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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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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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鹏强
出版社中国海关出版社
ISBN9787801656353
出版时间2009-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8元
货号5361544
上书时间2024-12-11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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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第2章 报关活动关系人
2.1 海关
2.1.1 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1.海关的性质
(1)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海关从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属于行政监督。
1)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报关人的行为)。
关境,它是海关专用词,是指适用于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个关税制度的领域。我国关境范围是指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而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是指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关税区,在这些地区实行单独的海关制度。
我国是国境大于关境。欧盟则相反,是国境小于关境。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地域范围是关境。
本书所谈进出境,通常是指通过设有海关的对外开放口岸进出关境,所以也称进出口,大部分教材在混用“进出境”和“进出口”这两个词时不加说明,很容易引起误解。实际上,进出境除进出口外,还包含国务院特批从不设海关的地方进出关境及非法的进出关境。
2)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例(判断题):海关是国家进出国境的监督管理机关。
答案:错。解析: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是国家行政监督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
1)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2)海关实施监督管理有明确的执法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与进出境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关总署制定的部门规章。《海关法》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修正后的《海关法》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3)海关的监督管理包括了行政监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各种行政执法行为,并拥有典型的行政执法手段,如行政指令手段、法律手段、纪律手段、思想政治工作手段。
4)海关的行政执法是国家宏观管理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2.海关的任务
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包含监管、征税、缉私和编制海关统计。其中,海关监管是四项基本任务中最基本的任务。监管是基础,别的任务是在此基础上的延伸,同时它们又反过来为前者服务。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外,海关的任务还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
(1)监管
海关监管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序,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相关人员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海关监管是一项国家职能,其目的在于保证一切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范,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而海关监督管理则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海关监管分为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和物品监管三大体系,且每个体系都有一整套规范的管理程序与方法。
海关监管除了通过备案、审单、查验、放行、.后续管理等方式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管外,还要执行或监督执行国家其他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实施,如进出口许可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贸易救济制度以及其他有关的管理制度等,从而在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公众健康等方面维护国家利益。
例(判断题):
在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里面,征税是海关最基本的任务,海关的其他任务都是在征税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
答案:错。解析:监管是海关最基本的任务,海关的其他任务都是在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
(2)征税
征税是海关的另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显得越来越重要。关税征收的法律依据是《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进出口关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表》。关税税率由国家关税委员会确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国务院的一位副总理和主管经济事务和工业的各个重要政府机构的代表。征收的税费主要有“关税和其他税、费”。“关税”是海关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是规范进出口活动的有力工具。“其他税、费”目前主要是海关代征收进出口环节税,如增值税和消费税、船舶吨位税,以及海关监管手续费等。
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海关代表国家征收。
(3)查缉走私
查缉走私是海关为保证顺利完成监管和征税等任务而采取的保障措施。查缉走私是海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海关监管场所和海关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为发现、制止、打击、综合治理走私活动的一种调查和惩处活动。
《海关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海关缉私警察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公安、工商、税务、烟草专卖等部门都有缉私权利,但这些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要统一移交海关依法处理。
(4)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海关统计是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作为统计和分析的对象,通过收集、整理、加工处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经海关核准的其他申报单证,对进出口货物的品名及编码、数(重)量、价格、经营单位、贸易方式、运输方式、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起运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货源地、进出口日期、关别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全面、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开展国际贸易统计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海关统计范围,是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少的货物,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不列人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实施单项统计。
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海关的统计任务是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1992年,海关总署以国际通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了《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把税则和统计目录的归类编码统一起来,规范了商品的命名与归类,使海关向国际惯例靠拢。
2.1.2 我国海关的法律体系
我国对“海关法律体系”采取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和海关总署三级立法的体制。即以海关法为母法,以国务院审定的有关单行条例和海关总署单独制定或会同国家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单行管理办为补充的三级海关法律体系。其他相关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法律,如《对外贸易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海关立法事权为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家最高执行机关(国务院),海关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家机关包括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享有司法权的司法机关、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
1.海关法
《海关法》是于1987年1月22日通过的,并于同年的7月1日实施。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了对《海关法》进行修改的决定,修正后的《海关法》是在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
2.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审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有6个:
《关税条例》、《稽查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统计条例》、《原产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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