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商务法规与惯例:模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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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法规与惯例:模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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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轶编著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2331049

出版时间2013-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24元

货号8045824

上书时间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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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由赵轶编著的《国际商务法规与惯例--模拟法庭》设计了工作描述、学习目标、情境导入、任务解析、模拟法庭、模拟提示、资讯准备、案例观摩、延伸阅读等栏目,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国际商法课程内容及操作体系,回归到以培养学生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的高职教育本位,突出强调学生学习的参与性与主动性,体现了教材定位、规划、设计与编写等方面的教学改革示范性,适合高职高专院校国际商务类专业及相关专业选用。

作者简介
赵轶,“国际商法”子课题负责人。
  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副教授,贸易经济系副主任,高等院校市场营销专业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联盟常务理事。2006年,参加“中德职教师资培训项目”,形成了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并在现有课程改革和新课程开发方面做了大量尝试。先后主编了具有先进职业教育理念的《市场调查与分析》、《进出口贸易实务》等教材和《高职财经管理类专业工作过程导向课程开发——以市场营销专业为例》等专著。发表科研、教研论文20余篇。主持的教学项目《高职财经类专业人才知识、技能与素质结构研究》获2007年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高职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实践研究》获2008年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任务导向型市场调查与分析课程建设研究与实践》获2010年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目录
工作1 国际商事组织争端处理
任务1.1 独资企业债务争端案件处理
1.1.1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1.2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
1.1.3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任务1.2 合伙企业财产纠纷案件处理
1.2.1 合伙企业的设立
1.2.2 合伙企业的财产与事务执行
1.2.3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任务1.3 公司设立争端案件处理
1.3.1 公司的设立
1.3.2 公司的管理与股权转让
模拟法庭
工作2 国际商事合同争端处理
任务2.1 国际商事合同订立争端处理
2.1.1 发出要约
2.1.2 做出承诺
任务2.2 国际商事合同履行争端处理
2.2.1 合同的履行
2.2.2 合同的抗辩
2.2.3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任务2.3 国际商事合同救济争端处理
2.3.1 违约
2.3.2 救济
模拟法庭
工作3 国际买卖合同争端处理
任务3.1 货物买卖合同订立争端处理
3.1.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3.1.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任务3.2 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争端处理
3.2.1 合同中的卖方义务
3.2.2 合同中的买方义务
任务3.3 货物买卖合同违约与救济争端处理
3.3.1 违约的认定
3.3.2 卖方违约的救济
3.3.3 买方违约的救济
3.3.4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模拟法庭
工作4 产品责任争议案件处理
任务4.1 美国产品责任争议处理
4.1.1 美国法中的产品
4.1.2 美国法中的产品缺陷
4.1.3 美国产品责任的认定
4.1.4 产品责任的抗辩
4.1.5 损害的赔偿
4.1.6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影响
任务4.2 欧盟产品责任争议处理
4.2.1 《指令1985》的适用
4.2.2 责任主体
4.2.3 产品缺陷的判断
4.2.4 产品责任诉讼时效
4.2.5 产品责任的免责
任务4.3 产品责任国际公约争议处理
4.3.1 《斯特拉斯堡公约》
4.3.2 《海牙公约》
模拟法庭
工作5 国际服务贸易争端处理
任务5.1 国际货物运输争端处理
5.1.1 国际货物的海上运输
5.1.2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5.1.3 海上货物运输提单
5.1.4 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规则
任务5.2 国际货运保险争端处理
5.2.1 国际海洋货运保险合同
5.2.2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
工作6 国际票据运用争议处理
工作7 国际知识产权争议处理
工作8 国际商事代理争议处理
工作9 国际商事仲裁争议处理
附录A 《国际商务法规与惯例——模拟法庭》课程标准
附录B 模拟法庭提示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2.仲裁机构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提交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另一种是提交组成的临时仲裁庭仲裁。如果约定临时仲裁庭仲裁,则应订明组成仲裁庭的人数及如何指定,以及采用什么程序审理等。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对临时仲裁庭做出规定,在国际商事合同中,一般规定在仲裁地点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
  如何选择仲裁机构,是在洽谈仲裁地点时应一并考虑的,一般仲裁地点与仲裁机构应在同一国家,选择时需要考虑该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员的指定、仲裁的费用、使用的语言、来往交通以及与我国的政治关系等各种因素。
  3.仲裁地点
  订立仲裁协议时,当事人若选择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在没有其他约定情况下,通常以该仲裁机构所在地为仲裁地。但是,一些常设机构在不同地方设有分支机构,同时,仲裁机构并不禁止当事人选择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地方作为仲裁地。而当事人若选择临时机构仲裁时,当事人必须在仲裁协议中明确仲裁地点。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地点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它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所适用的实体法的确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等极为重要。在商定仲裁条款时,当事人各方一般都力争在本国进行仲裁。这是因为当事人对自己所在国家的法律和仲裁的做法比较了解和信任,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确定争议所适用的实体法都有密切关系。
  4.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当事人、仲裁参与人、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规则和步骤。基于仲裁自愿性原则,大多数仲裁法或仲裁机构规则中都规定当事人可以对仲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做出约定,既可以采用提交仲裁的仲裁机构的既定规则,也可以采用其他仲裁机构的规则,甚至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规则,但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5.裁决的效力
  商事仲裁制度最为重要的法律特征就是一裁终审。原则上,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即具终局性,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除依法定程序提出撤销和不予执行外,对于仲裁裁决不能提出其他异议。我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CIETAC仲裁规则》第四十三条第八项规定:“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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