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游政策与法规: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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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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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远柏,李坚鸿,毛陈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ISBN9787302388036

出版时间2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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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其他

定价39元

货号10910690

上书时间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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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傅远柏,男,1982年4月出生,2004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旅游管理专业,取得管理学及法学双学士学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现为宇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旅游专业教师,曾获学校教学评比一等奖、积极投身旅游行业实践,曾获“宇波市优秀导游员”称号。主持、参与宁波市旅游会展基地、宁波市旅游管理重点学科多项课题。



目录

第1章 旅游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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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精解

第一节 旅游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旅游业的发展与旅游法的产生

二、旅游法的调整手段

三、旅游法的表现形式

第二节 旅游法律关系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

三、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第三节 旅游法律责任

一、旅游法律责任的含义

二、旅游法律责任的种类

三、旅游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习题强化

课堂讨论

课外实践


第2章 旅游合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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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精解

第一节 旅游合同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

二、旅游合同的概念与法律调整

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

一、旅游合同的形式

二、旅游合同的内容

三、旅游合同的订立程序

第三节 旅游合同的效力

一、旅游合同的成立

二、旅游合同的生效

三、无效旅游合同

四、可变更与可撤销的旅游合同

五、效力待定的旅游合同

六、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旅游合同的履行与担保

一、旅游合同的履行原则

二、旅游合同的履行规则

三、旅游合同的担保

第五节 旅游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一、旅游合同的变更

二、旅游合同的转让

三、旅游合同的终止

第六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减轻和追偿

习题强化

课堂讨论

课外实践


第3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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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精解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概念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

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

一、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司法机关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


第4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

第5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第6章 旅游饭店管理法规

第7章 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规

第8章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

第9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管理法规

第10章 旅游行政管理法规

习题强化参考答案

附录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四、旅行社的变更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节旅行社管理制度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规则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严格旅行社审批程序,1985年5月11日由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及1988年6月1日由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确立了对旅行社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此后不断完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具有相应权限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未取得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印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损毁或者遗失的,旅行社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1)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实施细则》第34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2)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二)违反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制度的法律责任

 根据《旅游法》第95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旅游法》第95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的,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对于未经许可而擅自经营旅游业务的非法行为,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双罚制”,既处罚相关的旅行社,又处罚相关的责任人。

 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声誉,国家旅游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经过不断完善,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一项管理制度。

 根据《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旅行社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交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专用资金。《旅游法》第31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




精彩内容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知识、旅游合同法规、旅行社管理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法规、旅游饭店管理法规、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规范、旅游安全管理法规、旅游资源保护与管理法规、旅游行政管理法规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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