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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巍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ISBN9787301328767
出版时间2021-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18元
货号11642925
上书时间2024-12-23
贿赂犯罪最新司法解释总置评
陈兴良*
司法界翘首以盼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终于在2016年4月18日正式出台。对于这个司法解释,引人注目的当然是贪污受贿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自从《刑法修正案(九)》颁布,随着1997年《刑法》关于贪污受贿案件法定式的数额标准修改为盖然式的数额标准,其具体的数额标准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贪污受贿案件的数额标准面临重大调整。2016年《解释》的正式出台宣告这种调整的最终完成。本文拟在对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的沿革进行梳理的基础上,重点对2016年《解释》关于贿赂犯罪的数额、情节以及定罪量刑的其他规定进行刑法教义学的阐释。
一、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的沿革
在我国刑法中,司法解释具有准法律的功能。因为《刑法》规定相对来说是较为抽象的,尤其是在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主要依赖数额和情节的情况下,通常《刑法》都没有具体规定数额和情节,因此,司法解释就起到了提供法律细则的作用。随着《刑法》的修订,不断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由此形成《刑法》与司法解释之间的配套,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惩治贿赂犯罪的法律根据。由此可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是贿赂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法律根据。
1979年我国《刑法》在渎职罪一章规定了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在立法当时这些犯罪都还较为少见,因此,《刑法》规定相对简单,只是描述了这些贿赂犯罪的行为特征。此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经济领域的贿赂犯罪日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对受贿罪和行贿罪以定义的方式作了规定,为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受贿罪和行贿罪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法律根据。尤其是,《补充规定》还对收受回扣、手续费等经济受贿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并且细化了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为了执行《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9年11月6日出台了《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解答》对贿赂犯罪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具体的解释。例如,《解答》对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了界定,指出:“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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