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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聪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76404289
出版时间2021-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9元
货号11643640
上书时间2024-12-23
本书是关于职务犯罪调查制度的专题研究。共八章,具体包括:章 导论,具体包括,研究背景和问题意识、基本框架 、主要文献综述、研究方法 ;第二章 职务犯罪调查机构的设置,具体包括,我国职务犯罪调查机构设置的历史变迁、专门反腐机构与腐败治理的关系;第三章 职务犯罪调查权的法律规制,监察机关调查权的性质、职务犯罪调查权的法律控制;第四章 职务犯罪调查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体系衔接,具体包括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衔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衔接、立案程序的监检衔接、退回补充调查的监检衔接、认罪认罚从宽的监检衔接 ;第五章 职务犯罪调查措施的体系转型,具体包括我国职务犯罪调查措施的特征、我国职务犯罪调查措施的体系转型;第六章 职务犯罪调查中交易性调查措施的适用,具体包括,我国贿赂犯罪污点证人豁免的四种方式、我国贿赂犯罪污点证人豁免模式的选择、我国贿赂犯罪污点证人审查机制的建构;第七章 职务犯罪调查中普通调查措施的适用,具体包括职务犯罪普通调查措施的体系、职务犯罪普通调查措施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第八章 职务犯罪的特殊证明方式:贿赂推定。
邵聪男,1990年生,江苏无锡人,现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联合培养博士,曾在《比较法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数篇,并主持中国法学会课题等多项课题。本书为中国法学会2021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自选课题《监检衔接机制研究——
以职务犯罪调查制度为重点》(课题编号CLS(2021)D65)的阶段性成果。
第一章导论001
一、研究背景和问题意识001
二、主要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第二章职务犯罪调查机构的设置
一、域外职务犯罪调查机构的设置模式
二、我国职务犯罪调查机构设置的历史变迁
三、专门反腐机构与腐败治理的关系
四、我国监察委员会制度尚需完善的问题
五、监察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六、监察体制改革的核心:机构独立性
第三章职务犯罪调查权的法律规制
一、监察机关调查权的性质
二、职务犯罪调查权的法律控制
第四章 职务犯罪调查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体系衔接057
一、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衔接057
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衔接061
三、立案程序的监检衔接064
四、强制措施的监检衔接067
五、退回补充调查的监检衔接073
六、认罪认罚从宽的监检衔接078
七、辩护权保障的监检衔接085
第五章 职务犯罪调查措施的体系转型087
一、我国职务犯罪调查措施的特征087
二、我国职务犯罪调查措施需要完善的问题091
三、域外职务犯罪调查措施考察093
四、我国职务犯罪调查措施的体系转型098
第六章 职务犯罪调查中交易性调查措施的适用101一、我国贿赂犯罪污点证人豁免的四种方式101二、我国贿赂犯罪污点证人豁免存在的问题104三、我国贿赂犯罪污点证人豁免模式的选择107四、我国贿赂犯罪污点证人豁免程序的创设▶113五、我国贿赂犯罪污点证人审查机制的建构117六、保障机制的确立119
第七章 职务犯罪调查中普通调查措施的适用▶123
一、职务犯罪普通调查措施的体系▶123
二、职务犯罪普通调查措施存在的问题及改进126
第八章职务犯罪的特殊证明方式:贿赂推定▶138
一、制度背景:刑事推定在中国的扩张138
二、贿赂推定的比较研究
三、规制刑事推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四、我国建立贿赂推定的现实合理性与存在的问题
五、完善我国贿赂推定的基本思路
附录美国诱惑调查措施的考察与批判
一、美国职务犯罪诱惑调查的现状、优势和问题
二、诱惑调查的功能与争议
参考文献
第一章导论
一、研究背景和问题意识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腐力度空前,将加强职务犯罪控制纳入执政核心主题之中。十八大后的5年内,被立案审查的十八届中央委员和中央候补委员共43人,中纪委委员9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对154.5万件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并处分了153.7万人,其中厅局级干部超过8900人,处级干部约63000人,5年内查处官员人数超过改革开放后30年的总和。[1)
(一)我国传统职务犯罪调查(侦查)体制的缺陷
大量官员被查处,一方面表明我国自十八大以来反腐工作成效显著,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以前的反腐机制存在缺陷,有必要进行改革与完善。那么,我国以前的反腐机制到底存在哪些问题呢?
一是调查机构分散、多头执法的问题。旧的职务犯罪调查体系中,行政系统内设有行政监察部门和预防腐败部门,有权调查官员违纪违法的情况。纪委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名义上主要调查官员违纪行为,实践中也承担着对于官员违纪和违法行为的调查责任。检察系统内设有反贪污、反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等机构,是法定的职务犯罪专门侦查机构。调查腐败的力量和资源分散,反腐工作效能受到很大影响,各反腐败机构之间的职能衔接也存在一定问题。有学者提出,原有体系中的反腐体系重合化、机构职能非统筹化、制度构建非契合化,影响了反腐机制运行的整体效果。
二是调查权力配置“头重脚轻”的问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党内调查违纪行为的监督机关,本应负责违纪行为的调查,但由于其有权采取“双规”措施,严厉程度更甚于刑事逮捕措施,破案效果也好于刑事速捕措施,在职务犯罪领域破案能力更强,成了主要的职务犯罪调查主体。检察院反贪局本是法定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但在职务犯罪调查上严重依赖纪委,往往扮演在纪委调查取得突破后将调查所得材料转化为刑事证据的角色。由此,纪委这条法定的“短腿”成为实践中的“长腿”,带着职务犯罪调查往前走;而检察院这条法定的职务犯罪侦查“长腿”却严重萎缩,更多承担起了辅助性的工作。
(二)职务犯罪调查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鉴于以上原因,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制度成了解决反腐权力分散的强烈要求,以及实现党的监督和国家监督相协调的客观需要。在这种需求之下,我国对职务犯罪调查制度进行了彻底的改革:
第一,职务犯罪调查机构的改革。主要的职务犯罪调查权被从检察院转隶至监察委员会。《监察法》第3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和反腐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监察委员会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目前来看属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从而实现了一套班子对嫌疑人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无缝衔接式调查。《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诉讼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院保留了基本的诉讼监督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损害诉讼程序公正性的行为,保留了侦查和起诉的权力。从两个方面看,主要的职务犯罪调查权已被转隶至监察委员会:其一,从所调查之犯罪侵害法益的类型来看,典型的侵害国家法益的职务犯罪由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检察院仍然保留调查权限的职务犯罪,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皆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规定的行为,属侵害公民个人法益,并非典型的侵害国家法益之职务犯罪。
……
本书是关于职务犯罪调查制度的专题研究。共八章,具体包括:第一章导论,具体包括,研究背景和问题意识、基本框架、主要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第二章职务犯罪调查机构的设置,具体包括,我国职务犯罪调查机构设置的历史变迁、专门反腐机构与腐败治理的关系;第三章职务犯罪调查权的法律规制,监察机关调查权的性质、职务犯罪调查权的法律控制;第四章职务犯罪调查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体系衔接,具体包括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衔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衔接、立案程序的监检衔接、退回补充调查的监检衔接、认罪认罚从宽的监检衔接;第五章职务犯罪调查措施的体系转型,具体包括我国职务犯罪调查措施的特征、我国职务犯罪调查措施的体系转型;第六章职务犯罪调查中交易性调查措施的适用,具体包括,我国贿赂犯罪污点证人豁免的四种方式、我国贿赂犯罪污点证人豁免模式的选择、我国贿赂犯罪污点证人审查机制的建构;第七章职务犯罪调查中普通调查措施的适用,具体包括职务犯罪普通调查措施的体系、职务犯罪普通调查措施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第八章职务犯罪的特殊证明方式:贿赂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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