二节  委任、事务处理契约及支付服务(§§662-676之3)632
第十三节  无因管理(§§677-687)669
第十四节  寄  托(§§688-700)673
第十五节  物之携入旅店主人处所(§§701-704)677
第十六节  合  伙(§§705-740)681
第十七节  共同关系(§§741-758)697
第十八节  终身定期金(§§759-761)703
第十九节  不接近之债务(§§762-764)705
第二十节  保  证(§§765-778)706
第二十一节  和    解(§779)713
第二十二节  债务约束、债务承认(§§780-782)713
第二十三节  指示证券(§§783-792)715
第二十四节  无记名证券(§§793-808)719
第二十五节  物之提示(§§809-811)726
第二十六节  不当得利(§§812-822)727
第二十七节  侵权行为(§§823-853)732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债编各论)747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债编各论)756

第三编  物权编
简  介767
第一章  占  有(§§854-872)769
第二章  土地物权通则(§§873-902)778
第三章  所有权795
第一节  所有权之内容(§§903-924)795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之取得与丧失(§§925-928)806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之取得及丧失(§§929-984)810
第四节  所有权请求权(§§985-1007)838
第五节  共  有(§§1008-1011)851
第四章  地上权a(删除)(§§1012-1017)853
第四章  役  权854
第一节  地役权(§§1018-1029)854
第二节  用益权(§§1030-1089)860
第三节  人役权(§§1090-1093)890
第五章  先买权(§§1094-1104)894
第六章  物上负担(§§1105-1112)900
第七章  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904
第一节  抵押权(§§1113-1190)904
第二节  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1191-1203)948
第八章  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955
第一节  动产质权(§§1204-1272)955
第二节  权利质权(§§1273-1296)982
地上权法(§§1-39)995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物权编)1019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物权编)1025
第四编  亲属编
简  介1033
第一章  民法之婚姻1044
第一节  婚  约(§§1297-1302)1044
第二节  结  婚(§§1303-1312)1046
第三节  婚姻之废止(§§1313-1318)1052
第四节  死亡宣告后之再婚(§§1319-1352)1059
第五节  结婚之普通效力(§§1353-1362)1060
第六节  夫妻财产制(§§1363-1563)1070
第七节  离  婚(§§1564-1587)1149
第八节  宗教之义务(§1588)1171
第二章  亲  属1172
第一节  通  则(§§1589-1590)1172
第二节  血统起源(§§1591-1600之5)1173
第三节  扶养义务(§§1601-1615之15)1185
第四节  父母与子女间之一般法律关系(§§1616-1625)1200
第五节  亲  权(§§1626-1711)1207
第六节  辅  佐(§§1712-1740)1246
第七节  收  养(§§1741-1772)1249
第三章  监护、法定辅助与襄佐1274
第一节  监  护(§§1773-1895)1274
第二节  法律上之辅助(§§1896-1908之10)1329
第三节  襄  佐(§§1909-1921)1352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亲属编)1359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亲属编)1367
第五编  继承编
简  介1377
第一章  继承之顺序(§§1922-1941)1393
第二章  继承人之法律地位1403
第一节  继承之承认及拒绝,遗产法院之救济(§§1942-1966)1403
第二节  继承人对遗产债务之责任(§§1967-2017)1414
第三节  遗产请求权(§§2018-2031)1440
第四节  多数继承人(§§2032-2063)1447
第三章  遗  嘱1466
第一节  通  则(§§2064-2086)1466
第二节  继承人之指定(§§2087-2099)1477
第三节  后位继承人之指定(§§2100-2146)1483
第四节  遗  赠(§§2147-2191)1507
第五节  负  担(§§2192-2196)1531
第六节  遗嘱执行人(§§2197-2228)1534
第七节  遗嘱之订定及废止(§§2229-2264)1548
第八节  共同遗嘱(§§2265-2273)1559
第四章  继承契约(§§2274-2302)1564
第五章  特留份(§§2303-2338之1)1579
第六章  继承权之丧失(§§2339-2345)1601
第七章  继承之抛弃(§§2346-2352)1605
第八章  继承证书(§§2353-2370)1609
第九章  遗产买卖(§§2371-2385)1614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继承编)1622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继承编)1629

缩写说明1637
专有词汇索引表1641
附录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对照表1731

内容摘要

《德国民法》,1881年开始编撰, 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渊远流长,世界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深受其影响。1965年,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集结当时民法学界硕彦,翻译整部《德国民法》,内容完整、质量优良。2015年,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集结台湾地区诸位民法学者,更续绝学,一展德国民法五十年来不同之风貌。本书亮点如下:
1. 收录最新德国民法修正。
2. 德中对照,收录专有词汇索引表,以利学习与研究。
3. 批注丰富。
4. 收录《德国民法》与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条文对照表。
本书的最新翻译出版,将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制定编纂《中国民法典》提供重要参考资料。



主编推荐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原为法学院下之法律学系,经1996年6月15日举行之八十四学年度第二学期第二次校务会议第一次延会决议通过升格为院,并经同意自八十七学年度起,将原法学院分设为「社会科学院」及「法律学院」。但因院址未确定的关系,至1999年8月两院始正式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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