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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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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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海燕主编
出版社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4080785
出版时间2013-07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45元
货号8044811
上书时间2024-12-11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 商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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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2.付汇证明联、收汇证明联
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是海关对已实际进出境的货物所签发的证明文件,是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售汇、付汇、收汇及核销手续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或出口收汇核销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放行货物或结关以后,向海关申领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证明联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证明联,凭此联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付汇或收汇核销手续。
3.加工贸易核销联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核销联是指接受申报的海关对已实际申报进口或出口的货物所签发的证明文件,是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结案手续的重要凭证。加工贸易的货物进出口后,申报人应向海关领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核销联,并凭此联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该联在报关时与海关作业联一并提供。
4.出口退税证明联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是海关对已实际申报出口并已装运离境的货物所签发的证明文件,是国家税务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的重要凭证之一。
对可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载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实际离境、海关办理结关手续后,向海关申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有关出口货物发货人凭此联向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对不属于退税范围的货物,海关均不予签发该联。
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因遗失、损毁申请补签,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原出口退税报关单签发日起1年内向海关书面申请,随附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补签,并在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上注明“补签”字样。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位应向海关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证明其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所退税款已退回税务机关,海关方予以办理该批货物的退运手续。
(四)报关单的作用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进出境报关单(证)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效力,是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报告其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及适用海关业务制度、申请海关审查并放行货物的必备法律文书。它既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调查的重要证据,又是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进出口货物走私、违规案件及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逃套汇犯罪活动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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