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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宇峰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76410617
出版时间2024-03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59元
货号15718574
上书时间2024-12-11
赵宇峰(1988-)男,江苏南京人,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皖江企业合规研究院研究员,芜湖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专业人员。
绪论
第一章刑事司法中情理法融通的传统法治资源
第一节相关概念的辨析
第二节刑事司法视野下“情”与“理”关系之辨析
第三节东西方法治传统视野下的情理法融通
第二章刑事司法中情理法融通的法理阐释
第一节司法理念之先行
第二节刑事司法中情理法融通的法理基础
第三节刑事司法中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第三章刑事司法中情理法融通的价值内涵
第一节刑事司法中的情理法融通符合正义的要求
第二节弥补刑事法律规范的固有缺陷
第三节契合刑事司法的内在要求
第四章刑事司法中情理法融通面临的挑战
第一节普世情感与司法结果的悖离
第二节情理法融通之下的同案同判与个案公正
第三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第五章刑事司法中情理法融通的实践路径
第一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
第二节刑事司法中情理法融通的基本规则
第三节刑事司法中情理法融通说理的应有姿态
结论
参考文献
第一章刑事司法中情理法融通的传统法治资源
自春秋战国之始,传统中国关于社会治理模式的争论就已经百家争鸣、层出不穷,“法家”思想逐步占据了上风并且得到了秦王朝的青睐,商鞅变法奠定了秦统一天下的制度基础,法家创造性地提出了“以法治国”的理念。[1)自汉代以来,由于儒家学说确立了绝对主导的地位,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也随之展开。特别是在董仲舒大力提倡“春秋决狱”的司法理念后,司法官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常常弃成文法典不用而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审理依据,这就是“情理断狱”的理论渊源。“到唐代,礼法完全融通在一起。自唐朝至清代,一直延续着礼法融合的传统”[2]法律儒家化一直持续到了晚清,这样的历史沿革使得‘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思想牢牢镌刻在中国传统司法的肌理深处。实际上,司法者对于个案的审理是否符合情理法融通的原则往往才是首位的考量因素,绕过成文法典达至情理法融诵甚至成为司法官员施行仁政的一种体现,司法过程中的“情”与“理”的关系在中国司法传统中是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目前学界的通说倾向于将“情”“理”“法”解释为“天理”“国法”“人情”,且认为不能将三者关系予以割裂,这种“三位一体”[1的关系有机和谐地构成了中国古代司法传统的主要特征。
……
本书认为刑事司法中应当情理法融通已经成为了关于刑事司法的共识之一。刑事案件关乎生命与自由的特点使得其本身就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而现代传播方式的飞速发展则很容易将这种关注度急剧放大,作为未经专业司法训练的普通民众,评判这些案件的标准往往是“国法”“天理”“人情”是否实现了统一,“法不外乎人情”以及“法律之内应有人情”这样的理念也是中国传统司法的追求。本书分五章,分别论述了刑事司法中情理法融通的传统法治资源、刑事司法中情理法融通的法理阐释、刑事司法中情理法融通的价值内涵、刑事司法中情理法融通面临的挑战、刑事司法中情理法融通的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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