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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益曦著
出版社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5528224
出版时间2022-09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6元
货号12225891
上书时间2024-12-12
该书梳理并分析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及典型案例,围绕“温州经验”个案进行比较详细的实证调查与分析,研究提出健全以 主导、统筹协调、规范引导、精准救助四位一体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模式。第1章详细阐述相关理论辩证逻辑内涵,梳理相关概念。第2章基于GIS对贫困度进行空间地理差异性分析。第3章助力“促增收”模式下的贫困山区精准扶贫模式研究。第4章助力“谋振兴”模式下贫困山区精准扶贫模式研究。第5章助力“保兜底”模式下的温州贫困山区社会救助模式研究。第6章助力“强保障”模式下的贫困山区社会救助模式研究。第7章针对贫困山区社会救助与精准扶贫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第8章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因地制宜的提出对策建议。本书可供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社会救助等领域研究的科研人员,以及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师生参考。也可为 地市、乡镇提供经验借鉴和模式参考。
刘益曦,博士,教授,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副院长。系浙江省农业科技先进工作者、浙江省科协“育才工程”人才,温州市“55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温州市“百名社科青年骨干人才”等。所主持项目获得民政部优秀成果二等奖、浙江省民政厅优秀成果一等奖等部厅级成果奖10余项,并在多个国家级、省级学会担任常务理事、理事等。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主要内容、观点、意义
第一章相关概念与理论
一、相关概念
二、精准扶贫治理理论
三、社会救助保障理论
四、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与慈善失灵
五、公共治理理论
六、相关研究综述
第二章基于GIS对贫困数据进行空间地理差异性分析
一、研究概述
二、数据来源与方法
三、数据分析
四、低保与村庄特征相关性分析
第三章助力“促增收”模式下的贫困山区精准扶贫模式
一、财政资金折股量化扶贫模式
二、异地扶贫搬迁扶贫模式
三、产业扶贫促增收模式
四、双重网络嵌入扶贫模式
五、精准扶贫医疗救助模式
六、金融精准扶贫模式
七、生态农业产业精准扶贫模式
八、区域特色优势产业扶贫模式
第四章助力“谋振兴”模式下的贫困山区精准扶贫模式
一、农业产业自主开发型
二、农业资源合作运营型
三、新型能源长效增补型
四、农旅融合拓展增收型
五、生态治理脱贫致富型
六、物业服务保值增值型
第五章助力“保兜底”模式下的贫困山区社会救助模式
一、着力发现速度,构建“信息共享”形成救助合力
二、着力发现广度,完善“早干预”的主动发现机制
三、着力救助效度,优化“全方位”的多元救助机制
四、着力受益力度,建立“快响应”的基层互助机制
五、着力救助急度,完善“救急难”的兜底保障机制
第六章助力“强保障”模式下的贫困山区社会救助模式
一、“基金”兜底保障型
二、“全城发现”主动救助型
三、“爱心驿站”依托服务型
四、“社工介人”多元帮扶型
第七章贫困山区社会救助与精准扶贫路径存在问题分析
一、精准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两线合一”仍待进一步融合
三、大救助格局的合力尚未形成
四、政策文件与财政扶贫有待精准
五、专职社工缺乏,管理有待加强
第八章基于贫困度视角的贫困山区社会救助对策
一、政策导向与制度设计,反贫困战略系统谋划
二、信息聚焦与政策制度共享,加速构建新型大救助体系
三、识别与实践相关联,推动山区贫困精准扶贫
四、构建贫困治理的长效机制
五、探索专业社工参与社会救助体制机制
六、强化制度保障,破解精准扶贫瓶颈
相关研究课题与成果
一、相关研究课题
二、相关研究成果
附 录
附录1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行动方案(2021-2025年)
附录2温州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行动方案(2021-2025年)
附录3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18-2022年)
参考文献
一、相关概念
(一)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主要是指国家或社会以立法形式,为遭遇天灾人祸、丧失劳动能力、处于无收入或低收入等境况的公民,提供必要的物质或精神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或福利的制度安排及其实践。一般来说,社会救助主要以扶贫、济困、救急难等为实施方式,其直接目的是保障各类生计脆弱人群或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最低生活水平,其背后所蕴含的价值理念是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以及锻造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从国内实际情况看,政策法规或学术资料中所说的社会救助,主要是指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之重要组成部分的,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相并列的制度安排及其实践。无论是《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其所指的社会救助概念都是狭义用法。在《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社会救助的内容、范围被具体划分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共8类。归纳而言,我国目前的社会救助框架是由三大模块构成,即基本生活救助、专项困难救助、临时救助。社会救助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
(二)救急难
随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及民政部、国务院有关通知的相继发布,救急难已成为社会救助领域的重要议题。开展救急难工作,让突遇不测者得周急之助、因病因灾者去生存之虞、创新创业者无后顾之忧,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最大限度地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这不仅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更是“以民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救急难主要放在“临时救助”模块里,然而,这种狭义的社会救助及其制度框架所能容纳或承担的救急难,其范围实际上是相当有限的。但关于何谓“急难”的问题,仍未见比较严谨的学理分析和概念界定。由于继续沿用原有临时救助的描述性外延,缺乏相对明确的“急难”界定及其判定标准,在救助实践中,往往无法保证救急难对于助贫济困的优先性,急难救助仿佛只是临时救助的某种扩容或增量,甚至变成了“临时困难补助”,这就难免有违推动救急难制度建设的初衷。所不同的是,非急难类救助的着力点和基本功能是“托底线”,大多属于常规性的基本生活救助或困难救助范畴。
本研究中的急难指的是某种严重危及生命或生存安全且当事人凭自身之力无法摆脱或化解的处境或困境。因此,急难救助的着力点和主要功能,不是维持基本生活需求或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是帮助遭遇急难者从严重危及生命或生存安全的困境中尽快解脱出来。值得注意的是,急难之所以为“急难”,有两个最基本的构成要件,一是“严重危及生命或生存安全”,二是“凭自身之力无法摆脱或化解”,两个要件同时出现或合并起来,就能达到生死攸关的程度。由此可见,与一般非急难类救助相比,急难救助(即救急难)更具有生命救助或生存救助的特征,它直接为遭遇急难者的生命权及生命价值提供保障,在本质上是一种人道主义救助。
(三)社会力量
在社会救助主体的研究中,社会力量、第三部门、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等不同的概念一直穿插于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文献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首次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纳人法制安排,并明确将社会力量界定为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组织;个人指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社会救助的社会力量。
本研究中的社会力量是指除政府之外的其他社会公共组织,具有公共性、民主性、开放性和社会价值导向。具体而言,本研究中的社会力量是指能够参与、作用于社会发展的基本单元,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党群社团、非营利机构、企业等)。因此,许多学者将此类社会力量称为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等。不同的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中扮演的角色、发挥的优势并不完全相同,其中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可谓“领头羊”,它们在现实的社会救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而有关它们的研究也在国内外非政府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相关研究文献中占据了较大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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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梳理并分析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及典型案例, 围绕“温州经验”个案进行比较详细的实证调查与分析, 研究提出健全以政府主导、统筹协调、规范引导、精准救助四位一体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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