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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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少华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5313110
出版时间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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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其他
定价55元
货号7969166
上书时间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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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死刑辩护权概论
一、死刑概述
二、辩护权的历史嬗变
三、辩护权的理论内涵
(一)辩护权的概念、属性和特性
(二)辩护权的理论基础
四、死刑辩护权的特性
(一)死刑辩护权的普遍性
(二)死刑辩护权的强制性
(三)死刑辩护权的有效性
五、完善我国死刑辩护权的意义
(一)价值层面意义:有利于保障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二)制度层面意义:有利于落实“少杀、慎杀”刑事政策,构建控辩平衡的刑事诉讼制度
(三)政治层面意义:有利于维护我国民主法治、保障人权的良好国际形象
第二章 我国死刑辩护权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我国死刑辩护权的现状概述
(一)死刑审前程序辩护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死刑一审程序中辩护权的障碍
(三)死刑二审程序中辩护权的问题
(四)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的问题
(五)死刑执行程序中辩护权的问题
(六)死刑审判监督程序中辩护权的问题
二、死刑辩护权运行障碍的成因分析
(一)传统文化层面的消极影响
(二)“严打”和“命案必破”刑事政策的反思
(三)诉讼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反思
(四)诉讼结构——线形结构不利于死刑辩护权行使
(五)诉讼资源配置不合理
(六)政法委员会对死刑案件协调机制的反思
(七)辩护律师的集体陷落
第三章 完善死刑辩护权的理念
一、以权利为中心的理念扩张死刑辩护权
(一)权利制约权力的一般原理
(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扩张制约司法权力
(三)辩护权的扩张是对国家司法权的制约
(四)死刑辩护权的扩张是对国家死刑司法权的限制
二、以程序正义的理念完善死刑辩护权
(一)程序制约权力的一般原理
(二)死刑正当程序制约司法权力
(三)死刑正当程序维护死刑辩护权的运行
三、以审判权为核心的理念保障死刑辩护权
(一)权力相互制约的一般原理
(二)司法权的分立和制衡
(三)以审判权为核心的理念是保障死刑辩护权有效运行的基石
第四章 我国死刑辩护权主体制度之完善
一、完善死刑辩护的准人制度
(一)死刑辩护资格的设立”
(二)死刑辩护资格的考核
(三)死刑辩护律师的培训
二、死刑辩护评价体系的构建
三、完善死刑辩护的律师收费机制
四、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强化与完善
(一)加大对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资源投入
(二)强化对死刑案件法律援助质量的管理
第五章 我国死刑程序中辩护权的具体构建
一、死刑审前程序的辩护权
(一)死刑侦查阶段的辩护权
(二)审查起诉阶段死刑辩护权
二、死刑审判程序的辩护权
(一)死刑一审阶段辩护权
(二)死刑二审阶段辩护权
三、死刑复核程序的辩护权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历史回顾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探讨
(三)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权确立依据的思考
(四)死刑复核程序中完善辩护权的路径探索
四、死刑执行程序的律师帮助权
(一)律师最后会见权
(二)救济程序律师帮助权
五、死刑审判监督程序的辩护权
(一)死刑审判监督程序应该留给未决被告人及其家属以申诉辩护的空间
(二)死刑审判监督程序的辩护适用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原则
第六章 死刑程序辩护权扩张的新视野
一、死刑无效辩护制度的建立
(一)美国死刑无效辩护制度的启示
(二)建立我国死刑无效辩护制度的意义
(三)构建我国死刑无效辩护制度的路径
二、死刑程序性辩护制度的建立
(一)程序性辩护的诉讼价值
(二)程序性辩护的优越性——进攻之于防御
(三)程序性辩护的意义——刑讯逼供的遏止之器
(四)我国死刑程序性辩护的渐进之路
三、死刑量刑辩护制度的建立
(一)美国死刑量刑程序的启示
(二)独立量刑程序的重要意义
(三)构建我国死刑量刑辩护制度的路径
结语:沉重的求索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辩护权制度的确立、完善,是人类法律制度发展史上的重大进步,它的确立和完善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其影响亦极为深远。现代法治文明源于西方,西方完善的死刑辩护权制度成为其刑事诉讼制度的象征,而为世界各国构建了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的制度典型。感时抚事,在现阶段完善我国辩护权制度,尤其是完善我国死刑辩护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价值层面意义:有利于保障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死刑辩护权作为一种权利,其根源于生命的本能需求。探讨一种权利的意义或者一种本能需求的最初动机,需要从权利的价值出发,从权利争取的历史开始追溯,还原权利最初的图腾式价值取向。辩护权包括死刑辩护权均萌芽于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压抑于欧洲中世纪,重生于资产阶级革命后。在具有明显专制主义色彩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中,实行“有罪推定”原则,以广泛适用刑讯逼供而闻名于世,侦查权、检察权、司法权高度合一,以致被告人在强大的国家力量威慑之下,完全沦为诉讼的客体,只有供述的义务,没有辩护的权利;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辩护制度也无从生根发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无从保障。近现代的死刑辩护制度,源于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政治理念所确立的人作为主体存在的政治制度基础。在刑事诉讼领域则具体表现为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资格的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资格的确立是保障其人权的主体要件。人类民主化思潮和制度的出现,孕育着人类各个领域的民主化,其中包括对刑事诉讼民主化的必然要求。“陪审”、“公开”、“辩护”、“控辩平衡”等源自民主意识的诉讼理念和制度应运而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制度的道德基石。因此,包括死刑辩护权在内的辩护权的发展历史足以证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是辩护权最初的图腾式价值取向。
如前文所述,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面临生命权被剥夺的威胁,死刑辩护权也因此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有效性。死刑辩护权的这些特性有力地保障了其实现的广度、深度和有效度,其目的也直指保障死刑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陈兴良教授在《为辩护权辩护》一文中也强调指出,人权保障是刑事辩护制度正当性的价值论根据。死刑辩护权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中之重,事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命权。一般而言,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容易被侵犯和忽视。因此,死刑辩护权在价值层面关于人权保障的意义则显得更为突出和重要。人权的保障不仅体现在国家保障合法公民的人身安全、自由等权利,更体现在当公民触犯刑法接受代表国家的公权力机关实施的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时,一方面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因公权力机关的活动而受损,另一方面确保公权力机关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合法限制,强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予以实施。司法活动与人权保障密切相关,完善死刑辩护权就是完善人权保障制度。因此,完善死刑辩护权,有利于保障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切实彰显我国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
……
精彩内容
死刑直接涉及人的生命,在我国短期内废除死刑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情况下,以程序来制约死刑的滥用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死刑辩护权论(2013)》作者(潘少华)系统梳理了死刑辩护权的基本理论,分析了我国死刑程序中辩护权的实然状态及其深层次的原因(包括文化、理念、制度层面),从理论、主体和程序三大主线来构建在应然状态下的死刑辩护权,提出建立死刑无效辩护制度,死刑程序性辩护以及死刑的量刑辩护等观点。
《死刑辩护权论(2013)》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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