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白小平,男,1973年12月生,甘肃平凉人,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为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民商法学(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法基本范畴研究”;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部分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或论点摘编;出版著作3部,参编教材1部;曾获甘肃省高校科研优秀成果二等奖等奖励。
目录
导论
一 法的基本范畴
二 社会法的基本范畴
三 社会法基本范畴研究方法论
(一)语义分析与法的社会语境研究方法
(二)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研究方法
(三)整体主义或社群主义研究方法
(四)实证分析与价值分析研究方法
四 社会法基本范畴体系
第一章 法的社会语境论
一 财产型社会:生存与发展的个体自我维护
二 分配型社会:生存与发展的社会合作维护
三 法的社会语境:个人与国家关系模式透视
(一)市民与国家
(二)公民与国家
四 社会法的社会语境:人民社会及其法权关系
(一)人民与国家:人民社会
(二)人民社会的法权关系
第二章 社会法的本体论
一 社会法的本质:社会合作维护之法
二 社会法的本位: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合作利益
三 社会法规范的行为:具有平等因素的社会合作行为
(一)社会参与
(二)社会保护
(三)社会补偿
(四)社会预护
(五)社会促进
四 社会法的认识:概念、内涵与外延
五 社会法的定位:独立的法律类群
第三章 社会法的价值论
一 法的价值:价值属性与价值目标
二 社会法的价值目标:社会公平、社会公正
(一)社会公平
(二)社会公正
三 社会法的权利现象:权利的多维性与社会权利
(一)权利的多维性
(二)社会权利
四 社会法的原则:以保护与补偿为主
(一)保护与补偿设定原则
(二)保护与补偿弱者原则
(三)保护与补偿适度原则
(四)保护与补偿优先原则
第四章 社会法法律范畴论
一 社会法法律关系之一:社会债的证成
(一)工资的含义与工资债
(二)工资的社会债属性与社会债的确立及范式
(三)工资债的法律适用范式分析
二 社会法法律关系之二:团体契约
三 社会法的法律责任:以客观归责、社会补救补偿为主
(一)社会法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客观归责为主
(二)社会法的法律责任负担本质:社会补救补偿
第五章 社会法运行论
一 多元、综合的利益补偿模式:社会补偿的实证
(一)多元、综合的灾后重建社会补偿机制
(二)灾后房屋修复重建社会补偿表象与合法性反思
(三)社会补偿的社会法证成
二 社会法的请求权:防御保护请求权与给予设定请求权
(一)社会法的请求权概念与特征
(二)社会法的请求权分类
三 社会法的救济途径:以社会救济为主
(一)社会救济引入的必要
(二)社会救济机制与形式
四 社会法的冲突机制:以协商与社会合作为中心
(一)以协商与社会合作为中心的冲突机制
(二)公益诉讼
(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四)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机制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一法的基本范畴
范畴(category)是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也指类型或范围。①哲学上的范畴,意指概念、定义,是严格的、有系统的并且能够使经验在我们的思想中呈现出秩序性和连贯性的东西.②是人们在认识事物的基础上,通过理性思维对事物的本质、特点进行抽象和概括的结果,③具有理性与经验、知识与对象经对立统一主观抽象认识特点,以此反映某一事物的本质或属性。在具体的学科中,范畴是人们长期实践、经高度概括,反映本门学科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以及由基本概念建构而成的基础理论体系,由此形成本门学科独特的语言系统和与其他学科进行交流的认识工具。 法的基本范畴是法律人所使用的一套最基本的概念和由基本概念建构而成的基础理论体系,它是建构法学学科理论体系的基础。法的基本范畴因使用的目的和范围不同,往往形成不同的范畴体系。一般可将法的基本范畴分为法律的基本范畴和法学的基本范畴两类,亦即实在法基本范畴和理论法基本范畴,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范畴。法律的基本范畴是在实在法规范性文件中使用的基本范畴,如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法律主体与法律客体,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惩罚,④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法的实体与程序等,①其中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被学界认为是最核心的范畴。②法学的基本范畴是在理论法研究中使用的基本范畴.它涵盖了法律的基本范畴,是从哲学和其他学科中寻求理论指导来对法律现象做广泛深刻的研究。法学的基本范畴因研究者的认识不同,呈现出不尽一致的体系,如有本体论、价值论、社会论、法律范畴论、法制(治)论五论说,③或本体论、进化论、运行论、主体论、客体论、价值论六论说.④也有学者将其总结为法的本体与价值、法的现象的历史逻辑、法律调整、法律的创制、法律的实现、法制现代化,⑤等等。学界普遍认为本体论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由此构建起法理学(或法哲学)的理论大厦。
与宏观、普遍、高度概括的法学的基本范畴相比,部门法学的基本范畴是对法律现象的某个部分、某个具体领域、某个具体事物或行为进行概括而使用的一套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体系。部门法学基本范畴的体系化是部门法学走向成熟的标志,一个部门法学如果没有建立起自己的基本范畴体系,就意味着“没有理性思维,没有理论活动和理论表现”⑥,这很难引起学界的共识,进而影响到该部门法的独立存在和法制建设。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过各个部门法学者对本部门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初步建立起各自的范畴体系,但整体而言,研究状况还比较薄弱,尤其是个别新生的部门法学亟须加强。从现有的部门法学的基本范畴的研究成果来看.由于各个部门法的观念、目的、法律效力以及成熟程度不同,各个部门法学的范畴体系建设差异较大,⑦很难形成统一的结构模式,但......
精彩内容
本书以社会法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为分析对象,通过法的社会语境论、本体论、价值论、法律范畴论、运行论五个方面全面认识社会法,尝试将“平等的社会合作与公平的社会分配”之社会法基本原理贯彻到当代法治系统中,提倡以具有平等因素的社会合作行为为其规范的行为对象,从而构建起独立的社会法法律类群。本书对指导社会法立法、司法和守法活动,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一定意义。
媒体评论
《社会法基本范畴研究》通过公法、私法传统法学原理与社会法原理的比较,尝试将社会法所提倡的“平等社会合作与公平社会分配”原理贯彻到当代法制系统中,提倡以社会合作行为作为研究对象,构建独立的社会法法律类群。
《社会法基本范畴研究》的意图在于持续推进国内社会法从现象性研究向本质性、规则性研究过渡。把社会法基本理论研究回归到基本范畴上来,通过对基本的概念探讨和基础理论研究,协调社会法内涵与外延的界定,统合社会法实在法范畴与理论法范畴,衔接社会法理论研究与社会立法、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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