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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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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书编写组编

出版社金城出版社有限公司

ISBN9787515518893

出版时间2020-01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50元

货号10087792

上书时间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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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选)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修正)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

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精彩内容

本书汇编了与国家安全紧密关联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安全法、国家情报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网络安全法等。这些法律共同构成了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并起着统领作用,成为相关国家安全机构工作的基本遵循和全社会成员维护国家安全的行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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