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原理、实务、案例、实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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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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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良杰,肖瑞利主编
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5412400
出版时间2012-0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4元
货号8029081
上书时间2024-12-11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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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良杰,江西九江人,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教授、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作为省级教学名师,其研究方向为会计信息披露、投资效率及地方政府治理;近年来公开发表专业论文20余篇,主持省部级、厅级课题30余项,主持省级教学质量工程3项;熟悉企业海内外股票发行、并购等业务,曾主持或参与大中型企业海内外上市辅导、审计、评估、并购等项目20余项。
肖瑞利,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会计系副教授,曾在河南中鹏会计师事务所任总会计师、质量总监和副所长,先后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从事审计学、资产评估等教学研究工作近20年,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省部级课题2项,参与省部级课题5项,参与横向课题2项;参编教材7部,公开发表论文10余篇。在会计、审计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制度方案设计、内部策划、税收筹划等能力。从“十二五”起着手高等职业教育会计专业“多元整合型”课程教学改革新探索。
目录
第1章 审计认知
学习目标
引例理解审计
1.1 引论
1.2 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1.3 审计的概念、对象和职能
1.4 审计的特征
1.5 审计的种类
1.6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2章 审计的规范与法律责任
学习目标
引例麦克逊?罗宾斯药材公司破产案
2.1 审计执业准则
2.2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2.3 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2.4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第3章 审计中的重要性和审计风险
学习目标
引例美国联区金融集团租赁公司审计案
3.1 审计中的重要性
3.2 审计风险
第4章 审计证据与审计工作底稿
学习目标
引例审计证据的作用
4.1 审计证据
4.2 审计工作底稿
第5章 审计的目标、过程和方法
学习目标
引例应收账款中的抽样
5.1 审计的目标
5.2 审计的过程
5.3 审计业务约定书
5.4 审计抽样
5.5 审计的方法
第6章 风险评估程序
学习目标
引例风险评估程序的实践应用
6.1 风险评估程序的总目标
6.2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6.3 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6.4 风险评估的结果
第7章 进一步审计程序
学习目标
引例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
7.1 总体应对措施
7.2 进一步审计程序
7.3 控制测试
7.4 实质性程序
第8章 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审计
学习目标
引例蓝田股份的“业绩神话”
8.1 销售与收款循环的特性
8.2 控制测试和交易的实质性程序
8.3 营业收人的审计
8.4 应收账款的审计
第9章 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审计
学习目标
引例锦州港造假案
9.1 采购与付款循环的特性
9.2 控制测试和交易的实质性程序
9.3 应付账款的审计
9.4 存货的审计
9.5 固定资产的审计
第10章 货币资金审计
学习目标
引例达美公司货币资金审计案
10.1 货币资金概述
10.2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测试
10.3 库存现金的实质性程序
10.4 银行存款的实质性程序
10.5 其他货币资金审计
第11章 舞弊审计
学习目标
引例由舞弊引发的审计失败
11.1 舞弊概述
11.2 治理层、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11.3 舞弊审计的程序和技术
第12章 审计业务的完成与复核
学习目标
引例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报告前应关注的问题
12.1 对或有和期后事项的审计
12.2 对持续经营假设的评估
12.3 审计客户管理当局的声明书
12.4 审计工作的复核
第13章 审计报告的编制
学习目标
引例首例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启示
13.1 审计报告概述
13.2 审计意见的形成与审计报告的类型
13.3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13.4 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
主要参考书目
内容摘要
《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严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表现,就是按有关法律程序判处一定的徒刑或附带罚金。一般来说,因违约和过失可能使注册会计师负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因欺诈可能会使注册会计师负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况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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