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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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发强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201169
出版时间2011-08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48元
货号7562437
上书时间2024-12-11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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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绪 论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任务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第六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及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第二编 总 论
第二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
第二节 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三章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标准与管辖,中突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中的若干问题
第三节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
第四章 国际司法协助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概述
第二节 域外送达
第三节 域外调查取证
第四节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五章 法律适用理论与方法
第一节 早期法律适用理论
第二节 近代法律适用理论
第三节 现代法律适用理论
第六章 冲突规范
第一节 冲突规范概述
第二节 连结点与系属公式
第三节 冲突规范的种类
第四节 准据法
第五节 识别
第七章 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一节 先决问题
第二节 反致
第三节 法律规避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第五节 外国法查明
第三编 分 论
第八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国家与国际组织
第四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九章 涉外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一节 涉外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的管辖
第二节 涉外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 涉外财产权属争议
第一节 涉外财产权的管辖
第二节 涉外有形财产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涉外无形财产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涉外破产的法律适用
……
第四编 尾论
内容摘要
三、我国关于涉外破产法律适用的规定
就涉外破产的法律适用而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优选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公布的《优选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本节主要结合我国2006年8月颁布的《企业破产法》来阐述我国对该问题的态度。当然,《企业破产法》主要对一般破产的实体问题进行规定,很少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1.破产财产。《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也就是说,我国立法采用破产财产膨胀主义。这主要基于以下认识,即破产企业终止前其法人人格尚未消灭,其所取得的财产当然归其所有,如果将该部分财产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对债权人的保护及对破产企业的拯救均不利。
2.别除权。《企业破产法》靠前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法第31条和第32条对撤销权进行了具体规定,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靠前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抵消权。《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消:(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允许破产当事人相互抵消债权,但明确了不得抵消的情形。
4.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靠前10条和靠前13条规定:“享有本法靠前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接近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
精彩内容
《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靠前私法学》在编写过程中考虑到了近年来四个方面的变化:一是靠前学术界对外国近期新靠前私法理论的引进和吸收已经相对成熟;二是靠前靠前私法学界通过多年的学术争鸣和交流,业已形成一些新的看法和观点;三是我国已于2010年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自201 1年4月1曰起施行;四是我国涉外司法实践提供了大量新的涉外法律适用案例。因此,教材编写要力求反映新观点、新信息、新法规、新案例,使教材内容和使用能够在未来相当时期内具有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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