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主编:李丽,女,汉族,河南滑县人,硕士研究生,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经济贸易系讲师,研究方向:市场营销、法律、经济管理等。长期从事经济法、电力法规的教学和培训工作,参编《经济法》教材的撰写,主持和参与了河南省社科联调研项目《河南省农村零售业发展状况研究》《职业教育促进河南省产业升级机制研究》等调研课题并获奖。
副主编:李修臣,男,河南济源人,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教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律。赵晶,女,江苏无锡人。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电气工程系政工师。主要从事法律、经济管理、就业创业领域的教育与研究工作。
目录
目录
模块一法律基础知识1
第一部分案例与分析1
第二部分模块学习与引导2
11法与法律的概念2
12法的基本特征和作用2
13法的渊源3
14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要素5
15电力法的概念6
16电力法体系7
17电力法的适用7
18电力法律关系8
19电力法的基本原则9
第三部分知识巩固11
模块二物权法与电力法规15
第一部分案例与分析15
第二部分模块学习与引导16
21物的概念及分类16
22物权的内涵17
23物权法18
2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9
25物权变动20
26所有权22
27用益物权24
28土地空间权29
29相邻关系30
210共有31
211担保物权32
212电力设施的保护33
213电力设施的保护方式36
214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36
215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点41
216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电力设施建设42
217地役权与电力设施的关系44
第三部分知识巩固46
第四部分实例应用47
实例1:曹某诉供电公司侵犯土地相邻权案47
实例2:常某诉供电公司施工损害其住宅案49
实例3:刘某诉供电公司电工随意停电案51
模块三合同法和电力法规55
第一部分案例与分析55
第二部分模块学习与引导56
31合同的基本知识56
32供用电合同61
33供用电企业的强制缔约规定67
34供用电合同的合同附件67
35供电合同无效和可撤销68
36委托转供电合同68
37供用电合同常见纠纷和处理69
38供用电合同管理72
第三部分知识巩固75
第四部分实例应用77
实例1:某市磨料公司与供电公司高压供电合同案77
实例2:姚某与供电公司电费收缴标准纠纷案82
实例3:付某诉供电公司违法停电案84
模块四人身触电事故与电力法规87
第一部分案例与分析87
第二部分模块学习与引导88
41侵权责任88
42高压触电事故的侵权责任91
43低压触电事故的侵权责任96
第三部分知识巩固100
第四部分实例应用101
实例1:安某触电受伤诉学校侵权案101
实例2:陈某诉供电公司未尽监管责任案105
实例3:余某触电死亡案110
实例4:邹某钓鱼触电身亡案113
实例5:刘某低压触电事故案116
模块五安全生产法与电力法规119
第一部分案例与分析119
第二部分模块学习与引导120
51安全生产121
52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22
5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23
5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24
第三部分知识巩固126
模块六电力市场监管与电力法规128
第一部分案例与分析128
第二部分模块学习与引导129
61电力监管的基础知识129
62电力监管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32
第三部分知识巩固144
模块七反垄断法与电力企业145
第一部分案例与分析145
第二部分模块学习与引导147
71反垄断法的基础知识147
72电力企业与《反垄断法》的关系151
73反垄断机构153
第三部分知识巩固153
模块八与电有关的刑事法律制度156
第一部分案例与分析156
第二部分模块学习与引导157
81盗窃罪157
82破坏电力设备罪159
83重大责任事故罪161
8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62
8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64
86违法砍伐林木罪165
第三部分知识巩固167
第四部分实例应用168
实例:张某诉供电公司砍伐树木不合规案168
案例库172
案例一常某诉村民及供电公司乱接电线案172
案例二高某骑车被电线绊倒诉供电公司案174
案例三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修理变压器爆炸案176
案例四靳某触电受伤案177
案例五柯某收购废弃电缆触电案179
案例六姚某在养鸡场触电案182
案例七村民私自挪动屋后电线杆被砸身亡案184
案例八儿童在变压器上玩耍触电受伤案187
案例九小区的电力设施导致居民触电,供电公司应负什么责任?189
参考文献193
内容摘要
《电力法律法规教程》: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四种用益物权原则上均应由相关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而取得。此种基于法律行为的用益物权取得,或为创设取得(如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订立地役权合同取得地役权),或为移转取得(如通过订立转让合同从他人处受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均为继受取得方式。而且,由于用益物权的客体均为不动产,因此原则上以登记作为用益物权设立的生效要件。不过,考虑到我国土地登记制度的现状,《物权法》弱化了登记在用益物权设立中的作用。在四种用、益物权中,真正实行登记生效的只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则尚未建立登记制度。另外,除依法律行为取得外,当事人还可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消灭原因因具体用益物权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用益物权共同的消灭原因主要有:①标的物灭失,如宅基地使用权因宅基地灭失而消灭。②标的物被征收。集体土地被征收,原有土地之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地役权等用益物权也随之消灭。用益物权经登记的,在其消灭时,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此外,用益物权存续期间,也可能发生权利内容的变动,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其用途、地役权的存续期间的延长等。
用益物权的变更,原则上除须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须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能生效或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7.4用益物权的种类
1.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取得:①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设定而取得;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③继承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承包土地并且享有相关的经营权利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又叫承包人,享有如下基本权利:①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②自主经营权;③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④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时,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⑤将承包地作为供役地设立地役权的权利;⑥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享有补偿的权利;⑦对抗发包方非法行为的权利;⑧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权利;⑨请求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权利。其中第④项和第⑤项权利在电力纠纷中会经常涉及,尤其是农村的电力设施经常需要经过农民承包的土地,因为供电公司未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建设,往往容易损害承包人的利益而引起承包人的不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包括消灭原因与消灭后果。就消灭原因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的一种,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如标的物灭失、约定存续期间届满及标的物被征收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均可适用。消灭的原因有: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愿交回承包地。②承包地调整。对承包地进行调整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③承包地灭失。承包地灭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④承包地虽未灭失,但因其性质改变而不能再为农业目的使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消灭。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承包地可能发生灭失,如河岸边土地因崩岸而丧失。⑤承包地的收回。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⑦承包地被征收。⑧承包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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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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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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