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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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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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西耶斯 著 冯棠 译 张芝联 校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011082

出版时间1990-03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平装

开本大32开

定价28元

货号29334124

上书时间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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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为纪念法国大革命二百周年(1789-1989),我们翻译出版西耶斯的两篇名著:《论特权》和《第三等级是什么?》。这两本小册子先后于1788年11月和1789年1月问世,它们在鼓动革命人民和促进政治社会改革方面起过重大作用,今天读来仍有新鲜感。
  从一定意义上说,西耶斯开始了法国革命,也结束了法国革命。埃马努埃尔•约瑟夫•西耶斯(Emmanuel Joseph Sieyes,1748-1836)生于税务官家庭,早年受耶稣会修道院教育,成为神甫,当过夏特尔大教堂议事司铎,享有教会领地。因缺乏宗教虔诚,对神学格格不入,他从未履行神职。对哲学、政治经济学,他有浓厚兴趣,熟读洛克、马布利、孑L迪雅克等哲学家的著作。1788-1789年连续发表四本小册子,抨击两个特权等级(教士、贵族),宣传政治制度改革,从此名声大振。巴黎选他为1789年5月召开的三级会议中第三等级代表,表明他与特权等级的决裂。
  在此期间,他积极参与把三级会议改为国民议会的活动,起草《网球场宣誓》(1789年6月20日)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拥护《教士公民宪法》(1790年7月12日);参与制定1791年宪法。当选国民公会代表后,他与平原派坐在一起,投票赞成处死国王路易十六,但对其他革命措施往往采取默认和审慎态度。无怪乎后来在谈到革命恐怖时期时,他轻描淡写地说一句:“我活过来了。”
  热月政变(1794年7月27日)后,西耶斯重新站到前台,被选为救国委员会委员(1795年3月),一度任国民公会主席(1795年4月)。因不满于共和三年宪法(1795年7月通过),他拒绝参加督政府,但在五百人会(1797年果月政变后任该会主席)中极为活跃。1798年被派至柏林任大使。1799年5月任督政官后,他竭力谋求结束革命的途径。此时三十岁的拿破仑•波拿巴将军恰好从埃及回国,西耶斯找到了他亟需的一把“利剑”,于是同他合作排挤其他督政官,发动雾月政变(1799年11月9-10日),从而结束了法国革命。
  西耶斯以为此后可以施展自己的政治才能,特别在制定新宪法方面。他拟订了一部宪法草案,以“服从来自下面,权威来自上面”为原则,规定一整套繁琐的牵制机构,上设“大选侯”为荣誉元首。拿破仑对他的权力受限制大为不满,亲自修改宪法草案,并把西耶斯排除在执政府之外。为安抚起见,西耶斯被安排在元老院,拿破仑赏赐他大片领地,后又封他为帝国伯爵。他对拿破仑日益失望,转而支持波旁王朝复辟,但在“百日统治”时,他仍出席贵族院会议。1815年波旁王朝第二次复辟后,西耶斯因“弑君”罪被放逐,长期定居布鲁塞尔,直至1830年七月革命后方回国。1836年6月默然去世。



导语摘要

本书所收的这两篇论文,是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法学家、政治思想家西耶斯的代表作。《论特权》集中揭露了特权阶级的垄断性和寄生性,以及特权的弊端给国家社会带来的危害。《第三等级是什么?》着重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三等级是什么?是一切,是整个国家;第三等级在政治秩序中的地位是什么?什么也不是;第三等级要求什么?要求取得某种地位。这本书在法国大革命前夕起了极大的宣传鼓动作用。



作者简介

西耶斯(Emmanuel-Joseph Sieyès, 1748 – 1836)西耶斯是法国大革命的推手,他的政论小册子《论特权》(Essai sur les privilèges)催生了《谁是第三阶级?》(Qu'est-ce que le tiers-état?),后者被公认为真正的革命宣言。他在革命期间,也参与了《网球场宣言》和《人权宣言》的起草,与1791年的制宪,在思想或行动上,他都可說是大革命的推手。在经历过议会议政与行政官职务后,他又与拿破仑合作,发动雾月政变,結束了法国大革命,完整見证了革命的起落。


译者简介:


冯棠(1951-2001),1978年他考入南开大学历史系世界史专业,获历史学学士学位。1982年考入北京大学历史系欧美近代史专业,师从法国史专家张芝联教授,获历史学硕士学位。1997年至1998年赴法国普罗旺斯大学进修。曾任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译著有西那斯《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富尔《文艺复兴》、多古尔《中世纪的生活》等。著作有《法国文化史》(合著)等。



目录

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


章 第三等级是整个国家


第二章  迄今为止第三等级是什么?什么也不是。


第三章  第三等级要求什么?要求取得某种地位。


节  个要求  第三等级代表只能选自真正属于第三等级的公民。


第二节  第三等级的第二个要求  第三等级的代表须与两个特权等级的代表在数量上相等。


第三节  第三等级的第三个即后一个要求  三级会议投票不依等级,而依人头。


第四章政府曾试图做过什么以及特权者为第三等级倡议什么


节  省议会


第二节  显贵会议


第三节  前两个等级的爱国作家


第四节  平等承担赋税的许诺


第五节  特权者与政府的共同朋友所提出的折中办法


第六节  有人提议仿效英国宪法


第七节  仿效精神不会把我们引向正确道路


第五章  本应做的事。——有关的原则


第六章  尚需做的事。若干原则的阐发


译名对照表



内容摘要

本书所收的这两篇论文,是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法学家、政治思想家西耶斯的代表作。《论特权》集中揭露了特权阶级的垄断性和寄生性,以及特权的弊端给国家社会带来的危害。《第三等级是什么?》着重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三等级是什么?是一切,是整个国家;第三等级在政治秩序中的地位是什么?什么也不是;第三等级要求什么?要求取得某种地位。这本书在法国大革命前夕起了极大的宣传鼓动作用。



主编推荐

西耶斯(Emmanuel-Joseph Sieyès, 1748 – 1836)西耶斯是法国大革命的推手,他的政论小册子《论特权》(Essai sur les privilèges)催生了《谁是第三阶级?》(Qu'est-ce que le tiers-état?),后者被公认为真正的革命宣言。他在革命期间,也参与了《网球场宣言》和《人权宣言》的起草,与1791年的制宪,在思想或行动上,他都可說是大革命的推手。在经历过议会议政与行政官职务后,他又与拿破仑合作,发动雾月政变,結束了法国大革命,完整見证了革命的起落。

译者简介:

冯棠(1951-2001),1978年他考入南开大学历史系世界史专业,获历史学学士学位。1982年考入北京大学历史系欧美近代史专业,师从法国史专家张芝联教授,获历史学硕士学位。1997年至1998年赴法国普罗旺斯大学进修。曾任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译著有西那斯《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富尔《文艺复兴》、多古尔《中世纪的生活》等。著作有《法国文化史》(合著)等。



精彩内容

 《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不得损害他人,这是一条母法,所有其他法律均当由此产生。立法者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正是将这一伟大的自然法分门别类地具体变成各种实施条文的;所有的人为法即由此而来。能够阻止人们损害他人的法律是好法律:既不能直接地又不能间接地服务于这个目的的法律必定是坏法律;因为它们妨碍自由,并与真正良好的法律相对立。
  由于长期的精神奴役,种种可悲的偏见得以乘虚而入。人民几乎真诚地相信,他们只有权做法律明文规定的事。他们好像完全不知道,自由先于一切社会,先于所有立法者而存在;也不知道人们之所以结为群体,只是为了使他们的权利免遭恶人的算计,并在这种安全的保护下,致力于更广泛地、更有力地发展他们的精神素质和身体素质,以便得到更丰富的生活享受。所以设置立法者的目的,不是为着给予我们权利,而是为着保护我们的权利。如果立法者限制我们的自由,那只能是针对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凡法律未予禁止的,均属公民自由的范围。
  我们借助于这些基本原理便能对特权作出判断。那些以免受法律管束为目的的特权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已指出,所有法律都直接或间接地说:不得损害他人;而对特权者似乎是说:允许你们损害他人。没有任何权力机构得以作出这样的特许。如果法律是好的,人人都应遵守;如果法律是坏的,那就必须将它废除,因为它是对自由的侵害。
  同样地,任何人也不应对法律未予禁止的事物拥有独一无二的特权;否则就是夺走公民们的一部分自由。我们亦已指出,凡法律未予禁止的都在公民自由的范围之内,都是属于大家的。让某一个人对属于大家的东西拥有独一无二的特权,这等于为了某一个人而损害大家。这种做法既表现了不公正的思想,又表现了荒诞悖理的思想。
  因此,按照事物性质来说,所有特权都是不公正的,令人憎恶的,与整个政治社会的目的背道而驰。
  荣誉特权也不得作为例外而不被一律禁止,因为它们具有我们刚才指出的特点之一,即对法律未予禁止的事物拥有独一无二的权利;更不必说,在荣誉特权的伪善名义下,几乎没有任何一种金钱上的好处是荣誉特权不打算侵占的。但是,由于甚至在清醒的人当中,也有若干人公然支持这类特权,或至少要求对之宽容,因而仔细考察这类荣誉特权是否真的比其他特权较可原谅,这是有好处的。
  至于我,我直率地说,我觉得它们是又一种邪恶,这种邪恶在我看来甚于所有的邪恶。原因在于它们有腐蚀公民这个大集团的危险,而腐蚀人们当然不是一种小小的坏事。很难设想,人们怎么能够同意为使三十万人得到可笑的荣誉而愿意这样侮辱二千五百七十万人。这里绝无任何符合普遍利益的东西。
  给予某些人以荣誉特权,过硬的理由无非是这些人曾经大大效劳于祖国,也就是效劳于国民,而国民无非就是全体公民。好吧!对有功于躯体的肢体给予奖励;但千万不要荒谬愚蠢到用抬高肢体去压低躯体。公民群众永远是人们为之效力的主体。从任何意义上说,难道能够仅仅因为效力者曾为群众服务应得到报酬而牺牲主体吗?
  如此令人吃惊的矛盾本应普遍地为人们所感到。事实远非如此:我们的发现可能显得很新颖,至少非常奇特。这就是,在这个问题上,在我们中间存在一种根深蒂固的迷信,它排斥理性,甚至容不得怀疑。某些未开化的民族以可笑的畸形为美,并将畸形作为自然美加以崇敬。在极北的诸民族中,人们愚蠢地滥加崇敬的,正是一些更为畸形的政治赘疣,由于它们汲干了社会机体而尤为有害。但是迷信一旦消失,被它毁坏的机体便以其全副力量及其自然美重新出现。
  什么!有人说道,难道你不愿承认为国家所作的功绩吗?请原谅,但是我不能把任何不公正或使人堕落的东西当作国家给予的酬报;因为不应该以损害一个人来酬报另一个人。让我们切勿把特权与酬报这两种截然不同的东西混为一谈。
  你们说的是平常的劳务吗?报偿这类劳务的有普通的薪水或同样性质的赏赐。是由于完成一项重大任务或建立一项卓著的功绩吗?那就请根据应予酬报者的才干,给予迅速的晋升或显要的职务。后,倘若必要,不妨增加年金,但是这种情况应该为数极少,并且只能用于年迈、伤残等具体情况而不能用任何其他手段给以足够报偿的时候。
  你们说,这还不够;我们还需要显赫的荣耀;我们要确保得到公众的尊重和敬意……
  在这方面,我可以用简单常识来回答你们:真正的荣耀存在于你们为祖国和人类所作的贡献之中,公众的尊重和敬意不会不给予建立了这类功绩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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