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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云锋
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有限公司
ISBN9787542671639
出版时间2020-11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定价98元
货号10976765
上书时间2024-12-26
《孟子广义》:
此处乃就其重要性次序而言,并非言天时地利就不重要,但当尤重“人和”而已矣(“人和”建立在人权、平等、自由、仁爱与平等民主权利等的基础之上)。然仅有“人和”,而无天时、地利,有时亦有无可奈何者。有“人和”,又有天时地利,则益为有利也。
多助寡助之区分之说,皆针对王权私有之事实而立言,以保其王位而晓以利害,劝其爱民,此固有孟子针对特定对象而便宜说法之处。然而,设若言者无心,听者有意,国君听此正言谠论而只注意到保守自己的君位私利,则其行仁政爱民之目的仍可能仅只在于巩固其统治地位而已。如此便仍将以人治思维及方式,行其人治手段而收买人心,以为此即所谓“多助”,实则仍有亲疏远近、人权不平等、纵横捭阖而收买分化其他豪强,而牺牲一般平民利益等之种种做法,实违仁善仁政多助之真义大义,于今人权平等、权力民赋公选之时代,则尤其不可以此立论。以公权市私恩之特殊主义之所谓多助寡助者,仍是人格主义和人治主义之思路也,用之于日常情感伦理实践或未尝不可,用之于本质上乃有普遍主义特质之国家公权力或公共治理层面,则有悖普遍主义精神和法治精神。于日常伦理实践层面,“得道失道”可视为道德、道义之规范;于公权力、公共治理层面,则“得道失道”之道,乃当集矢于正义、公平、公正之法律、法治与宪制等。无论国君、官员或其他民众个体,设若违法,则国民或司法人员有权依法罢免之、问责之等,无所谓或消极(寡助)或积极(多助)之多助寡助。或者,必先明确此一制度前提(契约政府观念,即公权力来自于政府与民众之契约,政府之责任与有限权力,民众对政府公职人员尤其是政务官之选举、监督、罢免权利等),方可论及民众之拥护与不拥护、多助与寡助等论题。国君或现代公职人员尤其是政务官,乃是公权力的暂时代理人或执行人(民众让渡一部分权利给国家,组成公共政府或人民政府,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并接受人民的监督与问责),是替天行道、替人民国民行道;国民与人民是效忠于天理,效忠于自己的利益和由人民利益所构成的国家利益,而不是效忠于任何本质上只是暂时或一时的权力代理人即公权力人物。公权力代理人和人民国民的关系并非基于私人情感深浅关联,乃是基于政府或公权力和全体人民之间的普遍契约、普遍法律以及相应的法治原则,故而亦是基于对于所有国民一律平等对待、一视同仁的相互关系原则。倘有此制度前提,变私有王权为国民契约政府,则国民自当拥护而助之;无此制度前提,方是孟子此处的情形,究竟在政治文明程度上低了一级或落后了一步。天时地利人和只可作如此想,而封疆之界、山溪之险,兵革之利等,仍有其独立之价值,不可虚矫而轻之,尤其是在农业文明时代或冷兵器时代。然倘内无法治国民政府,又无王道仁政,则民皆逃去(现代社会所谓“用脚投票”),则封疆之界亦无用;倘无正教仁教仁政人和,则民或叛或残忍暴戾,则山险兵利既无益于攘外,又无益于维持内部专制压迫或安定和谐团结也。质言之,孟子于此或有“以根本利害说之”之权宜,然尤有“欲令人佛智,先以利勾牵”之苦心矣。
“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寡助之至,亲戚畔之;多助之至,天下顺之。”于人权平等之民治时代,不再有私天下之观念,故如果将“助”理解为人格主义效忠拥戴,则此处只可作日常伦理实践与辅助政治伦理而言(人民主权、公共政治与民治民选基础上的政治伦理),不可作为政治哲学的元原则或元政治伦理(基于私天下的政治哲学)……但如果将其和政府或公权力公信力以及民治民选政治体制的政党或其他统治或治理群体、组织的政治权威、正当性、民意拥护等联系起来的话,则仍有其政治哲学上的根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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