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有投资者参与国际投资的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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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志瑾著
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ISBN 9787010141015
出版时间 2013-02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定价 36元
货号 8382107
上书时间 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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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黄志瑾上海人,1983年生,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靠前经贸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编辑,法学博士(中美富布莱特联合培养,华东政法大学&UniVersity of Michigan),主要从事靠前贸易法、靠前投资法的研究,具体研究国有企业竞争中立、靠前投资规则和WTO争端解决机制。已在《法学评论》、《人大复印资料》、《河北法学》、《清华法治论衡》等靠前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二十多篇。为2014年上海市教委“晨光计划”获得者,并参与国家社科和其他省部级课题多项。 目录 前言 缩略语表 导论 一、中国境外投资现状 二、中国境外投资研究现状及特点 三、本书研究思路 第一章 国有投资者的理论解析 第一节 国有企业定义之辩 一、国有企业的传统理论释义 二、国有企业的立法例 第二节 中国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 一、国有企业表述的不足 二、国有出资企业表述的确立 第三节 国际法对国有企业国家属性的界定 一、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活动本质标准 二、世界贸易组织:政府职能标准 三、《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独立法人标准 四、“两步”论证的方法论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国有投资者的东道国投资法律规则 第一节 市场准入前国民待遇 一、国民待遇的国际投资法释义 二、国民待遇的例外情况 第二节 国家安全例外及其可诉性问题 一、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二、加拿大对国有企业的特别审查 三、澳大利亚对外国政府投资者的严格审查模式 四、德国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审查 五、国家安全审查的可诉性分析——以美国为例 第三节 市场准入后的投资待遇 一、最惠国待遇 二、公平公正待遇 第四节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与国家安全审查规则的制度创新 一、国家安全审查的立足点——开放与安全的平衡 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必要性 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先行先试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国有投资者的母国投资法律规则 第一节 国有投资者境外投资的法律渊源 一、中国境外投资法律框架 二、中国境外投资立法特点 第二节 国有投资者境外投资监管制度 一、对国有投资者境外投资行为的监管 二、对国有投资者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监管 第三节 国有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公司治理 一、国有投资者跨国经营遭受的质疑 二、国有投资者的跨国治理结构 三、中国国有投资者在境外投资中的跨境治理 第四节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境外投资的制度创新 一、境外投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二、境外投资金融创新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国有投资者的国际法律规则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规则中的国有投资者界定 一、国际投资法规则对“投资”的界定 二、国际投资规则对“投资者”的规定 第二节 中美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国有投资者议题 一、美国BIT范本中的国家企业规则 二、美国对国有投资者规则谈判的立场 三、中美投资协定谈判立场和对策建议 第三节 多边投资协定中的竞争中立规则 一、竞争中立概念肇始 二、竞争中立规则的国际违法 三、竞争中立对中国国有投资者境外投资的体制性影响及对策 第四节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与竞争中立规则的制度创新 一、当前上海亟须在自贸区内开展竞争中立的试验 二、上海国有企业:现有改革推进思路与国有企业竞争中立之间的差距 三、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构建竞争中立的思路 本章小结 余论 一、深化国企改革是摆脱“路径锁定”的唯一出路 二、打破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是顺利“走出去”的基础 三、未来,一直来:具体问题的解决到制度的构建 附录 中国境外投资重要法律法规一览 图表索引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例如在产量、销量上享有垄断地位的企业。所以,如果私营企业被授予了特权或专有权,也可能被认定为“国营企业”。另外,enterprise一词不仅包括企业,也包括政府某种机构。对此,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在1960年通过的一个评估靠前7条专家组报告中,曾明确指出:“enterprise一词是用来表明有购销权力的政府执行机构,也指政府授予独占或特别权益并有购销权的非政府团体。”在WTO秘书处关于《国营贸易的经营与靠前贸易关系的总体背景文件》中,列举了以下几种国营贸易企业:(1)法定销售委员会(statutory marketing boards),又被称为法定销售当局或管理委员会,是农业领域很常见的国营贸易企业,这些机构经常将外贸垄断与管理靠前生产、批发职能结合在一起;(2)出口销售委员会(export marketing boards),其大部分可被划为法定销售委员会,明显特点是仅涉及出口事务,一般是谋求促进出口与力争在外国市场获得有利销售的生产商管理机构;(3)管理销售委员会(regulatory marketing boards),其具有与法定销售委员会相似的职能,特点是自身不参与实际贸易活动,而是将实际贸易业务承包给私人企业;(4)财政垄断机构(fiscal monopolies),其经营的产品在靠前需求方面相对价格没有在国外需求方面的弹性高;(5)管道机构(canalizing agencies),是许多发展中国家用于描述其保留的国营贸易企业的术语,指具体产品企业的进口或出口,通过某一渠道或管道来实施的制度,目的是提供某种程度的价格稳定,尤其是针对生产商,同时也保证对靠前消费者的供应;(6)外贸企业(foreign trade enterprises),又称外贸机构,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用于描述国营贸易企业的术语。 主编推荐 《中国国有投资者参与靠前投资的规则研究》旨在研究中国国有投资者参与靠前投资的靠前及靠前法规则,从国有投资者与东道国、国有投资者与母国、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这三组法律关系入手,从解决问题与理论探讨相结合的角度深入分析中国国有投资者在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导言部分提出本文研究的问题及其重要意义,对现有研究作文献综述和对研究对象作界定,正文分四章对该问题展开论述。 精彩内容 本书以境外投资法律体系为基本理论铺垫,以投资者与投资母国、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投资母国与投资东道国这三组法律关系为线,抽离出国有投资者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一些特性问题,以此为本书的主要框架。靠前章从靠前法和靠前法两个角度对国有投资者(从公司法角度即国有企业)的定义、内涵进行了解读。第二章是国有投资者的东道国法制,其实就是国有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从市场准入入手,重点研究了投资准入、国家安全审查及其可诉性等问题,因为这是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市场准入中面临的很头痛也拥有个性的问题。第三章是国有投资者的母国法制,也就是国有投资者与投资母国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中国的相关境外投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制度,还包括国有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公司治理问题,其中也是以中国国有企业的跨境治理为立足点。第四章是国有投资者的靠前法制,即国有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法律关系,重点关注了中美投资协定中的国有投资者议题和多边投资协定中的竞争中立规则,并着重增加了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联动机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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