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邱陵,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师、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北京市石景山区纪委监察委纪检监察员。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美国罗格斯大学访问学者。长期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实践和教学。先后在《中国刑事法杂志》《法学杂志》等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翻译《罗马尼亚刑法典》、联合国《教育促进正义大学系列教材·反恐》等。
目录
简称及生效
第1章 基本规定
解释
解释
可引渡人员的含义
引渡犯罪的含义
关于犯罪的解释性规定
本法的适用
本法的适用
引渡的限制条件
引渡的禁止性限制条件
引渡的裁量性限制条件
本法第7条和第8条规定的适用
本法效力及于王室
本法效力及于王室
条约的解释
引渡条约的解释
第2章 本法的目的
本法的目的
第3章 由新西兰向特定条约国家、英联邦国家及其他国家引渡
本章的适用
适用于本章的国家
英联邦国家无需引渡条约
与引渡条约有关的议会法令
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向非英联邦国家引渡
豁免国家
豁免国家
引渡程序
请求引渡
部长可以要求签发逮捕令
可以签发临时逮捕令
通报部长
法院职权
逮捕后程序
决定是否引渡
豁免国家可以在庭审中提交案件记录
法庭决定是否引渡后的程序
监狱以外场所的羁押
同意引渡
同意引渡
非引渡犯罪的同意引渡
非引渡犯罪的同意引渡
引渡和临时引渡
部长必须决定是否引渡
引渡令
有关引渡令的进一步规定
向引渡国家临时引渡
请求临时引渡后遣送
释放
部长拒绝引渡情况下的释放
2个月内未引渡情况下的释放
无需再引渡情况下的释放
释放不妨碍进一步诉讼
本章规定的释放不妨碍进一步诉讼
第4章 由新西兰引渡至澳大利亚及指定国家
本章规定的适用
本章规定的适用
指定国家
指定国家
引渡程序
引渡国家签发令状的背书
在新西兰签发临时逮捕令
法院职权
逮捕后程序
决定是否引渡
法庭决定是否引渡后的程序
如不提请部长审查法庭须立即签发引渡令
特定情形下将案件提交部长审查
如果案件被提交部长审查,部长必须决定是否引渡
引渡令
有关引渡令的进一步规定
监狱以外场所羁押
同意引渡
同意引渡
临时引渡
向引渡国家临时引渡
临时引渡后请求遣送
释放
部长拒绝签发引渡令情况下的释放
2个月内未引渡情况下的释放
无需再引渡情况下的释放
释放不妨碍进一步诉讼
本章规定的释放不妨碍进一步诉讼
第5章 本法在个案请求中的扩展适用
本法在个案请求中的扩展适用
第6章 引渡至新西兰
请求将某人引渡至新西兰
请求告知国外羁押期限
引渡人员将被带回新西兰
特定条件下被引渡人员不得因之前实施的犯罪受到审判
6个月内未启动诉讼程序情况下的遣送
人员被临时引渡至新西兰
第7章 引渡令程序
引渡令或临时引渡令的形式及执行
第8章 对引渡裁定的上诉
仅就法律问题上诉
对依照《2000年保释法》和《2011年刑事诉讼法》上诉
的适用
等待上诉结果期间的羁押
放弃申请人身保护令或提起上诉的权利
上诉法院的职权
有关上诉法庭职权的进一步规定
第9章 证据规定
被引渡人员一方关于引渡限制性条件的证据
在外国提取或制作的证词及官方文件
书面传闻证据的可采性
不影响依照新西兰其他法律规定或法治原则采纳证据
外国文件的认证
为在国外使用而在新西兰取证
特定证明的效力
关于条约期限的议会法令证据
第10章 搜查和扣押
基于逮捕的搜查和扣押
搜查令
搜查令的形式和内容[已废除]
搜查令赋予的权力[已废除]
截停交通工具的权力[已废除]
令状执行人代表该机构提供证据[已废除]
令状执行公告[已废除]
资产返还
资产返还
第11章 关于引渡人员在新西兰停留和递解的规定
过境77
无需移民签证
人员遣送
部长必须签发递解令或出具证明
证明授权该人在新西兰临时停留
有关证明的进一步规定
递解令
新西兰公民
第12章 杂项规定
在押人员
优先请求
条约规定
关于可纳入条约的引渡犯罪
关于新西兰公民的引渡
101A. 条约应被视为包含以下犯罪
101B. 具有跨国性质的特定犯罪应被视为在引渡条约规定之内
101C. 涉及贩卖儿童或儿童卖淫的特定犯罪应被视为在引渡条约规定之内
规章
规章
上诉规则
跨国及保留条款
本法生效后仍然有效的议会法令
《1965年引渡法》中的特定条件仍然适用
《1881年逃犯法》(生效中)或《1965年引渡法》规定的令状、法令及诉讼程序
《2009年移民法》不受影响
《1977年公民身份法》不受影响
对其他武装部队逃跑人员的逮捕
修改及废除
英国议会法令停止在新西兰生效
已修改的法律
废除
附录1 本法生效时已经在新西兰生效的有关引渡问题的英国议会法令
附录2 停止在新西兰生效的有关引渡问题的英国议会法令
附录3 已修改的法律
再版说明
总体说明
法律地位
编辑及格式变化
4. 本版纳入的修改
内容摘要
本法目的在于巩固和修改有关向新西兰或从新西兰引渡人员的法律
1.简称及生效
(1)本法可被引称为《1999年引渡法》。
(2)本法于1999年9月1日生效。
第1章
基本规定
解释2.解释
(1)本法中,除根据文义另有所指外,
总检察长指新西兰总检察长。
国家包括任何国家、地区、行省或国家的其他组成部分。
证词包括
(a)宣誓证言或经宣誓所作的陈述;
(b)在法律允许或要求宣誓证言或宣誓陈述的国家所作的宣誓证言或宣誓陈述;
(c)当庭或向司法机关当面陈述,如依该国法律规定在此过程中虚假陈述应处刑罚。
指定国家指依照本法第40条颁布的议会法令对之生效并规定本法第4章之规定适用于该国的国家。
豁免国家指任何适用于本法第3章之规定且依照本法第17条颁布的议会法令对之生效的国家。
引渡人员具有以下第3条之规定所赋予含义。
引渡国家指:
(a)在本章、第2章、第7章至第12章中,任何适用于本法第3章和第4章之规定的国家;
(b)在第3章中,任何依照本法第13条之规定适用于本章的国家;
(c)在第4章中,任何依照本法第39条之规定适用于本章的国家;
(d)在第6章中,指向新西兰引渡人员的国家;
但不包括新西兰在内。
引渡犯罪具有以下第4条之规定所赋予含义。
引渡条约或条约
(a)指新西兰与任何一个或多个国家之间正在生效的为引渡被起诉或定罪人员签订的条约或协定;以及
(b)包括前款规定所指但仅适用于某国部分地区的条约。
医院指《1992年精神健康(强制诊断和治疗)法》第2条第(1)款之规定所定义的医院。 部长指司法部长。 犯罪包括与财税(包括营业税、关税及消费税)或外币管控有关的犯罪。
刑罚不包括由支付罚金或没收财产组成的刑罚。
监狱指依照或可视为依照《2004年教养法》之规定所设立……
精彩内容
现行《新西兰引渡法》于1999年9月1日开始实施。之所以选择翻译这一文本,是因为:其一,这部法律体系完整,而且某些制度较为先进。这部法律共由十一部分组成,分别调整引渡合作的基本规则,从新西兰向一般国家和英联邦国家引渡的程序,从新西兰向澳大利亚等某些特定国家引渡的程序,新西兰向外国请求引渡的程序,与引渡相关的搜查、扣押和证据规则,等等。在这些具体规定中,对于科学合理的部分,我们理应在理性辨析的基础上进行选择性的学习和借鉴。其二,从务实的一面看,当下我国很多外逃人员都选择潜藏在法治发达的国家,在“百名红通人员”中,就有闫永明、胡玉兴、蒋雷、陈兴铭、肖斌、宣秀英、程三昌、云健、虞泰年、孙燕、刘全洲等11人逃往新西兰或者以新西兰作为外逃的中转站,占“百名红通人员”的11%。从新西兰将这些犯罪分子抓捕归案,有赖于我国与新西兰建立良好的刑事司法合作关系。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只有了解新西兰包括引渡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才能为我国与新西兰政府开展引渡合作提供便利。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