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商事制度改革创新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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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事制度改革创新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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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忠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22702599

出版时间2021-06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118元

货号11651696

上书时间202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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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李忠,男,汉族,1968年6月出生,湖南常德人,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曾任深圳外贸集团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坪山综合加工厂技术员、车间主任,深圳市企业管理协会办公室副主任,共青团深圳市委团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共青团市委 、学少部副部长(主持工作)、统战与联络部部长、组织与宣传部部长,深圳市团校(深圳青年学院)校长(院长),深圳市接待办副主任。

目录
导论(1)

 第一章商事制度改革背景5

 第一节中国商事制度概述(5)

 第二节商事制度改革前的回顾(14)

 第三节商事制度的改革环境(23)

 第二章探索酝酿博采众长(27)

 第一节商事制度改革应对的主要问题(27)

 第二节境外商事制度的启示(42)

 第三章攻坚克难破局探路(76)

 第一节改革探索重点突破(76)

 第二节店乘风破浪力推改革(96)

 第四章全面推进力行先试120

 第一节登记改革多点突破(120)

 第二节部门联动合力鼎新143

 第五章低砺前行持续深化(159)

 第一节立法:坚持法治改革(159)

 第二节登记:简易是不变的宗旨(165)

 第三节审批:简政放权进行到底(195)

 第四节监管:信用为核放管并举(213)

 第五节退出:灵活变通立异出新(252)

 第六章改革成效异彩纷呈(264)

 第一节持续激发创业创新热情,稳就业稳增长(264)

 第二节加快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267)

 第三节强力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降本提质增效(270)

 第四节有效优化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274)

 第五节有力推动法治创新,促进诚信社会建设(278)

 第六节纵横推广应用,带动多领域改革创新(280)

 第七章回顾过往展望未来(283)

 第一节改革历程的回顾思考(283)

 第二节深化改革的未来展望(294)

 附录一深圳市商事制度改革金色时点(304)

 附录二商事制度改革的他山之石(314)

 后记(337)

内容摘要

第一章商事制度改革背景

第一节中国商事制度概述

一商事制度的基本概念

(一)商事

商事,或称为“商”,在《辞海》中解释为:贩卖货物,如经商;亦指从事商业的人,如小商小贩。早在几千年前,中国就有“商”的概念,《汉书·食货志》云:“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货曰商。”《白虎通义》更进一步解释说:“商之为言章者,章其远近,度其有亡,通四方之物,故谓之商也。”外文图书中也对“商事”作出过解释,如《韦氏辞典》指出,商事实际上是商品交换行为或买卖行为;又如《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商是货物或者生产品以及任何财物的交换过程。①综合上述文献的解释,“商事”可以概括为“商品交换活动”。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商”或“商事”的概念在经济学和社会学上被广泛运用,不断衍生出新的内涵和意义。随着商法的完善,“商事”一词逐渐发展为特定法律术语,“商事活动”从单纯的经济学上的流通领域延伸至生产领域,意指所有为了营利目的的流通和生产活动。有人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商事”更多的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之总称。②也有人认为“商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事”指营利性营业活动的一切事项,包括商业组织、商业登记、产业会计、商业管理、商事合同、商事仲裁、商业税收等;狭义的“商事”指商事法上的公司、票据、保险、海商等。①但是不管如何定义“商事”,都不会否定一个共识,那就是“商事”的基本内涵是营利活动。

(二)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又称为商主体,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事主体一般是指依照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包括从事商事经营的主体,也包括消费者、生产者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参与商事活动的主体;而狭义的商事主体则只包括前者。②由于广义的商事主体概念已经超过了本书的研究范畴,因此,我们将商事主体概念严格限定在狭义的范围,仅指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即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而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类似国外商法典中所指的“商人”。③

从分类来看,商事主体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其中商法人又称为企业法人,是现代商事活动中最基本的商事主体类型,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从事营利性营业的有限责任企业或组织。商个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法定的商事能力,独立从事营利性商行为,依法承担商事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个人,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商合伙在中国主要为合伙企业,分为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④

(三)商事登记、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1.商事登记

(1)商事登记的概念

商事登记是现代商法中的重要概念,大多数国家都有专门的立法来规定商事登记制度。如《日本公司法典》第49条、第579条规定,股份公司或者持股公司在其总公司所在地进行设立登记后成立。①《瑞士债法典》第643条、第783条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事登记处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②而对于其他商事主体的登记,多数国家或地区采取任意性原则,登记与否不影响其商事主体资格的获得。

……



精彩内容
本书是深圳市商事制度改革事业的回顾与展望,全面总结经验,从而未进一步深化改革视野提供借鉴。商事制度改革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针对商事登记环节的改革,又称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是登记之后的监管措施改革,主要体现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不管是深圳还是全国的改革,都是从登记环节开始,因此改革之初也频繁采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表述。在进入改革深化阶段,才逐步统一成“商事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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