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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善英,孙锐,王志芳著
出版社中国书籍出版社
ISBN9787506895750
出版时间2024-01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68元
货号14995213
上书时间2024-12-30
李善英,女,1981.8月出生,大学学历,注册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现任汪沟镇财政办副主任、金融办主任,山东省富民劳动奖章获得者,山东省财政系统先进个人,兰山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从事财政工作多年,曾获得山东省乡镇财政业务技能竞赛一名,被山东省总工会授予山东省时代岗位建功劳动竞赛标兵。孙锐,女,1985年1月出生于山东省蒙阴县,毕业于吉林大学财务会计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一直从事会计专业相关工作,经济师,工作经验丰富,发表论文数篇。就职于蒙阴县人民医院,先后从事出纳、会计、资产管理等岗位。王志芳,女,1989年8月生,汉族,山东青岛人。经济学学士,经济师,财税方向。就职于山东省调水工程运行维护中心胶州管理站,担任主管会计。主要负责预算,财务,审计等相关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税务风险防控等,并发表相关科研论文多篇。
第一章 财政与税收基础
第一节 财政概论
第二节 税收原理
第二章 公共财政及其职能
第一节 政府、市场与公共财政
第二节 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
第三章 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
第一节 财政收入
第二节 财政支出
第四章 国债、国家预算及预算管理体制
第一节 国债原理与制度
第二节 国家预算
第三节 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章 增值税、消费税与关税
第一节 增值税
第二节 消费税
第三节 关税
第六章 所得课税与财产课税
第一节 所得课税
第二节 财产课税
第七章 资源课税、行为课税与国际税收
第一节 资源课税
第二节 行为课税
第三节 国际税收
参考文献
《现代财政税收探索》: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具体来讲,就是国家按照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权分离的原则,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依法授权省、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权限内,将国有土地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可以多次转让,但无论转移到哪里,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仍是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所有权应随之转移,并依照规定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集体土地使用权按国家有关规定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的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是在土地使用权属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对土地实行经营、管理的方式。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对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授权。
(3)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4)房屋赠与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其中,将自己的房屋转交给他人的法人和自然人,称作房屋赠与人;接受他人房屋的法人和自然人,称为受赠人。房屋赠与的前提必须是,产权无纠纷,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自愿。由于房屋是不动产,加之价值较大,故法律要求赠与房屋应有书面合同(契约),并到房地产管理机关或农村基层政权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才能生效。如果房屋赠与行为涉及涉外关系,还需公证处证明和外事部门认证,才能生效。房屋的受赠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
(5)房屋交换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住户、用户、所有人,在双方之间或多方自愿的基础上,相互交换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其行为的主体有公民、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交换的标的性质有公房(包括直管房和自管房)、私房,标的种类有住宅、店面及办公用房等。交换行为的内容包括房屋使用权交换和房屋所有权交换。交换房屋使用权的,由于没有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交换房屋所有权的,按房地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交换双方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交换房屋所有权,双方交换价值相等的,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缴纳契税。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①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人股。以土地、房屋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亦属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应根据国家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由产权承受方缴纳契税。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经营企业的,由于产权所有人和使用权人未发生变化,不需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也无须缴纳契税。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在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债务人以自有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向债权人抵偿债务时,由于发生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因而视同房屋买卖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③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获奖方式承受房屋权属,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屋,应当视同房屋赠与,应由获奖人按规定缴纳契税。④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房屋买卖,由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产权承受人按规定缴纳契税。
土地、房屋权属(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是否发生变更转移,是确定土地、房屋交易行为是否纳入契税征税范围的标准。凡纳入契税征税范围的土地、房屋交易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转移的客体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二是土地、房屋权属必须转移。首先,土地、房屋发生转移,由一方转给另一方;其次,产权人关系发生变更,由一个产权人变为另一个产权人。三是行为双方有“经济利益”关系。依据上述三个条件,如转让土地、出租房屋,土地、房屋的抵押和土地、房屋的继承不在征税范围之内,不征收契税。非继承人承受遗赠房屋,属于赠与性质,应按赠与行为征收契税。抵押期满,发生权属变更的抵押房屋,也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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