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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田著
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6325068
出版时间2023-06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68元
货号14085327
上书时间2024-12-11
曾田(1995-),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网络法律评论》(CSSCI集刊)编辑,北京市娱乐法学会立法咨询与政府规制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研究范围集中于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反垄断法。迄今在《知识产权》《私法》《网络法律评论》《河北法学》等CSSCI核心期刊独立发表论文多篇,独立主持包括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对外经贸大学青年教师项目等,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项目多项。曾获第届知识产权南湖论坛知识产权新叶奖(2018)等奖励。
第一章问题的基本认知
一、版权滥用的表现形式与成因
(-一)版权许可的市场本质
(二)版权许可中限制竞争策略选择
二、内容平台的市场结构及其属性
(-)注意力竞争与高度聚合的市场结构(二)“赢者通吃”的平台属性
三、内容平台版权滥用规制的必要性
(-)内容市场与优质内容瓶颈
(二)版权滥用规制的正当性
第二章版权法对版权滥用的制度安排
一、版权限制制度的利用
(一)版权滥用与版权法制度内规制(二)版权限制制度规制的应然性二、版权法对版权滥用行为的事前规制(-)首次销售原则的利用
(二)法定许可制度的利用
三、版权法对版权滥用行为的事后规制(一)合理使用制度的利用
(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利用
四、限制制度规制内容平台的具体展开
(一)事前规制制度选择
(二)事后规制制度选择
第三章反垄断法的外部规制
一、版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规定
(一)欧盟
(二)美国
(三)中国
二、针对内容市场的反垄断规制的实践
(-)相关市场界定
(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三)竞争效应分析
三、网络内容平台环境带来的新难题与解决
(-)相关市场的界定
(二)市场支配定位的认定
(三)竞争效应的分析
第四章规制体系中版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处理一、从制度本旨看版权法与反垄断法
(一)立法宗旨的一致性
(二)制度功能的互补性
二、版权法与反垄断法规制的联系与区别(-)版权法与反垄断法规制的联系(二)版权法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区别三、内容平台具体规制中的制度选择(-)两种规制手段并重
(二)救济制度选择时的成本收益分析
第一章问题的基本认知
一、版权滥用的表现形式与成因
(一)版权许可的市场本质
1.版权许可与市场竞争息息相关
版权是赋予智力创造者对其成果获得收益的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性权利作为一项产权,版权具有排他性,这种排他性体现为对他人行为的限制。由于版权的客体是具有公共物品特性的抽象物,具有无形性与非损耗性,权利人并不能在物理上占有和控制智力成果,故版权的排他性完全是由法律赋予的,法律为版权划定权利边界,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获得版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在此情况下,版权许可与交易就特别重要了,尤其是在信息经济时代,思想与信息的生产创造取代了原来生产有形商品的核心地位,信息使用的版权许可成为信息经济时代的主要交易模式。
一方面,版权许可使得内容、技术的创造者能够将智力成果与他人共享,从而创造出新的信息产品。通过版权许可,其他市场主体可以将版权人的文字作品改编成话剧演出,或者制作成电影。被许可人还可以基于版权人的创造成果进行改进,研发出新的智力产品,例如开发出新的软件等。另一方面,版权许可还可以使不同规模的缔约方能够以不同的方式将信息产品推向市场,促进商业模式创新,①近几年互联网内容市场基于版权许可所进行的商业模式多样化创新是很好的证明。版权许可的产权规则赋予了版权人对智力成果进行交易许可的能力,促进智力成果的价值开发,实现信息效用最大化。
基于合同自由,版权交易双方可根据谈判的特殊条款使用标的物。合同自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般私法原则的基础,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与交易条件在工业时代为促进商品交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信息经济时代同样也不例外。在版权领域,合同自由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正如在其他法律领域,立法机关将满足私人利益作为实现公共利益的一种良好方式一样。”由于大部分版权缺乏明确对应的物理对象,版权保护的内容本质上也相当模糊,难以直接界定与辨别,故版权人须通过合同确定转让或许可的内容、权利类型和授权范围。可以说,合同一直是版权作品投人使用的方式之一,作者通常将作品权利中的几项转让或者许可给中间的传播主体,这些主体随后将作品传播给公众。在此过程中,版权持有人与中间方通过版权许可合同交易版权,中间方将从消费者处获得的收益转回给作者,作为最初创作作品的补偿。在围绕各种受保护的版权作品发展起来的所有专门市场中,遵循的基本原则一直都是合同自由。●版权许可合同最重要的功能是,它为内容产品在生产和分销链上的每一个参与者的增值努力提供报酬,并分担供应方与参与者之间的商业风险。
版权许可是可以促进市场竞争的。版权是为了确保通过提高创作和创新水平来提高长期动态效率而设立,以短期内智力与创新成果的非最优使用头代价。版权许可可以有效促进智力成果的使用与传播,使得短期内智力成果的非最优使用得到缓解,并促进市场竞争,激励事前创新与事后竞争。④具体而言,版权许可的促进竞争效果可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⑤:(1)最大限度地提高版权许可人的利润,使其能够收获大部分消费者剩余,从而刺激其扩大智……
本书针对数字内容产业版权滥用的法律规制问题展开。版权交易与市场竞争息息相关,版权许可中竞争限制常常成为版权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策略选择。在网络环境中,网络内容平台基于消费者注意力展开竞争,内容平台市场呈现出高度聚合的市场结构,再加上内容平台双边市场与网络外部性特性,使其常常具有“儡者通吃”的垄断地位,再加上版权本身的排他性,数字内容平台基于版权的限制竞争滥用行为需要法律介入规制,法律上可主要使用版权法与反垄断法进行规制。版权法对版权滥用行为的规制体现为对权利人行使版权行为的限制,版权法基于产权规则赋子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自由,一般情况下并不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进行限制。但是当版权人利用版权不合理限制市场竞争,阻碍创新,使得版权法的立法政策目的无法实现时,版权法可利用版权限制制度对权利的行使进行调整,可被用来版权滥用的限制制度包括首次销售原则、法定许可制度、合理使用制度与禁止权利滥用制度,其中,法定许可制度与禁止权利滥用制度更适合用于对版权滥用的规制。在反垄断规制层面,主要从反垄断规制的一般逻辑展开,即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力认定与竞争效应分析。传统上针对内容市场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可以对内容平台规制提供借鉴。与此同时,针对内容平台市场的特殊性,需要对传统反垄断法规制中的方法进行改进,例如对内容平台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时,传统适用于单边市场的以价格为基础的方法不能直接适用,在相关市场界定时需要考虑双边市场的需求联动性,以及网络环境中注意力竞争的特征,区分“交易型”与“非交易型”数字双边市场,并对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进行改进。在对数字内容平台版权滥用规制的体系中,反垄断法与版权法同样重要,一方面,二者具有相同的立法宗旨,在制度功能上具有互补性,另一方面,在当前创新竞争模型未统一的情况下,反垄断规制常常具有许多争议,此时,版权法内部规制的重要性体现,基于版权政策目的,促进版权相关内容产业的创新与发展。总的来说,反垄断与版权法二者属于殊途同归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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