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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忠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22702599
出版时间2021-06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118元
货号11651696
上书时间2025-01-01
第一章商事制度改革背景
第一节中国商事制度概述
一商事制度的基本概念
(一)商事
商事,或称为“商”,在《辞海》中解释为:贩卖货物,如经商;亦指从事商业的人,如小商小贩。早在几千年前,中国就有“商”的概念,《汉书·食货志》云:“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货曰商。”《白虎通义》更进一步解释说:“商之为言章者,章其远近,度其有亡,通四方之物,故谓之商也。”外文图书中也对“商事”作出过解释,如《韦氏辞典》指出,商事实际上是商品交换行为或买卖行为;又如《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商是货物或者生产品以及任何财物的交换过程。①综合上述文献的解释,“商事”可以概括为“商品交换活动”。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商”或“商事”的概念在经济学和社会学上被广泛运用,不断衍生出新的内涵和意义。随着商法的完善,“商事”一词逐渐发展为特定法律术语,“商事活动”从单纯的经济学上的流通领域延伸至生产领域,意指所有为了营利目的的流通和生产活动。有人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商事”更多的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之总称。②也有人认为“商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事”指营利性营业活动的一切事项,包括商业组织、商业登记、产业会计、商业管理、商事合同、商事仲裁、商业税收等;狭义的“商事”指商事法上的公司、票据、保险、海商等。①但是不管如何定义“商事”,都不会否定一个共识,那就是“商事”的基本内涵是营利活动。
(二)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又称为商主体,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事主体一般是指依照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包括从事商事经营的主体,也包括消费者、生产者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参与商事活动的主体;而狭义的商事主体则只包括前者。②由于广义的商事主体概念已经超过了本书的研究范畴,因此,我们将商事主体概念严格限定在狭义的范围,仅指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即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而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类似国外商法典中所指的“商人”。③
从分类来看,商事主体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其中商法人又称为企业法人,是现代商事活动中最基本的商事主体类型,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从事营利性营业的有限责任企业或组织。商个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法定的商事能力,独立从事营利性商行为,依法承担商事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个人,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商合伙在中国主要为合伙企业,分为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④
(三)商事登记、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1.商事登记
(1)商事登记的概念
商事登记是现代商法中的重要概念,大多数国家都有专门的立法来规定商事登记制度。如《日本公司法典》第49条、第579条规定,股份公司或者持股公司在其总公司所在地进行设立登记后成立。①《瑞士债法典》第643条、第783条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事登记处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②而对于其他商事主体的登记,多数国家或地区采取任意性原则,登记与否不影响其商事主体资格的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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