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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段冰,王曦,高路
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ISBN9787305251757
出版时间2021-1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5元
货号11379238
上书时间2024-12-23
第一章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本章导学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国之兴衰,系于教育。当令社会,日益激队的竞争扫根到底是知识的党争,是人才的竞争,而培养人才的关键在于教育,为了保证教育事业稳定有序地发展,德国行政管理学家施泰因首先倡导国家运用法律对教育事业进行干预,加强教育立法成为大势所趋。所谓教育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世界各国尤其是美国、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都特别重视教育立法工作,教育立法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
我国自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对教育立法建设不够重视,再加上当时复杂的政治、经济环境,导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教育立法工作没有取得切实性的进展。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教育立法建设日益重视,《教育法》川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都明确规定了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住,再加上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总结我国教育立法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我国的教育立法工作逐渐步入正轨,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至今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比较完备的教育法体系,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教育立法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亟待对其深入研究,使教育立法更加全面化、规范化、科学化。
案例导航
齐玉苓、陈晓琪均系山东省藤州市八中1990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考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责格。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随后,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发出录取齐玉苓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并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1993年毕业后,陈继续以齐玉苓的名义到中国银行藤州市支行工作。1999年,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自己姓名上学并就业的情况后,以陈晓琪及其父亲、膝州八中等为被告,向本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经反复研完,于2001年公布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有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一中国教育法制建设进程
一、我国原始社会的教育法制建设
远古时期,人们住在山洞里、大树上,每天为了温饱而奋斗,那时候没有学校可读书,直到商朝,商朝的统治者认为,应该找一个场所,请精通某些技能的人来当老师,教会了学生之后,将来可以帮助国王管理好国家,所以,他们设立了“学校”,但当时的学校数量很少,只有贵族或官员的孩子可以上学。
商代的人在遇到大事的时候,会用龟甲或牛骨来占卜,问一问神灵有关这件事的发展如何。三千年后,人们发现了一片甲骨,上面刻着这样的文字:“子弟们上学回来,会不会遇上大雨呢?”
还有一片甲骨,上面刻看有关国王命令官员必疑认真教学的文字,还有一块甲骨片上,刻着五行重复、相同的字。第一行是老师刻的范本,字迹工整美丽:其余则是学生的练习,字迹生硬歪斜,从以上考古发现中,我们看到,虽然商代已经有了学校,而且国王和贵族非常重视教育,但当时学校和教育的发展主要依靠国王的行政命令,没有形成真正的教育法制。
二、我国封建社会的教育法制建设
在我国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法律的发展是相当可观的,伴随着维护封建地主阶级教育特权的封建官学制度形成的同时,法律成为音王管理教育的重要手段,教育法律法规的建设也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从其表现形式来看,开始只是皇帝对与教育有关的具体事务发布的诏令,南唐以后,其逐步发展为行政法典的一部分。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学校设置、教学经费、教师管理、学生学业、品行管理、科举制度等。
在中国,封建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官吏,学校的任务则主要是“养士”,学成之后,经选士或科举,优秀者授予官职,封建统治阶级选拔统治人才,逐渐形成一套选士制度和科举制度,隋唐以前是“选士”,以推举为主:隋唐以后是“科举”,以考试为主,这些制度对学校教育的影响很大,取士的标准和科试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校的培养目标和教育内容。自汉武帝确立“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成了占统治地位的正宗想想,儒家的经典变成了学校的教育内容。历代的选土和科举,虽在形式上或重经义,或重诗赋,或用八股取土等有所不同,但在内容上大都限定以儒家经书为标准,封建统治者通过科举控制了全国的教育,用儒家的封建伦理想想奴役人民,使教育服务于培养忠于封建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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