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赵信会,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山东省诉讼法学会副会长。现为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三级教授、副院长,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研究方向是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主持省部级以上的课题10多项,在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数十篇。2012年获山东省第二届十大青年法学家提名。, 王德勇,睿扬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民商法学硕士,英国高伟绅律师行(CLIFFORD CHANCE)进修律师。兼任山东省人大代表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财税金融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监事长、山东省律师协会资本市场法律专委会主任等职。先后服务各级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百余家,承办各类业务近千件。主要侧重于从事金融领域、证券与资本市场领域、投融资和公司并购重组领域的非诉讼律师业务、高端商事诉讼业务和政府法律事务。, 于朝印,法学博士,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2017年度访问学者。主要从事金融法、信托法与私募投资基金的教学与研究。在《中国法学》(英文版)、《现代法学》、《社会科学》等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30余篇,部分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出版学术专著一部,主编、参编教材多部,主持、参与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多项。
目录
第一专题 公司与证券法制
论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赵建良王张弛
从审判实例看明股实债的性质认定及法律风险 闰 丽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实务探究韩锦超
合格投资者制度中国实践之反思邵朱珂
论证券虚假陈述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赵明悦
第二专题 私募基金法制
山东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合规运作研究李岚红
私募投资基金资产流动性法律分析于朝印
私募基金清算中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困境与对策郭善甲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美国制度经验与我国制度完善李 鑫
第三专题 破产法制
论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张格丁 燕
论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购房消费者优先权制度徐剑锋
附录
稿约
内容摘要
操作,不能以此否定其股东身份,投资的股权性质得以认定。是否参与经营管理,有否行使股东权利,如何参与及如何行使,对投资性质认定的影响还需结合实际情况来判定。
上述四条若满足其中一条,都会为法院判定股权投资性质留下裁判基础。但笔者认为,投资人身份认定是次要和形式的,而投、融资双方的协议内容及真实意思表达更应该是法院仔细考量的。
2.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
股权转让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也是投资性质认定的考量因素之~。(2014)渝高法民初字第00010号案例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实际上为借款协议,而非股权转让协议,核心理由就是《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新华信托“以1元资金受让江峰房地产公司原股东持有的90%股权”,明显不属于正常的股权转让。而在(2018)苏02民终954号案例中,华汇公司将持有的汇鑫公司12.5%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金谷公司,无锡中级人民法院却认定股权转让有效。因此,实务中,价格并非判断的唯一标准,还需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
3.投资方的收益是否与公司经营状况相关 ‘
股权与债权的区别在于,股权收益随公司的收益而变动.债权收益却是按照债务双方约定按某一固定比率来获取.也即股权投资是浮动收益,而债权投资是固定收益。实务中,法院会对投、融资双方约定的投资收益是否与公司经营状况相关进行判断,如果答案否定.在被认定为债权投资的情况下,法院会进一步对双方约定的收益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问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超出部分的收益,无效。4号案侧中.因投资收益与公司经营无关,被认定为债权,但债权收益中年刺率超过36%的部分,法院未给予支持。而在(2019)赣民终677号案例中法院则是利用反推法,认为双方并未约定投资人到期取得固定收益......
精彩内容
《公司法》自1993年制定实施以来先后经历了五次修改,使公司成为活跃市场经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市场主体,使公司成为了平民百姓进行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证券法》业已经历了四次修改,而自2015年启动的第五次修改是我国《证券法》最大幅度的修改,它将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引领资本市场未来的发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也都经历了数次修改,不断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制需求。本书主要关注金融法制的变革,是以金融法制研究为特色的法学类学术著作,全书共收录了公司与证券法制篇、私募基金法制篇、破产法制篇的十一篇论文,关注金融领域的热点问题,深化金融法制研究,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为我国金融法制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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