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合作化经营的收入和劳动力转移效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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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化经营的收入和劳动力转移效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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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华著

出版社中国商务出版社

ISBN9787510348709

出版时间2023-10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48元

货号15635760

上书时间202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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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文华,蒙古族,1992年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就职于内蒙古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货币金融系。主要研究方向:农牧地区金融发展、农村经济、农业经营制度等。主讲课程:商业银行经营学、金融信托与租赁、金融专题等。发表学术论文5篇。



目录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3 核心概念界定

1.4 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1.5 研究思路及章节安排

1.6 研究创新点

第2章 理论与文献综述

2.1 基础理论

2.2 农民合作化经营与收入

2.3 农民合作化经营与就业

2.4 文献评述

第3章 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分析

3.1 农民合作社、农民收入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特征分析

3.2 农民合作社的“真假”之辨

3.3 现实环境对农民合作社的要求

3.4 案例分析

3.5 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制约因素

3.6 本章小结

第4章 农民合作化经营的作用机理分析

4.1 农民合作化经营中的农民身份、收益方式及劳动力转移行为

4.2 农民合作化经营中的农民收益

4.3 农民合作化经营中的劳动力转移

4.4 本章小结

第5章 农民合作化经营的收入效应检验

5.1 模型设定及数据说明

5.2 检验结果分析

5.3 本章小结

第6章 农民合作化经营的劳动力转移效应检验

6.1 模型设定与数据说明

6.2 经验分析结果

6.3 合作化经营中的劳动力转移态度

6.4 本章小结

第7章 合作化经营在劳动力转移与农民收入间的中介效应检验

7.1 农民合作化经营的中介效应解析

7.2 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7.3 检验结果与分析

7.4 对中介效应影响关系的进一步探讨

7.5 本章小结

第8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8.1 研究结论

8.2 政策启示

8.3 研究不足与展望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1.1研究背景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始终是中国农业生产的主要经营方式,对中国农业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例如1978-1995年,农、林、牧、渔业生产总值每年以超过10%的速度增长,1995年达20 340.9亿元,为1978年生产总值的14.56倍。然而,这种繁荣景象并没有持续下去,自1996年开始,中国农业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开始下降,有的年份甚至出现负增长情况(如1999年为-0.09%)。对于这种现象,许多学者将其归因于深化改革带动的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及国际化发展与传统小农经营之间的矛盾,简称“大市场与小农户”间的矛盾。在小农经营制度下,农业经济存在生产技术落后、专用性资产投入不足、标准化生产能力薄弱等问题,而随着市场竞争力的不断增强,上述问题变得日益严峻,这也是中国农业现代化需要依赖新兴农业经营主体的原因所在。

此外,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业经济的带动潜力的下降,经济建设中心由农村向城镇转移,农业经济进人依赖非农转移的发展阶段。在此阶段,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使得人地紧张形势得到缓解,农业经营性效益得到一定程度改善,同时,由于非农务工机会增多,农业非经营性收益得到快速提升。然而,该阶段同时伴随农业经济内部动力不足以及优质劳动力“流失”的隐忧,这将制约农业经济现代化推进的进程。要想“激活”农村经济,必须依赖农业内源动力,农民合作化经营组织内嵌于农村经济,与农村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以及推进农业现代化方面具有一定优势。

2004年至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16年针对如何处理好“三农”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而在这一系列文件中,关于扶持与培育农民合作社的政策逐步成为重点。例如在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人若干政策的意见》中提出,中央及地方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为农民合作化经营组织开展技术推广、质量认证及产品销售等服务,提供资金扶持;在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强化合作化经营组织关于社会化服务的功能;在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切实落实农民合作化经营组织相关法律,出台协同规章制度,着力推进税收优惠办法;在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指出,通过委托或招标等形式,扶持合作化经营组织渗透于农业产前、产中及产后服务;在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加强推动农民合作化经营组织的利益联结机制。总之,随着小农家庭经营制度缺陷凸显,中央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为农业经营制度变革提供了政策与资金支持,为农民合作化经营组织在中国得到适用提供了制度环境。

农民合作化经营改革是农业现代化目标推进的前奏。21世纪初,在中央政府扶持政策引导下,中国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开始蓬勃发展,其中,农民合作化经营组织因其特有的经济与社会双重属性而更加受到中央及各行政机关的重点扶持。同时,随着农民与市场间“大市场与小农户”矛盾的凸显,自2000年开始,各地零星出现由农民自发组织的合作社,在200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后,农民合作社正式获得法人地位并在全国得到快速推广。《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指数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0月底,全国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20.3万家,辐射带动了全国近一半农户,成为推进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见表1.1)。



精彩内容

本书基于农民合作化经营组织在中国实践的客观事实,沿着“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分析—农民合作化经营的作用机理分析—理论模型与假说—效应检验”的分析思路,重点回答了中国实践中的合作化经营组织如何对农民收益及劳动力转移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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