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消灭制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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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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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晓亮,常秀妍,陈冉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5308895
出版时间2012-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9元
货号7711147
上书时间2024-12-10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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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章 刑罚消灭制度的基本问题
节 刑罚消灭的概念与特征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二、刑罚消灭的特征
三、刑罚消灭制度的存在根据
第二节 刑罚消灭的界限与类型
一、刑事责任的消灭与刑罚消灭的关系
二、刑罚消灭的类型
第二章 追诉时效的一般问题
节 追诉时效制度概述
一、追诉时效制度的概念特征
二、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对象
三、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后果
第二节 追诉时效的起算标准
一、追诉时效的一般起算标准
二、追诉时效的特殊起算标准
第三节 追诉时效的期限制度
一、追诉期限的设置与选择
二、追诉时效的中断制度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制度
四、追诉时效的中止制度
第四节 追诉时效的终止事由
一、刑事责任消失
二、犯罪人之刑事责任现实化
三、犯罪人处于永久被迫诉的境地
第三章 追诉时效的特殊问题
节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补充规定与刑法追诉时效
一、民族自治地方及其立法权
二、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的变通、补充规定权
三、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规定与刑法追诉时效
第二节 特殊类型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
一、告诉才处理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
二、去台人员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
第三节 刑法效力与刑法追诉时效
一、刑法时间效力与刑法追诉时效
二、刑法空间效力与刑法追诉时效
第四章 赦免
节 赦免制度的概述
一、赦免制度的概念
二、赦免权的行使主体
三、赦免的性质归属
四、赦免的适用对象
五、赦免的效力范围
六、赦免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大赦制度
一、大赦的概念
二、大赦的类型
三、大赦之于我国
第三节 特赦制度
一、特赦的概念
二、特赦的类型
三、特赦之于我国
第五章 刑罚适应能力消灭
节 刑罚适应能力的基本问题
一、刑罚适应能力的理论根据
二、刑罚适应能力的概念和内容
三、刑罚适应能力消灭的事由
第二节 刑罚适应能力消灭的影响
一、刑罚适应能力丧失对剥夺自由刑执行的影响
二、刑罚适应能力丧失对死刑执行的影响
三、刑罚适应能力丧失对财产刑执行的影响
四、其他因适用刑罚产生的影响是否消灭
第三节 犯罪人死亡
一、自然人的死亡
二、法人的死亡
第四节 导致刑罚适应能力消灭的疾病
一、疾病致使刑罚适应能力丧失的基本问题
二、精神病
三、其他影响刑罚适应能力的疾病
第五节 被判刑人失踪
第六节 行刑时效
一、我国刑法中行刑时效制度的缺失与司法困惑
二、行刑时效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三、行刑时效设立中的基本问题
四、对被通缉人是否可以适用行刑时效
五、脱逃罪犯的行刑时效问题
第六章 刑罚执行完毕
节 主刑执行完毕
一、死刑的执行完毕
二、长期自由刑的执行完毕
三、短期自由刑的执行完毕
第二节 附加刑执行完毕
一、财产刑的执行完毕
二、资格刑的执行完毕
第七章 前科消灭制度适用
节 前科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前科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前科内容
三、前科认定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节 前科消灭的概念
一、前科消灭视野中“前科”的界定
二、前科消灭中“消灭”的理解
三、前科消灭与相似概念的区分
第三节 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
一、前科消灭的条件
二、前科消灭的方式
第四节 前科消灭在我国的现实化与反思
一、前科消灭制度的现实化
二、我国前科消灭制度践行的反思
三、前科株连效应的“消灭”
四、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探索中的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比较刑事责任消灭和刑罚消灭,不难看出,二者存在较多的相似性,主要有:(1)消灭的原因都有法定性,且很多原因是相同的。具体而言,这些原因主要有犯罪人死亡、超过时效期限和赦免。在犯罪人死亡的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主体不存在,因而也就必然出现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消灭;在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以及赦免的情况下,国家放弃了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因而会出现刑事责任的消灭,并且也不存在再让行为人执行刑罚的问题了。(2)存在的前提相同,即要求针对于符合《刑法》分则罪刑条文之规定的危害行为,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构成了犯罪。无犯罪无刑事责任,没有犯罪行为刑事责任无从谈起,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刑事责任业已产生并客观存在,只是国家司法机关还没有开始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中多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就是以刑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的;刑法中所规定的追诉时效也是以刑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的,犯罪经过一段时间不再追究意味着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而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之一,行为人被判处刑罚的前提自然是其行为构成犯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否则就谈不上让行为人以刑罚的方式实现其刑事责任,更谈不上行为人所负之刑罚的消灭。(3)本质和效果都有双面性。不管是刑事责任的消灭,还是刑罚的消灭,对于国家有关机关和犯罪人来说都有各自的意义。对于国家有关机关来说,是自己依法享有的某种权力在针对犯罪人的具体情况下归于消灭;对于犯罪人来说,则是不必再处于对自己不利的法律状态。因此,刑事责任的消灭和刑罚的消灭都具有双面的意义和效果。
但是,毕竟刑事责任是刑罚的上位概念,因而使得刑事责任的消灭也与刑罚的消灭有不同之处。具体考察,可以发现,二者的关系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刑事责任的消灭必然带来刑罚的消灭。例如,《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就意味着,对于戴罪立功、符合条件的已经犯罪的军人,国家不再让其对原来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之下自然谈不上刑罚的问题。
第二,刑罚的消灭却并不一定带来刑事责任的消灭。例如,对于缓刑考验期满的犯罪人来说,即便不存在各种违法犯罪的情况,其刑事责任也并不一定消灭。此时,若要确定其刑事责任消灭,还需要考虑其是否存在《刑法》第37条的规定,即是否还需要以接受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方式实现不受刑事处罚情况下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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