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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为华,韩晓冬,刘世刚
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8027878
出版时间2017-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6元
货号25121533
上书时间2024-10-20
“十二五”规划教材、工学结合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项目化创新系列教材《建筑工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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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编者水平有限,本书难免有不当之处,敬请广大读者和同行批评指正。
本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对建设工程法律基础知识、建设工程执业资格制度、建设工程项目报建与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及建设工程其他法规等九章内容进行了较系统的阐述,并配置了大量针对性训练题。通过本书的学习,读者能够综合掌握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及实际应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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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对建设工程法律基础知识、建设工程执业资格制度、建设工程项目报建与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及建设工程其他法规等九章内容进行了较系统的阐述,并配置了大量针对性训练题。通过本书的学习,读者能够综合掌握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及实际应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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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的法律体系,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工程法律具有综合性的特点,虽然主要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还包括行政法、民法、商法等的内容。建设工程法律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具有自己的完整体系。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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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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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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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制定法、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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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两类。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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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设的法律既包括专门的法律,也包括相关的其他法律。例如,前者有《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后者有《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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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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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目前,各地方都制定了大量的规范建设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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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目前,大量的建设法规是以部门规章的方式发布的,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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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规章。
如《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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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的效力层级,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从而形成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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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力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指公法权力主体在实施公权力行为中,当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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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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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法规及其法律地位
1.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体现国家组织、管理、协调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以及相关的民事关系。
建设法规的作用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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