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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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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卢梭 著 李平沤 译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128391

出版时间2017-05

装帧精装

开本其他

定价38元

货号29408991

上书时间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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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前言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一部政治哲学著作。它探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它的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它的问世,是时代的需要,是人类社会向前进步的产物;它正确回答了历史进程提出的问题:法国命运的航船驶向何方?
  人类是幸运的,人民是伟大的,在历史发展的紧要关头,总有人指引前进的道路,人民总能及时做出正确的抉择。
  “在18世纪的法国政治思想领域里,存在着三种改革国家政治制度的学说:孟德斯鸠主张立宪君主制,伏尔泰主张开明的君主制,而卢梭主张民主共和制。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终选择了卢梭的主张,实行民主共和制。”
  一、“我把我的一生献给真理。”
  笔者在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主权在民Vs“朕即国家”——解读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引言中,有几段话谈到《社会契约论》对1789年法国大革命产生的影响,现略加修改和删节,引录如下: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正文前的“小引”中说他这本书是一篇“简短的论文”,是从一部“内容极为广泛的著作中摘录出来的”。他说:“就这部著作已经写好的文字中可供采择的各部分而言,以这一部分为重要,因此我认为还不是不值得奉献于公众。”
  他这个话是1762年说的,说得很谦逊。卢梭没有料到的是,时隔二十七年之后,到1789年法国大革命一爆发,他这篇“简短的论文”不仅“可供采择”,而且变得家喻户晓、广为人知,人们一谈到“自由和平等”,一谈到人民是“国家的主权者”,人民的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就要从他的《社会契约论》中寻找依据,就要用这本书作为他们推翻君主专制和建立民主制度的理论武器。
  《社会契约论》1762年发表时,作者署名为“日内瓦公民让-雅克·卢梭著”。有趣的是,恰恰是这位作者热爱的日内瓦共和国对这本书谴责得厉害,说它是“胆大妄为的,可恶的,亵渎宗教的,试图打倒教会和推翻各国政府的”。
  在《社会契约论》出版后的第二年,即1763年,有人发表了一篇文章,题名《为宗教雪耻——驳斥亵渎宗教的作者》,指摘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一本“煽动暴乱的书”。有一个名叫贝尔蒂埃的耶稣会教士,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发表后不久,便着手写一本《评让一雅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几乎逐章逐段地批驳《社会契约论》中的观点,为君权神授说大唱赞歌。然而,等到他的书经过图书审查官的审查,于1789年6月15日批准出版后仅一个月,即1789年7月14日,巴黎人民便攻破了巴士底狱,拉开了法国大革命的帷幕,应验了那些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提出指摘的人的谶语。
  卢梭逝世于1778年,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当然不是由他和他的《社会契约论》直接发动或煽动起来的;大革命的爆发自有它内在的和外在的原因,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它的爆发和发展起到了催化和推动作用,则是世所公认的。在当时革命运动的领袖人物发表的文章和演说中,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的论点,比其他任何一个思想家和政论家的言论被引用的次数都多。



导语摘要

《社会契约论》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重要的经典之一,是震撼世界的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号角和福音书。它探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其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权力的运动,以及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作者简介

让-雅克·卢梭(1712-1778),法国18世纪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杰出的民主政论家和浪漫主义文学流派的开创者,启蒙运动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有《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忏悔录》等。


译者简介:


李平沤,1924年生于四川,195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西方语言文学系;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语系教授,我国卢梭问题研究专家,商务印书馆资深译者,商务版《卢梭全集》编译者。



目录

小引

章 卷的题旨
第二章 论原始社会
第三章 论强者的权利
第四章 论奴隶制
第五章 论总需追溯到一个原始的约定
第六章 论社会公约
第七章 论主权者
第八章 论社会状态
第九章 论财产权

第二卷
章 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第二章 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第三章 论公意是否会出错误
第四章 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第五章 论生死权
第六章 论法律
第七章 论立法者
第八章 论人民
第九章 论人民(续)
第十章 论人民(续)
第十一章 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
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类

第三卷
章 政府通论
第二章 论不同的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
第四章 论民主制
第五章 论贵族制
第六章 论君主制
第七章 论混合政府
第八章 论没有任何一种政府形式适合于一切国家
第九章 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第十章 论政府的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
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死亡
第十二章 怎样保持主权权威
第十三章 怎样保持主权权威(续)
第十四章 怎样保持主权权威(续)
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
第十六章 论政府的创建绝不是一项契约
第十七章 论政府的创建
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

第四卷
章 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
第二章 论投票
第三章 论选举
第四章 论罗马人民大会
第五章 论保民官制
第六章 论独裁制
第七章 论监察官制
第八章 论公民的宗教信仰
第九章 结束语

附录一 社会契约论(初稿本)
附录二 《山中来信》第6封信(摘译)
后记



内容摘要

《社会契约论》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重要的经典之一,是震撼世界的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号角和福音书。它探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其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权力的运动,以及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主编推荐

让-雅克·卢梭(1712-1778),法国18世纪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杰出的民主政论家和浪漫主义文学流派的开创者,启蒙运动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有《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忏悔录》等。

译者简介:

李平沤,1924年生于四川,195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西方语言文学系;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语系教授,我国卢梭问题研究专家,商务印书馆资深译者,商务版《卢梭全集》编译者。



精彩内容

一个公民能对国家提供的各种服务,只要主权者一提出要求,他就应当立刻照办;但主权者不能对臣民施加对共同体没有用处的约束,它甚至连想都不敢想,因为按理性的法则,没有理由的事,就不能做;按照自然的法则,同样是不能做的。
  把我们与社会体联系在一起的那些约定之所以是必须履行的,完全是由于它们是相互关联的,是由它们的性质所决定的:一个人在履行这种约定时,就不可能不是在为他人效力的同时也是在为自己效力。如果不是因为大家都把“每个人”这个词理解为他自己,都想到为大家投票也就是在为自己投票,公意又怎么会总是公正的,而且大家又怎么会都希望他们当中的每一个人都幸福呢?这就证明权利平等和它们所产生的正义观念是由于每个人的偏私所产生的,因而也是由于人的天性所产生的;这也证明了公意要真正成为公意,就应当在它的目的和本质上是公正的:它必须来自全体,才能适用于全体。如果它倾向于某个个别的和特定的目的的话,它就会失去它天然的公正性,因为这时候我们是根据一些与我们无关的事情来进行判断的,因而便没有真正的公平原则来指导我们。
  事实上,一项个别的事情或个别的权利,只要在某一点上未被事先的公约所规定,就会引起争议。在这场争议里,有关的个人为一方,而公众则为另一方,但我在这里既不知道它应当遵循什么法律,也不知道该由哪位法官来判决。这时候,如果把它提交给公意去表决的话,那是很可笑的,因为公意只能是一方的结论;这种结论,对另一方来说则是一种外来的和个别的意志,因而将造成不公平,而且容易犯错误。另外,正如个别意志不能代表公意一样,公意一有了个别目的,它就会改变它的性质,就不能再作为公意对某个人或某件事情做出判决。例如,当雅典的人民任命或罢免他们的首领,或者对某人授予荣誉或对另一人进行惩罚,如果他们不加区别地用许许多多个别的法令来做应该由政府来做的事,这时候,人民就不再有真正意义的公意;他们就不是作为主权者行事,而是作为行政官行事了。这似乎与一般人的看法相反,不过,请允许我留待以后来陈述我的看法。
  人们由此可以想象得到:公意之所以能成为公意,不在于它所得的票数,而在于其间有使人们结合起来的共同的利益。因为,在这种制度下,每个人都必然会服从他要求别人遵守的条件;这种利益和正义二者之间的可赞美的一致性,使公众的讨论具有一种任何其他个别事情所没有的公正性。在个别事情的讨论中,由于没有能把法官的准则和当事人的准则联系起来形成一致的共同利益,因此这种公正性便消失了。
  无论从哪方面探讨这个原则,我们都会得出同样的结论,即:社会公约在公民之间将奠定这样一种平等,使他们每个人都遵守同样的条件,从而享受同样的权利。可见,由于公约的性质,主权的一切行为,也就是说真正出于公意的一切行为,都将同等地约束或关心所有的公民,因而主权者只认国家共同体而不区别对待组成这个国家中的任何一个个人。然则,主权行为严格说来究竟是一种什么行为呢?它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约定,而是共同体同它的每个成员之间的约定。这个约定是合法的,因为它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的;是公平的,因为它对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是有益的,因为它除了大家的幸福以外,便没有其他的目的;是巩固的,因为它有共同的力量和权力做保证。只要臣民们都只服从这样一个约定,他们就不是在服从任何一个个人,而是在服从他们自己的意志。如果问主权者和公民各自的权利会扩大到何种程度,那就等于是问公民们将自己约束自己——每个人对全体和全体对他们当中的每一个人——到何种程度。
  由此可见,主权权力无论是多么、多么神圣和多么不可侵犯,都不会超过而且也不可能超过公共约定的界限,而且每个人都可自由处置这种约定所留给他的财产和自由;可见主权者无权使某个臣民比另一个臣民承受更多的负担,因为,如果他这样做的话,事情就变成个别的了,主权者的权力就不再有效了。
  ……



媒体评论

卢梭的《民约论》(《社会契约论》旧译)在“欧洲学界如旱地起一霹雳,如暗界放一光明,风驰云卷,仅十余年,遂有法国大革命之事。自兹以往,欧洲列国之革命纷纷继起,卒成今日之民权世界。《民约论》,法国大革命之原动力也;法国大革命,十九世纪全世界之原动力也”。

――梁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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