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硕联考基础解析——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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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基础解析——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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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悟阳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62097273

出版时间2019-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9元

货号10967618

上书时间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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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事实与非民事法律事实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四节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第五节  民事责任
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四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概述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五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第二节  合伙企业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意思表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
  第五节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节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节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第三节  代理权
  第四节  无权代理
  第五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第一节  诉讼时效
  第二节  期间
第九章  物权通则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第十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三节  相邻关系
  第四节  共有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  居住权
  第六节  地役权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质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十三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概述
  第二节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第十四章  合同通则
  第一节  债与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保全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  典型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
  第二节  赠与合同
  第三节  借款合同
  第四节  保证合同
  第五节  租赁合同
  第六节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节  保理合同
  第八节  承揽合同
  第九节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节  运输合同
  第十一节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
  第十二节  委托合同
  第十三节  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四节  行纪合同与中介合同
第十六章  准合同
  第一节  无因管理
  第二节  不当得利
第十七章  知识产权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节  著作权
  第三节  专利权
  第四节  商标权
第十八章  人格权
  第一节  人格权概述
  第二节  具体人格权
第十九章  婚姻家庭法
  第一节  亲属
  第二节  结婚
  第三节  家庭关系
  第四节  离婚
  第五节  收养
第二十章  继承
  第一节  继承概述
  第二节  法定继承
  第三节  遗嘱继承与遗赠
  第四节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一章  侵权责任
  第一节  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节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损害赔偿
  第四节  数人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第五节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第六节  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
  第七节  各类侵权责任

内容摘要

    第一节民法概述

    ,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所调整的主体对象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民事关系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是民法区别于调整具有隶属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法律部门(如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平等主体指的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国家在非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主体的平等性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关系双方人格独立。互不隶属。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②双方意志自治,行动自由,任何一方不得命令他方服从自己。选择和协调成为建立相互关系的基础。

  ()民法所调整的客体对象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支配关系是指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不可分而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

  ()民法的种类    ’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可将民法作以下划分: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我国2020年已经编纂完成《民法典》,202111日起施行。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2.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

  广义的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传统商法等。狭义的民法。仅指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

  二、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是指民法本身所固有的根本属性,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的重要标准。民法的性质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1.民法是私法。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主体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关系.国家介入也是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参与。将民法归人私法范畴,有助于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并有助于培育和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这主要是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归纳得出的。民法始终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与此相适应.形成了由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等制度组成的民法体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存在的,一般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的各种非政治领域。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从起源来看,民法就是为了排除公权力的不当干预、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而产生的。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民法典》总则编和其他分编都是围绕权利展开的。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通过救济确保权利得到实现。

    5.民法是实体法。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民法作为行为规则具有确立交易规则和生活规则的功能,作为裁判规则是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所要依循的准则。

  三、民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显著特征。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科学立法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上旗帜鲜明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人《民法典》,其明显的表现为《民法典》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不仅要在立法技术上通盘考虑,还要在立法宗旨上宣示、在基本原则上恪守、在一般规范上体现、在具体规范中融人,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鲜明的精神轴线,贯穿《民法典》的始终,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提供基本规则和价值遵循。 

    《民法典》是对社会生活规则的总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转过程之中.竞争压力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人际关系的紧张,各种社会矛盾凸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无疑能......

 




精彩内容
本系列教材着眼于联考考试分析,在解析民法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培养考生运用学科原理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使考生能够准确地再认或者再现学科的基本知识,正确理解和掌握它们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以及法律规定,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律专业术语,条理清晰地运用原理解释和论证观点、明辨法理,分析、评价特定的法律现象与事件案例。内容上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2019年版)》为蓝本,提供全面知识点的通俗讲解、疑难混杂知识点的图标释疑及精炼典型真题示例以飨诸位法硕(法学)/(非法学)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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