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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新明主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76412611
出版时间2023-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96元
货号15209659
上书时间2025-01-01
王新明,男,山西阳泉人。199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民主党派九三学社成员。1999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昌平分所主任,张家口仲裁委员会、承德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仲裁员。专业领域为建设工程、资产处置、企业合规、公司法等。
王新明律师长期担任多家建筑工程类央企、国企、民企常年法律顾问。建设工程领域实践经验丰富,为上述顾问单位和其他企业提供了大量诉讼及仲裁服务,为企业挽回巨额经济损失,依法保障了合法权益。
王新明律师理论功底深厚,曾出版《公司法实务全书》等作品。
第一章招投标和合同效力
第一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合同的效力认定第二节“阴阳”合同
第二章工程主体
第一节转包与违法分包第二节存在挂靠
第三节实际施工人
第三章工程价款
第一节工程价款结算
第二节固定价合同
第三节工程欠款违约责任
第四章工程期限
第一节对工程期限的认定
第二节对工程期限延误的认定及索赔第三节工程期限的顺延
第五章工程质量和保修
第一节工程质量责任
第二节工程质量保修
第六章工程竣工和验收以及司法鉴定第一节工程竣工和验收
第二节司法鉴定
后记
第一章招投标和合同效力
第一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合同的效力认定
一、南通市通州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江东太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
基本案情
(一)基本情况
2009年4月,吴江市东太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东太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1日经核准更名为苏州市吴江东太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太湖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吴江市建设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公开招标“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一一围垦区团结圩取土工程”标段工程,并于2009年4月2日至2009年4月9日期间发布招标公告
该项目招标文件于2009年4月15日经吴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招标文件载明:项目名称为“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围垦区团结圩取土工程”,建设地点“吴江市东太湖”,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方”,工程估价“7000万元”,其他“250万m”。招标主要范围:土方的挖运、堆放、便道、便桥、土源管理等。招标质量“合格”,定额工期为1090天(日历天),招标工期1090天(日历天),计划:2009年5月6日开工,2012年4月29日竣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报价”载明:投标报价范围:投标人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工程量清单等资料注明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该内容所必须的全部费用。投标报价方式:本工程项目采用固定单价报价。招标文件同时规定,限价公布为“最高限价”,公布时间为开标前3天。对合同主要条款,招标文件明确了工程付款进度及比例:本工程无预付款,中间付款按每月完成量或每完成20万方(リ土的挖运堆放后支付,按完成量的70%支付工程款;当完成100万土方量后支付中标措施费的50%,工程完成后,付至完成量的70%,措施项目费也付至中标措施费的70%;土方的数量须四方(施工方、接收方、接收方监理及业主确认并审计后付至审定造价的90%,余款一年后付清,须凭发票支付工程款。
2009年4月20日,招标代理机构吴江市建设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发布“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围基区团结圩取土工程”最高限价为5130万元,开标日期为 2009年4月23日 9:30
2009年4月28日,东太湖公司向通州市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通州市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6日经核准更名为南通市通州百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市政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百盛市政公司为“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围垦区团结圩取土工程”的中标人,中标价为5129. 653 629万元,中标内容:取土等,规模:土方约277万m’。该中标通知书经招标单位东太湖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吴江市建设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吴江市招标办盖章确认。
2009年5月8日,东太湖公司与百盛市政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围垦区团结圩取土工程;建设单位:东太湖公司;承包人:百盛市政公司;工程内容:土方的挖运、堆放、便道、便桥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09年5月6日(按实际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2012年4月29日(按实际开工日期推算),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90天,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为51 296 539.29元。合同专用条款第23.2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综合单价的风险因素(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吴建定便函[2008] 3号文;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的计算按吴建定便函[2008] 3号文;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规定。合同第23.3条,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工程量增减等。合同第26条,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工程无预付款,中间付款按每月完成量或每完成20万方土的挖运堆放后支付,按完成量的70%支付工程款;中间土方计量支付金额不包含措施费,当完成100万土方量后支付中标措施费的50%;工程完成后,付至完成量的70%,措施项目费也付至中标措施费的70%;土方的数量须四方(施工方、接收方、接收方监理及业主)确认并审计后付至审定造价的90%,余款一年后付清,须凭发票支付工程款。合同补充条款1:单价确定原则:土方运距暂按10km计,中标后每增减1km单价按10km中标价折算单价,增减运距由监理及业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认,不足1km且超过500m 按 1km计算,不足500m不计;当运距不足5km时,单价按5km计算;当运距超过20km时,单价按20km计算。补充条款4:……
本书共分为五章,分别从招投标和合同效力、工程主体、工程价款、工程期限、工程质量和保修、工程竣工和验收以及司法鉴定五个方面出发,体例清晰、内容简明、分析详尽,选取了大量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将深奥的法律问题简洁化。加之本书作者均从事建工领域争议解决多年的一线律师和法务部门负责人,作者们将其丰富的实践经验与本书案例及解析融会贯通,从专业的角度契合建设市场主体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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